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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受中華文化習俗和商業習慣的影響,我國出口企業在貿易中經常會出現只認“人”而忽略貿易主體的情況,尤其是隨著貿易雙方交易的深入,雙方感情和信任也隨之升溫,出口企業經常會因此而忽視合同債務主體,只以聯系人為債務人,如此導致風險發生后出口企業無法與合同買方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后果。在國外買家有華人背景的情況下,這種現象更為突出,有時會嚴重影響到出口企業的海外應收賬款權益。本文就借由一則交易案例,向廣大出口企業提示認清合同貿易主體、明確債權債務關系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河北省一家老牌外貿企業A公司,跟美國一家華人背景的B公司從2008年開始合作,雙方歷史交易情況良好。2014年12月,買方再次訂購一批貨物,應收匯日后并未如常付款。A公司遂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報損。報損后,經中國信保海外追討發現,在拖欠風險發生后,買方B公司曾向A公司的母公司M公司匯過一筆款項,B公司稱此筆款項就是償還A公司貨款,系A公司指示其付至M公司。但A公司堅稱此筆匯款是償還B公司與M公司舊賬。雙方就此筆款項均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身主張。同時,案件項下三筆出運中的一票貨物,訂單買方不是限額買方B公司,而是B公司法人的胞弟開的公司D公司。拖欠風險發生后,中國信保向限額買方追討債務,買方B公司明確否認上述該票貨物交易,而出口企業A提出貨物發給D公司也是B公司指示,以往歷史交易中也有這種情況,貨物發給D公司,但B公司進行付款。不過,出口商A公司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交易主體就是B公司。
目前,此案因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我公司暫無法進行定損核賠。而且,由于缺乏相關證據,出口商也很難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債權。
案件啟示
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混淆貿易主體的案例。A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法人胞弟的公司D公司,這兩個本與此案項下貿易無關的企業,因為交易習慣的不規范成為債權債務關系確認的攪局者。從這則案例可以看出,出口企業應在貿易主體辨識的問題上關注以下幾個細節:
明確合同交易主體
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基于貿易合同的簽訂,貿易合同的買方才是有付款義務的主體。如果貿易主體發生變化,則一定要重新簽署合同或者簽署合同補充協議,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執行。
樹立合同相對性的認識
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只能賦予合同當事人,合同只能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非合同當事人無權訴請強制執行合同。合同僅在締約方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合同締約方不得以合同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任何一方不得與第三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否則合同無效。
及時對賬、逐筆清算
貿易實務中,經常會發生買方指示下游買方或與其有債務關系的第三方公司直接付款給出口商,以及買方直接付款給出口商工廠的情況。貿易會隨著第三方的加入而變得復雜,這種情況下,出口商要及時將逐筆收匯款項和應收賬款余額一一與買方進行書面確認,防止買方趁亂賴賬。
留存相關書面證據
無論是獲得信保賠款,還是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債權,書面證據都是必不可少的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文件。從案例中可以看出,貿易雙方對自身主張均無相應書面證據。由于沒有書面證據,買賣雙方經常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尷尬局面。從中國信保處理的案件來看,許多陷入僵局的理賠案件是由于缺乏書面依據而導致無法采信當事人的主張。因此,建議出口企業對于口頭溝通的事宜,要在電話溝通好后至少追加一封郵件,就電話商討的事宜做書面確認。
謹防殺熟
從中國信保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對于熟人介紹或者因為交易成為“朋友”的國外買方,由于對出口商的經營情況、交易模式及風俗習慣都更為了解,可能存在相當程度的“殺熟”風險,且出口商會因為莫名的“親切感”而放松警惕,給買方更為寬松的貿易條件。所以,本文借此案件提示出口企業,對“熟人”背景的買方給予更多關注,以免發生不必要的風險。
區分“個人”和“法人”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很多企業與買方的合作可能只是始于一張名片、一次交易會上的會面更甚者只是一個電話,那所謂的“買方聯系人”到底是否真的是合同買方公司的員工,或者其是否有資格代表其公司進行下單,這些都需要出口商引起重視,并謹慎分辨。中國信保在勘查中曾發現多起案件中出口商一直聯系的“買方”其實并不是“合同買方”公司的員工,而是一個已經離職或者根本毫無關系的個人的行為,這種欺詐常會給出口商帶來非常大的損失。所以,中國信保提醒廣大出口商不要單純聯系買方的一個人,應通過公開信息、工商注冊信息或者資信報告與買方確認聯系人的身份和職位,以防范欺詐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