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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保險產品已經深入人們的生活,但還是有很多人對保險存在誤解,來源于保險糾紛案件的發生,很多人不相信保險產品,然而,保險理賠難并不是主觀形成的,通過一定的方法可以克服保險理賠難的問題。
近年來,雖然監管力度在不斷加大,保險市場秩序在不斷規范,但“理賠難”問題卻仍然未得到很好解決,某種程度上阻礙了人們對保險的熱情。提到保險,一些人往往會認為不死不殘不理賠。而在近年來的歷次重大事故當中,保險理賠的快速通道也多次出現在民眾的視線當中。一方面是民眾的抱怨,一方面是保險公司的快速反映,那么保險“理賠難”的誤解到底是如何形成的?該如何避免理賠難的現象呢?
投保人方面,一是保險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后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二是保險客戶對保險公司期望過高。一些消費者認為買了保險,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全賠,而當理賠時往往認為保險公司是強勢,蓄意讓消費者不能獲得全賠,從而造成對保險公司的誤解。三是由于保險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投保人可能無意或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不進行賠償時,投保人會存在很大的不滿。
保險公司方面,一是部分保險公司對分支機構和人員缺乏有效管理,導致銷售誤導、核保不嚴等情況,由于這些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造成出險后理賠困難。二是理賠工作與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不相配套,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作出準確判斷。三是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保費漏損,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而只能拖賠惜賠,竭力擠壓被保險人的賠款,造成“理賠難”。
外部環境方面,一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很多機構、部門,如醫院、公安部門等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二是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社會上“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輿論,致使群眾一遇到保險理賠的糾紛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責任,沒有正確的態度面對理賠。三是社會監督有待加強。社會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如果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沒有起到應有的督促作用。
新《保險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明確、完善了保險合同的具體規定,著重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能減少“理賠難”的問題。在監管層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解決好“理賠難”問題。
一是督促保險公司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保險公司內部管理直接影響業務質量的高低,許多理賠案件的發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要督促保險公司健全內控制度,建立科學的理賠機制,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將保險消費者接受服務的滿意度納入到考核指標中,做到職責分明、平衡制約、考核有據、獎優罰劣;加強對結案率和未決賠款的考核力度,并將其與崗位目標考核內容掛鉤,以評定優劣。二是清理保險條款中各類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減少由于理賠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三是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增大保險公司的違規成本,從源頭上切斷保險公司主觀上不按合同辦事的動機。
一是要加大保險業的透明度,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對外公布;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讓社會公眾及時、完整地掌握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改變保戶只能聽取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一面之詞的現狀。二是對產、壽險分別制定詳盡、具體操作性強的理賠標準,并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發布;限定各家保險公司對手續齊全的賠案及時賠付的時間;監督檢查各家公司的服務承諾、索賠須知、賠款計算方法等內容的公開情況,并對社會定期公布。三是建立良好的輿論導向,加強輿論監督,使其在理賠中起到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作用。
保險代理人在我國保險業發展初期功不可沒,但由于從業標準較低,從業人員素質不高,銷售誤導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擾亂了保險業的秩序,使人們對我國的保險業產生了懷疑。提高保險代理人的從業標準,提升代理人素質,建立執業誠信檔案,完善對代理人的監管,是減少保險糾紛的一個重要方法。同時,保險公司也要探索新途徑來增加代理人的歸屬感,比如增加福利、職員制、員工持股等。
通過專業的保險公估公司接受保險當事人的委托,負責損失檢驗和理算工作,既可以使保險賠付趨于公平、合理,減少理賠糾紛,又可以促進保險公司優化內部結構,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在美國等發達國家,保險公估人經營的承保和理賠業務,占到了全部保險人理賠和風險評估業務的80%,但目前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才剛剛起步,整體水平還很低。因此,應該通過政策層面創造條件促進保險公估業發展,制定保險公估的實施細則、法規,對各險種的公估行為予以具體規定,將有助于保險公估行業的規范和健康發展,同時也能贏得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公估人的信賴,減少“理賠難”的問題。
由于保險違法犯罪執法力度不夠,保險理賠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較大威脅,騙賠行為屢見不鮮,這對保險正常理賠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導致賠款逐年上升,助長了騙賠等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嚴重損害了保險業的形象,客觀上也助長了“理賠難”言論的泛濫。因此,應加強與公安等司法機關的聯系,加大執法檢查和司法監督,嚴厲打擊保險騙賠等違法行為,以解決“理賠難”問題。
近年來,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保險市場秩序不斷規范,但“理賠難”問題仍然未得到很好解決,極大阻礙了人們對保險的熱情。如何解決“理賠難”的問題,將會關系到我國保險業下一步的發展方向。
來源:A調查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