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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走向國際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那么問題來了,中國企業該使用哪一個載體來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呢?目前,先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再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間接模式,是國際投融資的主流。目前,為數眾多的國際化投融資都是通過在境外的離岸中心(如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馬恩群島、美國特拉華州等地區)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來進行。
這些離岸中心都實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與國際化投融資的準據法原則保持一致。國際化投融資仍然是歐美發達國家主宰的游戲,普通法是普通適用的法律規則 SPV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可以承擔一些契約責任,從而實現與中國境內母公司的法律責任隔離。SPV可以基于境內外第三方的擔保直接向境外機構進行債務融資(貸款或發行債券),在境外籌措資金。境內母公司所承擔的擔保責任,與其直接承擔法律實體的運營責任相比要輕得多
除設立SPV外,直接利用境內機構進行跨境投資也是常見模式之一。直接將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作為對外直接投資的主體,最大的便利是可以直接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向銀行擔保,在中國境內完成融資。除以上兩者之外,混合使用境外SPV和境內機構,建立境內外聯合體,充分享受境內外不同實體帶來的便利,也是跨境直投的選擇之一。
境外直投的批準與登記 中國企業無論是直接以境內實體還是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進行境外直接投資(ODI,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都歸屬于資本項目。境外直接投資的前置條件是,依具體投資項目的不同,需要獲得國家發改委和/或工商部(地方商務部門)的批準或備案。目前,各金融行業主管部門對轄下金融機構境外投資申請核準,并沒有普遍適用的法規。 如今,隨著自貿區成立以來境外投資便利化改革探索的推進與落實,上海自貿試驗區已然成為服務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橋頭堡”。而上海外聯發商務咨詢有限公司(UDC),作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指定服務外包供應商,自自貿區成立之初就為企業提供境外投資專項服務,并協助國內一大批資本和企業走出去,形成了眾多成功知名案例,并從中積累了豐富的服務經驗。未來UDC將密切關注自貿區跨境投資政策的動態與方向,繼續為客戶提供跨境投資政策咨詢與專業支持服務。 UDC服務: (文中部分信息摘自中國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