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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銀行杭州分行 徐 昊
審核:北京銀行杭州分行 李智娟
問題:
跨境人民幣信用證開證是否需要查詢企業名錄狀態?
解答:
文件依據:
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文件規定:
第十條 外匯局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管理,統一向金融機構發布名錄。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直接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時,應當通過監測系統查詢企業名錄狀態與分類狀態,按本細則規定對其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六十條 B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B類企業不得辦理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第六十一條 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C類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分析結論:
根據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實行“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不同的企業分類及不同的業務均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如“B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不得辦理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C類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等等。
雖然跨境人民幣信用證不屬于外匯業務,但是根據跨境人民幣業務的管理原則:人民銀行未明確規定的則參照外匯業務進行管理。因此建議銀行在跨
境人民幣信用證開立之前,對企業進行名錄狀態及分類情況查詢并留存查詢記錄。
來源:天九灣貿易金融圈
提醒:
以上分析和結論僅代表我們對現行外匯管理政策的理解,如存在爭議,請以當地外匯管理機構的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