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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意外去世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2007年5月,李先生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年邁的父母、妻子和一個8歲的兒子。因其父母多病,沒有勞動能力,全家只靠李先生的妻子于女士一人微薄的工資來勉強維持生活。李先生當年的購房貸款尚欠銀行33萬多元,因李先生去世,全家已無力償還銀行貸款。于女士忽然想到,丈夫買房時銀行要求其購買了保險,自己欠銀行的貸款余額能不能讓保險公司承擔呢?
于女士給保險公司打電話敘述了自己的情況,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答復她,這種情況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她丈夫的銀行貸款余額可以由保險公司理賠。不過,令于女士沒想到的是,她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要求將理賠材料交到該保險公司后,換來的卻是一張《拒絕理賠通知書》。原來,當初保險公司跟李先生簽訂的保險合同沒有還貸保證條款,而現在該保險公司執行的該保險產品中卻有該條款,這一附加條款是什么時間加進去的卻不得而知。
于女士一家感到不解,同一保險產品為什么會執行兩個理賠標準?經多次交涉無果,今年1月2日,于女士一家人委托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將某保險公司起訴到西崗區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將李先生生前欠銀行的貸款余額33萬多元直接給付某銀行。
法院審理
條款修訂時間待認定
2月12日下午,西崗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訴訟。某保險公司承認,現在執行的該產品條款確實增加了還貸保證條款,如果投保人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是可以取代投保人向貸款銀行償還尾款的。但于女士丈夫2000年投保時,確實沒有這一條款,究竟是什么時候增加的這一條款,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也說不清楚,但強調于女士丈夫投保的是一種財產性保險,投保人人身發生意外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
于女士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師認為,住房貸款保險是為配合住房改革而出臺的一項政策性貸款保險,主要是為保障居民合法擁有產權住房。此項保險出臺不久,中國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修改該保險產品中的附加條款,增加還貸保證條款。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由保險人按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償付比例承擔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本金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
2001年11月15日,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發布公告,在上海地區統一實施“上海個人抵押住房綜合保險”,原持有上海地區各保險公司簽發的有關抵押住房保險的有效保單,自動擴展該條款新增的還貸保證保險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大連分公司的總部在上海,其總公司在上海的客戶自動適用擴展后的保險產品,而大連的客戶也應當自動適用其總公司的做法。
西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保險公司不能證明還貸保證條款是何時修訂的,修訂后對大連的老保戶是如何銜接的,當庭沒有判決,決定擇日再審。并當庭要求某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供修改后的該產品是何時在大連實施的,對原來的老保戶是否盡到提示義務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