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很多人簽訂保險合同后若不需要變更,便只需要按時繳納保費即可。但是,也有很多人因為種種原因造成保費繳納不及時,從而導致保單的中止以及涉及到復效問題。如何理解這三者,今天用一個案例為你全面解析!2015年7月5日,李先生拋下一切商業事務,帶著9歲的兒子回老家過暑假了。直到兒子開學前一天,即8月30日,父子才依依不舍回城市上班上學。回到辦公室那一天,李先生一拍腦袋,想起幾年前一家三口都買了保險,其中10份簡易人身保險是2004年6月5日買的,李先生自己是被保險人,指定兒子為受益人。要繳納保險費20年,已經交納10年,2015年6月5日應當交納第11年的保險費,但李先生在下鄉之前沒有記起這件事,當初也沒有辦理到期自動繳費的業務,就把這事忘到九霄云外去了。李先生來到自己買簡易人身保險的保險公司,找到負責合同保全的小周。我和兒子剛從鄉下回來,我這10份保險合同已經有兩個多月沒有繳納保險費了,不知合同還有沒有效?
對于分期繳納保險費的合同,每一期保險費都要按期繳納,比如說您的這10份合同應當在每一年6月5日繳納保險費。
是的,您的合同是暫時失去效力了。我國法律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續期保險費沒有按時繳納的,有60天的寬限期,也就是在6月5日—8月3日這60天內,您沒有繳納保險費,合同還是有效的,假如60天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但過了60天后,還沒有繳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就依法中止了。具體到您的這10份保險合同,從8月4日起到現在,都是處在失去效力的狀況。假如這段時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一,失效期限不超過兩年,您的合同效力是8月3日中止的,還不到兩年,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第二,您作為投保人要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保險公司不能主動恢復您的合同效力;第三,您需要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和利息;第四,需要取得保險公司的同意。是我自己的原因使合同效力中止了,現在我很想繼續保持這10份合同,我想恢復合同效力,我這就去準備。
首先,作為投保人同時又是被保險人,您需要填寫健康告知,填寫復效申請書,送核保部門核保。為了防止被保險人不健康的身體重新投保,保險公司要重新檢查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您的失效時間比較短,可以不進行體檢,但需要填寫‘健康聲明書’。其次,核保部門核準后,到客戶服務部辦理復效,要繳納從6月5日起到現在所欠的保險費和利息。另外,您的合同復效后,要重新計算觀察期。又是一年暑假到,李先生又要帶孩子到鄉下度假。這次李先生先是到保險公司繳納了第12年應繳的保險費后,才帶兒子到鄉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