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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給基金評級打分,或許不再向從前那樣隨意了。因為證監會1月11日下發了《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自律管理規則(試行)》(下稱《規則》),基金業務評價機構將有法可依。
準入“3+1”
據記者了解,去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就已經規定基金評價機構應加入證券業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而前日證監會發布的《規則》則進一步將基金評價機構分為兩類,即未入會的基金評價機構(如獨立評價機構、媒體)和已經加入協會的基金評價機構(如證券公司和證券咨詢機構),第一類機構應履行入會程序,第二類機構則應履行基金評價業務的備案程序。
按照《規則》規定,此次需要申請的機構包括“3+1”,即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獨立評級機構以及媒體,上述4個機構都無一例外需要進行申請。
不過,大家關注的焦點正是獨立評級評價機構能否成功獲得資格。因為證監會也對這類機構入會從“硬件”和“軟件”上都有嚴格要求。首先在入會條件上,《規則》除要求基金評價機構為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的企業法人外,還對基金評價人員、基金評價理論和方法、信息采集制度、盈利模式等提出了要求。
根據《規則》,基金評價機構的評價人員須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不少于5人具備3年以上金融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或學術經歷,其中評價業務主要負責人須具備5年以上從業或學術經歷。媒體評價機構的評價人員也須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不少于2人。
另外,《規則》還規定須明確將成立基金評價業務專家工作組,負責對基金評價機構的基金評價標準、方法、內控制度、業務流程以及執行情況的評估咨詢。專家組由中國證監會、協會、業內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的有關專家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