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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相關部門負責人昨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嚴格限倉的前提下,焦炭合約的套保管理制度進行了重大創新,主要減化了審批手續,更便利企業套保參與,與國際市場基本實現了對接,有利于監管部門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也有利于市場功能的發揮。
該負責人表示,焦炭套保管理辦法對焦炭套期保值額度進行了重新定義,將其分為一般月份(自合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套期保值持倉額度和臨近交割月份(交割月份前一個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二者需分別申請。交易所對套期保值交易的持倉量單獨計算,不受持倉限額的限制,在以減倉舉措化解市場風險時,將按先投機持倉后套期保值持倉的順序進行減倉。
與其他品種套期保值申請需提交10多種材料相比,焦炭企業套保申請材料將大大簡化,產業客戶申請套保額度非常便利。一般月份套保審批重在審查客戶的經營資質,只需提交包括企業營業執照、當年和上一年現貨經營業績、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的3份申請材料;臨近交割月份套保審批重在審查客戶的實際交割需求,按照企業性質分別提供生產計劃書、購銷合同或其他擁有實物的證明材料,最多不超過2份申請材料。
他表示,交易所對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申請,將按主體資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種、交易部位、買賣數量、套期保值時間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歷史經營狀況、資金等情況是否相適應進行審核;對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申請,交易所將按照會員或客戶的交易部位和數量、現貨經營狀況,對應期貨合約的持倉狀況、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庫存、以及期現價格是否背離等,確定其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企業全年各合約月份一般月份套保持倉和臨近交割月份套保持倉額度分別累計不超過其當年生產能力、當年生產計劃或上一年度該商品經營數量。
對于已申請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的產業客戶,在進入交割月前一個月時,如果其未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倉額度或申請未得到批準,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倉可繼續持有,額度將按照投機持倉限倉對待。
這位負責人指出,與其他品種套保管理辦法相比,焦炭套保建倉期限有所延長。按照原有其他品種的套保管理辦法,套保持倉的建倉期限截止到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十個交易日,不便于客戶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客戶的建倉成本。調整后的套保管理辦法規定,臨近交割月份套保額度的建倉期限截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后一個交易日,延長了期限,同時一般月份套保持倉臨近交割月時會部分自動成為交割月份套保持倉,交易所也無須為客戶進行轉倉操作,更便利客戶靈活進行套保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