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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征信》2016年第1期。
作者:徐荊,現供職于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研究發展部。
2015年7月份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為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評級業務提供了政策支持。根據《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至少包括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六種業務形態。從已出現的互聯網金融評級產品看,評級主要針對網絡借貸領域。本文將從互聯網金融評級業務的需求出發,分析互聯網金融評級的現狀及可能的發展方向。
互聯網金融評級的需求
由于目前主流的互聯網金融評級產品均針對網絡借貸,本文的關注點主要是網絡借貸領域的評級。國內網絡借貸機構正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從數據統計看,截至2015年11月,國內網絡借貸行業的貸款余額約4005億元,而國內正常運營的網絡借貸機構已超過2600家。與行業發展速度相伴的是行業風險的增加,跑路平臺不斷出現。對此現象的原因,業內已有較多的研究,一般認為,出現信用風險的原因主要在于該領域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
互聯網金融(特別是網絡借貸)領域的投資者以個人為主,投資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無法獲知借款人的信用情況。為此,行業發展初期的通行做法是引入擔保公司(第三方擔保或自擔保)為借款項目進行擔保。但該模式仍存在風險隱患,即投資者不易判定擔保企業對債務的保障能力,自擔保模式下該問題尤為突出。因此《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不得提供增信服務”。歸根結底,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源于信息不對稱。
對于這個問題,解決方式有兩條:一是建立行業內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打通各企業間的信息通道,使“多頭借款”、“有借不還”的現象得到遏制。在此基礎上,互聯網金融行業還需加入人行征信系統,形成多層次、多角度的信用信息分享體系;二是建立面對投資者的互聯網金融信息公開渠道,使得投資者對擬投資平臺、標的、借款人信息有較好的了解。
目前以上海資信網絡金融征信系統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行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取得長足發展,該類平臺在緩解行業風險上的作用已得到業界的廣泛認同。但對于普通個人投資者,由于不具有該類信息共享平臺的查詢權限,仍需要從其他的渠道了解相應的風險信息,互聯網金融評級就是一個可行的選擇。
互聯網金融評級的方式
從已出現的互聯網金融評級產品看,主要針對各家網絡借款平臺進行評級,所涉及的指標包括:平臺基礎信息、運營情況信息、風控信息、投資人收益情況信息、平臺透明度信息等。而在傳統的評級領域,評級較少涉及投資品的撮合交易平臺。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按傳統的評級方法,評級的對象一般是借款人及所涉及項目。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之初,借款人以個人及小微企業為主,且借款方式集中于信用借款上,這類借款者的突出特征是信息公開程度低,評級者難以通過公開渠道獲知借款者的信用狀況,因而針對借款者及涉及項目進行評級的可行性不高。
其次,互聯網金融開始發展之時,由于當時信用體系的建設尚不完善,投資者難以對擬投資項目進行風險評估,網絡借貸往往承擔了增信功能,如:設立風險準備金、進行自擔保等。對于投資人而言,與其費心研究投資標的風險,不如通過公開渠道了解借款平臺的情況(但國內相關制度正在不斷完善,網絡借貸行業未來去擔保化已成定局,各家平臺將不再承擔增信職能)。
最后,不排除個別的互聯網金融平臺評級機構可能會利用評級結果來獲取利益。相對于對借款人和投資標的進行評級,通過對各個平臺進行評級、排名顯然更容易獲得商業收益。
互聯網金融(特別是網絡借貸)行業發展到現在,業務形態已發生了較大的改變:從企業性質看,未來可能將逐漸回歸到信息中介的角色;從借款的特點看,開始階段以個人及小微企業信用借款為主,現在已經出現了以土地使用權、在建項目作為抵押擔保的借款形式,未來可能還將有更加豐富的借款方式。這些行業的新發展形態都為互聯網金融評級品種的豐富提供了可能。在行業深化發展的條件下互聯網金融評級產品的發展方向可能有兩個:一是向債項評級方向發展,如上文所述,目前互聯網金融評級產品主要針對網絡借貸平臺,其原因無外乎平臺的信用中介化與借款人及涉及項目的碎片化、小型化,而這些情況正在發生改變,從借款人的類型看,目前已經出現以房地產項目作為抵押的借款,借款人類型的改變有助于開展針對債項的評級;二是開展對第三方擔保企業的評級,盡管相關制度已經確定未來網絡借貸平臺自身不得提供擔保,但通過擔保企業對借款項目進行擔保是可能的。對于投資者,擔保企業的信息往往僅限于基本信息及媒體信息,對其代償能力的了解仍有待專業機構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