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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周末 記者:趙晨熙
稅收具有一項既關乎養老保險又涉及個稅的重磅消息來了。
4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601988,股吧)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自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含廈門)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稅收遞延并非完全免稅
根據《通知》,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就是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個人繳費和賬戶資金收益環節給予"免征"優惠,但納稅義務將遞延到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環節。”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向法治周末記者解釋。
施正文特別強調,稅收遞延并不等同于坊間一些人誤讀的完全免稅,而是延期繳納稅收,降低投保人當期稅負。因為工作時和退休后存在收入差距,在我國個稅累進稅率下,實際上參保人會受益。
“事實上,個人遞延納稅已經是國際通行的一種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模式,通過政策優惠,引導本來應繳稅的錢進行投資、升值,使資金作用進一步放大,鼓勵人們去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施正文說。
那么從我國目前制度設定來看,此次政策是否具有吸引力?
《通知》規定,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或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按照上述規定,個人無論月收入多少,參保費用的最高免征扣除額也不能超過1000元。”施正文以此測算稱,事實上月收入大于等于16667元的職工,每月最多可稅前抵扣1000元,月收入在16667元以下的最多可稅前抵扣月收入的6%。
以上海一名稅前工資1萬元的個人為例,施正文算了一下,根據上海“五險一金”17.5%的繳費比例,該職工個人每個月應繳“五險一金”1750元,那么其納稅工資則為8250元。按照目前3500元的個稅起征點和稅率計算,其每月應繳個稅395元。
如果參保,此人可以選擇用600元(10000*6%)來免稅購買商業保險,實際納稅工資為7650元,每月只需繳個稅310元。即參保后不僅繳納的個稅少了,還在基本養老保險外額外購買了商業養老保險。
不過許多人認為,1000元的“天花板”讓這一稅收優惠力度并不具備太大的吸引力,對此,一直研究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發展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董克用向法治周末記者指出,一方面政策尚處于試點階段,不宜設定過高;更重要的是,這一優惠政策旨在鼓勵人們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同時要避免給高收入人群提供避稅的空間。
施正文也表示,即便今后要提高扣除額度,也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設定限額,因為根據《通知》規定,領取商業養老金時,25%的收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稅率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不實行累進稅率,如果前期購買扣除額度差距過大,會導致職工領取商業養老金收入時差異化進一步擴大,不利于公平發展。
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終落地
在董克用看來,此次《通知》出臺最大的意義是釋放了國家未來要大力發展我國養老金“第三支柱”的信號。
他解釋稱,當前與民眾聯系最緊密的是政府主導,依法強制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的基本養老保險,這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一支柱”;“第二支柱”是由雇主主導,由企業和職工雙方繳費,完全積累,市場化投資運營的職業養老金,例如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則是個人自愿參加的商業養老金。
但目前我國的現狀是“第一支柱”“一支獨大”,承擔的份額過重,而另一個現實是我國養老金缺口過大,面臨較大的可持續壓力,比如2016年,全國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為2.75萬億元,基金支出為3.4萬億元,缺口達0.65萬億元,主要依靠各級財政補貼填補缺口,這樣的缺口已難以應對老齡化風險。
“第二支柱”的養老金大部分企業并未實施,覆蓋率較低,發展緩慢。因此在我國已加快進入老齡化社會的當下,“第三支柱”應當發展為“第一、第二支柱”的重要補充,在提高養老金替代率的同時滿足個人多層次的養老需求。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一些保險公司也推出過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但董克用指出,這些保險產品嚴格意義上并不屬于“第三支柱”的范圍,因為根據國際經驗,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三大支柱”都有相應的稅收優惠。因此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開展可以看作是我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正式發展的標志。
事實上,早在1991年中國就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這是我國第一次提出養老金“第三支柱”。但董克用坦言,由于對“第三支柱”定位一直不明確,國家層面遲遲沒有相關政策出臺。
此后多地試點探索也被擱淺:2007年,天津濱海新區擬推行個人延稅型補充養老保險,30%的工資收入可以稅前列支購買商業養老保險,但最終未能成行;2009年上海提出“適時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也未付諸實施。
“此次試點的開展則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三支柱"政策的正式落地。”董克用說。
施正文預計,未來國家可能會考慮逐步降低“第一支柱”的規模,既減輕企業和居民的繳費負擔,又為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提供更大的空間。
商業養老險產品設計是關鍵
政府力推之下,“第三支柱”能不能發展起來?
至少在董克用看來,“第三支柱”對于完善養老金體系、減輕公共養老金財政負擔的作用可能會大于“第二支柱”,因為個人稅延商業養老金制度是政府直接對個人進行稅收激勵,潛在覆蓋人群十分廣泛。
從《通知》來看,除了普通的上班族,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等也都包含其中。
而從稅收優惠角度來看,除了購買時可免稅外,領取商業養老金時規定的扣除稅率也比民眾此前購買相應養老類基金領取紅利時要扣除20%的個稅更有優勢。
中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和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去年曾就居民參與個人稅延養老金計劃做過調查,結果顯示有78.9%的受訪者表示愿意參加個人稅延養老金計劃。
多家保險、基金公司也早已開展了前期調研工作,據中國平安(601318,股吧)一位產品經理透露,在愿意參加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人群中,中高收入群體占比較高。
此次《通知》中提出了建立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概念,賬戶個人專用,由納稅人指定、用于歸集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繳費、收益以及資金領取等。該賬戶封閉運行,與居民身份證件綁定,具有唯一性。董克用認為,這使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更加安全,容易獲得民眾認可。
施正文則覺得試點成功與否的另一關鍵在于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設計。稅收具有撬動和引導作用,但要讓老百姓真正愿意購買,還需要完善的、有市場吸引力的保險產品。
根據《通知》要求,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穩健型產品為主、風險型產品為輔的原則選擇,采取名錄方式確定。試點期間的產品是指由保險公司開發,符合“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賬戶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管理要求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試點結束后,也將根據試點情況,有序擴大參與的金融機構和產品范圍,將公募基金等產品納入個人商業養老賬戶投資范圍。
盡管目前具體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名單尚未公布,但各保險公司均已摩拳擦掌,表示要以“最全產品類型覆蓋客戶需求”。
施正文調研發現,一些建立“第三支柱”個人養老賬戶的發達國家,這方面的投資渠道都比較多元化,除了商業保險外,也包括基金、股票債券等。因此他認為投資渠道多元化也應是發展方向,既要將銀行、基金、保險等多類養老金融產品納入選擇范圍,為不同風險偏好人群提供差異化的養老金融產品,也應鼓勵更多機構參與商業養老保險市場競爭,最大發揮稅延優惠政策的效率。
當然,試點可能短期內難以發揮立竿見影的效果,但董克用認為這是銀保會、證監會、稅務部門等各部門增加協調性、科學性,綜合治理的黃金期:“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未來必將在全國推廣,而各部門間的協作是保障制度實施的重要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