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來源:銀通智略
案例回顧:2018年外匯局通報外匯違規案130起
五大行上榜,內保外貸為重災區
2018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根據統計,2018年全年,外匯局分6次通報了130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例,罰款金額總計3.28億元人民幣。2017年全年,外匯局通報4次,共計63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例,罰款金額總計1.63億元,2018年通報案例的數量是2017年的兩倍,罰款金額翻了一番。
50個銀行違規案例中,共涉及25家銀行,五大行全部上榜,內保外貸、轉口貿易為違規違法重災區,多家銀行未盡職審核貿易真實性;企業的主要違規行為是逃匯,罰款金額排名前7位的案例均為逃匯案,第三方支付成重災區;為購買境外房產,個人“螞蟻搬家”式逃匯案頻發,其中最多的一位使用了173人的個人年度購匯額度,非法轉移資金合計6199.21萬元人民幣。
圖1 2018年外匯局通報的外匯違規案一覽

130起外匯違法案中50起涉銀行,銀行共被罰1.4億
從外匯局通報節奏上來看,下半年通報違規案例的頻率明顯提升。2018年全年,外匯局共通報了6次外匯違規典型案例,上半年僅通報了1次,另外5次通報均發生于下半年。
2018年以來的六次通報,共通報了130個違規案例,罰款金額共計32842.94萬元。從涉案主體來看,130起案例中,50起為銀行分支機構違規,44起為企業違規(包含第三方支付機構和學校),36起為個人違規。其中,銀行的罰款總額最高,為14289.38萬元;企業的罰款總額為12002.39萬元,個人的罰款總額為6551.17萬元。
2018年全年,在岸人民幣兌美元累計下跌3538個基點,跌幅5.43%;人民幣兌美元中間價累計調貶3553個基點,跌幅5.18%。與2017年相比,2018年在岸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和人民幣中間價全年變動均由漲轉跌,主要下跌均發生在下半年。
2018年在岸人民幣兌美元匯率雙向波動態勢加大。2018年年初,在岸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一路走高,2018年2月7日創下最高點6.2519,為2015年8月匯改以來新高。2018年3-4月,基本維持在6.3上下波動。4月底,在岸人民幣開始進入貶值通道,6月底跌破6.6,8月起基本維持在6.8以上,直至10月31日達到6.9780,刷新逾十年新低。此后,人民幣小幅調升,12月基本維持在6.9以下。
其中的50起銀行違法違規案例,共涉及25家銀行,包括5家大行、8家股份制銀行、7家城商行、5家外資銀行。
從案由來看,銀行外匯違法違規的主要原因是未盡審核責任,業務重災區依然為內保外貸業務和轉口貿易業務。其中,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案例共21個,幾乎占到銀行違規案例的一半,五大行中交行、建行、工行、農行4家上榜,股份行中光大銀行、民生銀行、渤海銀行、招商銀行上榜,其中民生銀行的5家分支機構的案由全部為違規辦理內保外貸。
罰款金額最大的案例均出自內保外貸,包括3個千萬以上罰單以及4個500萬以上罰單。銀行違規主要體現為在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債務人主體資格、貸款資金用途、預計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
與轉口貿易相關的違規案例13個,平安銀行的3家分支機構全部因為轉口貿易違規被通報,南洋銀行的2家分支機構也是轉口貿易違規。在轉口貿易中,銀行的違規行為主要是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在企業提交虛假提單、失效提單、重復提單及虛假合同的情況下,違規辦理轉口貿易購付匯業務。
另外,貿易融資、經常項目資金收付等業務中,也有銀行未盡審核職責,憑虛假或無效資料為企業辦理貿易融資業務、預付貨款付匯業務、預收貨款結匯業務等。
個人業務中,銀行的違規行為主要是為個人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因此緣由被罰的案例共有5個,涉案銀行包括中行、建行、工行、招行等銀行。其中,招商銀行濟南分行在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一年半的時間內,利用多達702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為客戶辦理分拆售付匯業務。
五大行全部上榜,其中交通銀行被罰款金額最大,達到2301.04萬元。交行被通報4個案例,涉及3家分支機構,其中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被通報兩次,共計被罰1740.3萬元。
2018年7月24日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因違規辦理轉口貿易被罰款600萬元,同時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并責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2018年8月31日,該支行又因違規辦理內保外貸被罰款1140.3萬元。此外,建行的3家分支機構共被罰519.03萬元,工行的5家分支機構共被罰346.81萬元,中行的3家分支機構共被罰182.86萬元。
