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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于修改旗下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中資產估值部分的公告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會計字[2006]23號《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的規定,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各只基金于2007年7月1日起執行新會計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中國證監會基金部[2007]26號《關于基金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后修改原有基金合同相關條款的通知》的要求,經與易方達平穩增長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策略成長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積極成長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5.93,0.06,1.02%)股份有限公司,科匯證券投資基金、科訊證券投資基金、科瑞證券投資基金和易方達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科翔證券投資基金、易方達價值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易方達價值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6.61,0.03,0.46%)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本公司對上述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估值部分進行了修改,具體修改內容見附件。
前述修改均為遵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符合相關基金合同的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根據基金合同的上述修改,對應托管協議中有關基金資產估值的內容一并修改。對各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修改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9日
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內容
一、原《易方達平穩增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五)點 “基金資產估值”的規定,原《易方達策略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的規定,原《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的規定修改為: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開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應按基金估值后確定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確鎖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且處于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證券的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凈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3、權證估值:
(1)配股權證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2)認沽/認購權證的估值:
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按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其他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蓋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 元,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三位(含第三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5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原《易方達積極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的規定,原《易方達月月收益中短期債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的規定修改為: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開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應按基金估值后確定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確鎖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且處于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證券的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凈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3、權證估值:
(1)配股權證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2)認沽/認購權證的估值:
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按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其他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蓋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含第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5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原《易方達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的規定修改為: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確定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基金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目前投資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債券(包括票據)購買時采用實際支付價款(包含交易費用)確定初始成本,按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計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實際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實際協議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2、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基金資產凈值與影子定價的偏離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或基金管理人認為發生了其他的重大偏離時,可按其他公允價值指標對組合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并按其他公允價值指標進行后續計量。如基金份額凈值恢復至1元,可恢復使用攤余成本法估算公允價值。
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資產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資產凈值的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基金資產估值出現差錯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予以糾正,盡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2、3條方法進行計價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3、由于本基金所投資的各個市場及其登記結算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4、如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原《科匯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科訊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科瑞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和《易方達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基金資產估值”的規定修改為: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開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應按基金估值后確定的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確鎖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且處于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證券的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凈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凈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3、權證估值:
(1)配股權證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采用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2)認沽/認購權證的估值:
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按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其他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蓋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進行復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并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凈值計算結果復核確認后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凈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含第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5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五、原《科翔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的規定修改為: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和負債。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加密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在基金管理人傳真的書面估值結果上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當估值或份額凈值計價錯誤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關于差錯處理,本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六、原《易方達價值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易方達價值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的規定修改為: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凈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和負債。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加密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在基金管理人傳真的書面估值結果上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凈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托管人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當估值或份額凈值計價錯誤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關于差錯處理,本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于參與交通銀行基金
定投業務推廣活動的公告
根據交通銀行2007年9月28日發布的《交通銀行關于開展基金定投業務推廣活動的公告》,我司旗下的易方達平穩增長基金(代碼:110001)、易方達策略成長基金(代碼:110002)、易方達50指數基金(代碼:110003) 、易方達積極成長基金(代碼:110005)、易方達價值精選股票型基金(代碼:110009)、易方達策略成長二號混合型基金(代碼:112002)和易方達價值成長混合型基金(代碼:110010) 決定參與交通銀行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開展的“基金定期定額申購業務(以下簡稱基金定投)推廣活動”。
定期定額申購業務是指投資者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提交申請,約定每月扣款時間、扣款金額,由指定的銷售機構于每月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資金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長期投資方式。敬請廣大投資者仔細閱讀交通銀行的相關公告及業務規則,慎重做出投資決策。
交通銀行基金定投業務推廣活動的相關費率優惠情況如下:
1、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相關前端收費的基金定投申購費率8折優惠。
2、為鼓勵長期投資,通過交通銀行辦理基金定投業務的投資人,從2008年4月起算,若連續成功扣款12期,則從第13期扣款開始,其所申購基金的前端收費定投申購費率享受8折優惠。具體各基金申購費率參見各基金最新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相關公告。優惠活動詳情請參閱交通銀行網站及其營業網點的相關公告。
重要提示:
1、 基金定投申購費率優惠活動解釋權歸交通銀行所有,有關本次活動的具體規定如有變化,敬請投資者留意交通銀行的有關公告。
2、如有新增參與本次優惠活動的基金,本公司將另行公告。
3、投資人可以通過交通銀行網上銀行的基金超市提出基金定投的申請,但是網銀申購優惠費率并不適用于基金定投。
4、 本次優惠活動期間,業務辦理的具體流程以交通銀行受理網點的安排和規定為準。
5、咨詢方式:
(1)交通銀行網站:www.bankcomm.com
交通銀行客服電話:95559
(2)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efunds.com.cn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熱線:400-881-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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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敬請投資者留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