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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事故2小時內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縣級以上工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如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并及時向上級工商機關報告。
不得阻撓調查
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縣級以上工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食品退市制度
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一旦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否則,工商機關可責令其停止經營。
個人代言虛假廣告擔責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對于發布虛假食品廣告的,工商機關將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食品廣告中也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否則,工商機關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