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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通豪亨資本
私募基金就是在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依照組織形式,私募基金可分為公司式、契約式、虛擬式、組合式、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六種。
2014年10月15日,國內首只契約型私募基金發布以來,契約型私募基金已有兩年多的發展歷程。相對于其他形式,契約式私募基金在合格投資者人數、操作靈活度、稅收等方面有很大優勢。
當你身邊的投顧為你推薦契約型私募基金時,你至少要清楚以下這些內容。
“契約型”私募基金證監會監管下的信托
契約制私募基金其實就是一種信托式私募基金,屬于代理投資制度的基本范疇。資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根據信托契約確立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并通過發行收益憑證來募集基金。
提到契約型基金,非業內人士可能會感覺有些陌生,其實它與信托的基本原理相似。信托的監管方是銀監會;契約型基金的監管方是證券基金業協會,而證券基金業協會是受證監會監督和指導。因此業內有一種通俗的說法,契約型基金:證監會監管下的信托。
這種私募基金主要是根據《信托法》的有關規定界定各方的權益,與公募基金相比,此類信托投資的份額較大,通常為100萬起。
契約基金與信托一樣具有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基礎,主要受《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約束。其產品構架和信托一樣施行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分離。
“契約型”私募基金發展現狀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的權利和義務,按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的約定。這就為非公開發行證券投資基金以契約為法律載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擴大了私募基金的范圍,把證券類投資基金、非證券類投資基金(指以股權和其它不在交易所流通的非標準財產為投資對象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私募投資基金的范圍,使之適用“契約式”基金形式。
《暫行辦法》對《基金法》和《登記備案辦法》進行了框架性的梳理和疑難點補充,使契約式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堪稱開啟了契約式私募基金的新紀元。
目前,國內股權眾籌平臺相對較為傾向選擇有限合伙作為投資實體,但有限合伙的高速發展也催生了諸多亂象。
長期處于監管真空下的有限合伙已經開始面臨諸多限制,而且這種限制還會越來越嚴格,但要規范監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時間去消化這些問題,這也意味著,在現階段設立、運行新的有限合伙將會面臨很多不確定性,再加上有限合伙在設立、管理、變更和注銷等各個環節的成本較高,因此,自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出臺《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后,契約型投資模式逐漸成為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并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
因此,契約型投資模式才是各類基金的常態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業反倒是基金的一種特別形式。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優勢
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合伙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比較圖
契約制私募基金的募集范圍更加廣泛
按照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不得超過200人,并且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人數上限為50人。所以相比之下,契約制私募基金無論在募集范圍還是在募集難度方面都占據優勢。
契約制私募基金運作專業,并且成本更低
不同于有限合伙制等形式,契約制私募基金不需要注冊專門的有限合伙企業或者投資公司,也不需要占用動產、不動產、人員等資源。此外,契約制私募基金一般采用類似承包的方式給經營者和保管者支付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即使在運作過程中經營者和管理者的年度管理費出現超支情況,投資者也不需要額外進行支付,有效降低了相關成本。
契約制私募基金決策效率更高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簽訂的契約框架,投資人一旦將信托財產委托給管理公司后,便喪失了所有的支配權和發言權,后期經營與運作全權由管理公司負責。因此契約私募基金的決策權只落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更加的高效。
契約制私募基金能夠避免雙重征稅
契約私募基金喪失法人資格,因此不被認為是納稅主體,由此可以規避雙重納稅問題。受益人只需收益分配環節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
契約制私募基金的退出機制更加靈活,流動性更強
契約制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十分靈活便捷,而投資者和管理者訂立的契約也可以滿足不同的客戶群體。同時在法律框架內,信托契約能夠自由進行各種約定。由于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間不存在制約關系,某些委托人的約定變動并不會影響契約私募基金存續的有效性,因此可以用專門的條款來約定投資人的退出方式。
契約制私募基金的資金安全性更高
契約制私募基金可以在契約框架中設定委托人、受托人與托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利用三方的相互約束來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即委托人必須按照契約文件的約定才能對資金發出運用指令,否則投管人有權拒絕該調動指令;托管人如果沒有受托人的專門指令,也無權動用資金。此外,還可以通過設置檢查人,專門負責監督和制約私募基金的管理運用。
如何規避“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風險?
雖然“契約型”私募基金有諸多優勢,但是,投資者在選擇此類基金時,也一定要擦亮雙眼,仔細甄別。以免遭遇意外風險。
仔細看合同,了解資金流向
托管方會先對合同和相關基金產品進行審核,隨后再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相關要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因此,合同上必須且一定要寫清資金劃撥去向,而這也是投資者了解自己資金流向的最好渠道。
托管方是否具備托管資質
基金托管人,并不是隨便哪個機構或企業就可以擔任的,必須是有托管資質的銀行和券商。所以各位投資者在知道產品托管方的情況下,應對其是否具備相關資質進行了解。
通過正規機構購買產品
投資者在購買產品前,要到基金業協會網站上查詢相關私募機構是否有申請牌照和備案,確保機構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