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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自律機制 作者:天津銀行
內保直貸業務是企業占用自身外債額度,由境內銀行提供擔保,境外銀行據此向境內企業放款的業務。本業務可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提升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國際結算量、貿易融資投放量等多項指標完成率,同時不占用境內銀行信貸投放規模,其創利水平高于流動資金貸款。

自2016年以來,跨境政策在資金“擴流入”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突破,其中對于境內企業借用外債政策方面的放寬尤為明顯。
2015年發改委將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中長期外債由原先的審批制改為事前備案制,2016年開始又推進了外債規模改革試點和對外轉讓債權等多個外債改革工作;其次,人民銀行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統一了國內企業的本外幣外債管理,將原先在自貿區試點的全口徑跨境融資推廣到全國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所有國內企業(房地產企業與政府融資平臺除外)都可以在不超過凈資產2倍的額度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同時,對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收和預付)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本外幣貿易融資不計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再次,外管局下發的《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允許外債資金意愿結匯,并放寬了資本項目資金的使用條件,對資本項下收入的使用實施統一的負面清單管理。
綜上,國家一系列政策組合拳旨在便利國內企業從國際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擴展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目前,辦理內保直貸業務需嚴格遵循的主要外匯政策包括《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等相關管理規定。銀行要切實履行基礎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義務;對債務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加強對擔保履約傾向性的審查;加強對擔保項下境外資金用途、還款來源的審核;要按照穿透式管理原則對擔保品質量進行評估,詳盡調查擔保申請人保證金來源。
同時,根據29號文規定對于銀行辦理內保直貸業務,除有外管局另有明確規定外,不需到外管局辦理登記或備案,無需向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數據,發生履約擔保的,銀行用自有資金償付境外債權人。內保直貸業務只需要境內債務人到外管局進行外債備案、注銷登記。
(一)貿易背景真實性:嚴格審核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和融資期限的合理性,確保基礎交易真實、合規。
(二)資金用途:確定債務人的融資用途,貸款資金用途需嚴格按照國家外債使用規定執行,并與貸款合同一致。
(三)判斷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及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債務人主體資格需符合監管要求及境內銀行規章制度要求;明確債務人到期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債務人自身需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
在內保直貸業務中,由于債務人與保函申請人為同一境內企業,境內銀行在授信審查中可以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融資需求、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作出判斷;境外銀行對債務人也會進行授信準入,對相關內容作出判斷,同時取得境內外銀行授信的客戶信用風險較低。債務人取得授信后需到外管局進行外債備案登記,并嚴格按照備案登記的用途使用外債資金,相當于債務人該筆擔保項下資金同時受外匯局、境內銀行、境外銀行(或境內銀行離岸部)的共同監管,違約風險進一步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