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來源:和訊
3月2日,《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發布。由此,我國誕生了專門針對居民養老需求的公募類別,基金行業助力中國養老事業再上臺階。在此背景下,研究海外養老金的機制設計、投資管理模式等,可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提供借鑒。
最近,廣發基金養老金與戰略業務部彭維瀚博士撰寫了《他山之石:德國養老金體系的改革與反思》一文。文章認為,德國提供個人養老金的機構包括保險、基金、銀行等,并由國民自由選擇、自主投資。目前,我國的養老金現狀與德國改革前的情況類似,在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的今天,各機構應充分發力、相互配合,建設有中國特色、可持續發展的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體系。
德國“三層次”養老金體系
2001年之前,德國的法定養老保險幾乎是老年人唯一的退休收入來源。根據1999年數據,退休人員總收入的85%來自法定養老保險,5%來自職業養老金,10%來自個人養老金,第一支柱占比明顯過高。為解決養老金支付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德國對養老金制度進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主要包括2001年里斯特養老金改革和2004年重新定義德國養老金體系的兩次重點改革。自2005年1月1日起,德國養老金架構從傳統意義上的“三支柱”被重新定義為“三層次”體系。
德國養老金個人體系的三大層次,包括第一層次的呂魯普養老金、第二層次的里斯特養老金,以及原則上不能享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個人自發建立的養老金計劃。值得注意的是,德國的養老金體系從建立之初就是開放的,提供養老金產品的機構并不僅限于保險公司,基金、銀行、住房互助儲金信貸社等金融機構都能參與,并由國民自由選擇、自主投資。
從運作效果看,雖然里斯特養老產品的設置初衷是多機構參與、多產品發行,但從實際運行的情況看,保險合約占總規模的三分之二。而保險公司所收取的保費過高,加上保險產品收益率過低,導致個人養老金實際參與者能得到的回報率很低。德國政府已注意到了上述問題,對其養老金體系開啟了新一輪改革。最新的《職業養老金改善法》引入了純DC計劃,這反映出德國正逐漸扭轉保本保收益的固化思維,擁抱市場。而通過不斷擴大個人養老金的范圍,覆蓋保險行業之外的基金、證券投資產品等舉措,使得資產配置更加多樣化。
目前我國的養老金現狀與德國改革前的情況類似,即養老金中法定養老部分占比過高,職業養老金和個人自愿儲蓄的養老金發展不足,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成為“一條腿走路”。中國人民大學董克用教授認為,我國人口的深度老齡化正加速爬坡,老齡化對中國人口不是一個“高峰”,而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高原”。
三條德國經驗可供借鑒
對比德國養老金改革歷程和我國的養老金現狀,廣發基金認為,從德國個人養老金發展歷程吸取到最寶貴的經驗是:統一監管、廣泛參與和平等對待。
其一,統一監管。養老金激勵機制的順利實施離不開嚴格的監管。德國針對里斯特養老金計劃,將銀行監督局、保險監督局、證券監督局三家機構合并成立統一的監管組織——聯邦金融監管局負責監管。上述舉措表明,第三支柱的養老金事業需要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的通力合作,以及相關行政和管理機構例如人社部、財政部等部委的大力支持,這對有效促進部門間協調聯動、推動個人養老金計劃的順利實施及運轉具有重大意義。
其二,廣泛參與。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增強養老金產品的金融屬性。德國養老金產品形式多樣,涵蓋基金、銀行存款、商業保險產品等不同風險、不同收益的產品,滿足了不同群體的差異化需求。比如,老年養老金合約購買者對保障性需求較高,對于他們而言,銀行儲蓄計劃吸引力較大。但對收益性要求高而保障性要求稍弱的年輕人來說,具有更強盈利性的基金等產品或許是更好的選擇。
其三,平等對待。各類機構享有相同的產品準入條件。從德國的實踐看,以里斯特產品為例,不同金融機構享有同等的稅收優惠權利。根據《養老金認證法案》,所有申請發行里斯特養老金產品的機構(包括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住房互助儲金信貸社等)都必須向聯邦中央稅務局遞交符合標準要求的統一產品信息表,稅務局將對此進行嚴格審查,無一例外。
個人養老金建設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各類機構共同發力,相互配合。目前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各方都在抓緊時間研究開發符合我國居民特點的個人養老金產品,或醞釀建立恰當的養老目標產品池、個人賬戶等。未來,個人可以自主決定享受稅收優惠的養老金投向哪類產品,保證今后老有所依、老有所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