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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正在起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希望通過“監管制度化,保護合法化”來實施投資者保護措施。目前在我國證券公司監管工作中,已基本形成了包括六個方面的相互配套的投資者保護措施,它們分別是:市場準入制度;客戶資產保護制度;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投資者教育制度以及投資者補償制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將屬于投資者保護條例中的市場準入和投資者教育制度的范疇,是中國證監會起草的投資者保護條例精神的具體體現和實施細節。
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以及合格投資者認證制度是發展金融創新市場的基礎,不僅有助于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引導具有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投資不同的投資產品,而且有助于明確未來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定位和發展方向。
引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有利于明確市場投資者結構和合理定位衍生品種。在歐美成熟金融市場上,機構投資者已經是金融市場的參與主體,美國和英國是典型的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這和它們是以直接融資為主的金融制度,以及以共同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為投資主體的資本市場是完全一致的。機構投資者持有美國股票市值的80%左右,而機構投資者占美國股指期貨市場的交易量也大致為80%;韓國衍生品市場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套期保值和套利的市場份額只占0.1%和2%,這同歐美發達國家成熟的衍生品市場結構有所不同,由于韓國衍生品市場品種門檻低,在成交方面取得了耀眼的成績,但是市場投機氣氛濃重,風險性和波動性較大,市場監管難度較大。對于我國即將開展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也要有一個合理的定位和結構分析。
目前A股市場持股市值結構仍以個人投資者為主,個人投資者的持股市值、開戶數量、交易金額等仍然占絕對多數,其中個人投資者持股流通市值比例均高達60%。而針對股指期貨這一品種而言,它的主要功能是風險管理和資產定價,要引導市場發展方向的正確性,應鼓勵市場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保和資產配置的方式發揮避險的功能,而避免大量風險承受能力較差的非專業投資者存在而導致投機過度的局面。實施適當性的投資者準入原則,逐步改善現指乃至期指市場的投資者結構,在市場發展初期就顯得尤為必要。
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不僅讓我們看到一個國家的金融創新須適度發展和嚴密監管的重要性,也讓我們看到股指期貨等成熟風險管理工具具有減緩危機影響的作用。因此,在我國股指期貨推出初期設置較高的準入制度,有利于控制市場規模和規避過度投機風險,這也符合股指期貨平穩起步的原則。有利于機構投資者隊伍培養和市場效率提升,機構投資者在有效規避系統性風險的同時,也能夠帶動整個股票市場的穩定,不僅能夠保護投資者自身利益,而且能夠引導市場定位和結構趨于合理,從根本上降低市場運行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