8家被通報的股份制銀行包括平安、光大、民生、渤海、招商、浙商、恒豐、華夏銀行,其中,股份制銀行中總計被罰金額最大的是民生銀行,達4701.77萬元。民生銀行共有5家分支機構上榜,其中,民生銀行廈門分行被罰2240萬元,為所有銀行違規案例中罰款金額最大的,也是全部130個案例中被罰金額最大的。被罰金額第二大的股份行是招商銀行,被罰1218.91萬元,包括濟南分行、泉州分行等5家分支機構。
城商行和外資行的罰款金額相對較小,每家銀行被罰均不超過千萬。外資行有5家被通報,包括東亞銀行、南洋商業銀行、匯豐銀行、企業銀行、韓亞銀行,其中被罰金額最大的是匯豐銀行,匯豐銀行北京分行因違規辦理內保外貸被罰842.22萬元。
相關啟示
(一)防范轉口貿易業務風險
2016年11月以來,外匯局、央行、發改委、商務部等部門紛紛公開表態,政策導向發生逆轉,從鼓勵境外直接投資,轉向強調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從擴大資本項目開放,轉向“控流出、擴流入、降逆差”。從各部門的陸續發文中可見一斑。同時,外匯管理部門也在及時調整工作重心,多措并舉。
一是加快外匯管理重點領域改革。用擴大流入、擴大外匯供給對沖外匯收支風險,支持和便利市場主體正常合理用匯。2017年前7月新設立外資企業同比增長12%。
二是加強購付匯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目前我國的外匯政策管理的宗旨是,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資本項目適度放開。加強真實性審核的根本目的是確定資金性質,防止資本項下資金借由貿易項下混出。在不影響市場主體合理的用匯需求及正常貨物貿易業務的同時,針對借助貨物貿易、直接投資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違規調配跨境資金的行為加強真實性審核,防范和堵截違規購付匯行為,維護外匯市場供求秩序。
其中《關于便利銀行開展貿易單證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匯發[2017]9號)第一條規定,“單筆10萬美元以上的貨物貿易付匯,銀行能確認企業對外付匯業務真實合法的,可不辦理核驗手續。辦理單筆等值10萬美元以下貨物貿易對外付匯業務,銀行可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原則,自主決定是否通過系統對相應進口報關電子信息辦理核驗手續。”文件中清楚寫明,銀行是否通過系統對相應進口報關電子信息辦理核驗手續,主要看展業三原則是否做到位。有些較為強勢的企業為貪圖便利,可能會在辦理出口付匯業務時,以此為借口拒絕向銀行提供報關單的單號。然而這一做法其實可以被認為是不符合展業三原則的要求的。
真實性審核一直以來都是銀行辦理業務的永恒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也就是說,即便是經過漫長的貨物貿易改革后,銀行簡化了審單要求,但仍然要在滿足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確保外匯交易的真實性與外匯收支一致性,不然就有可能面臨外匯局的處罰?!斑`反規定的,銀行責任按照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客戶違規責任,按四十條或四十一條,處非法套匯(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違法)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span>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span>
總的來說,銀行業務風險把控需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在業務拓展中需正確處理創新與合規的關系,不要重業績輕合規、重資金風險輕政策風險;
二是健全內控制度,若內控管理不到位,業務操作規程把關不嚴,將出現重大違規案件;
三是在外匯業務辦理過程中,需要對合同真實性、條款合理性、貿易規律性、要素一致性等方面進行盡職調查,將真實性審核職責落到實處。
(二)防范內保外貸業務風險
1、嚴格審核客戶準入資質,做好盡職審查工作
境內銀行業務人員不能輕易將有全額保證金的內保外貸業務簡單視為低風險業務開展。根據29號文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币虼耍瑢τ诰硟绕髽I及其境外關聯企業的資質審核要全面,特別需要防范涉及“母小子大”“快進快出”“母公司主營業務與境外公司經營存在差異較大”等異??缇惩度谫Y活動。
具體來看,一是加強對擔保申請人的主體資質及內部合規性審查,對存在合規性風險隱患的內保外貸業務,境內銀行應核實企業對外投融資活動在發改委、商務部、國資委、外管局、住建部等有關部門的核準、登記、確認等情況,審查確認擔保申請人對外提供擔保是否已經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獲得企業內部的合法授權。二是加強對擔保履約能力和意愿審核,通過分析擔保申請人生產經營狀況、盈利模式、財務效益、戰略定位,研判擔保申請人的履約能力;通過審核擔保申請人與債務人的關系,并結合擔保申請人履約歷史情況,研判擔保申請人的履約意愿。三是做好擔保申請人履約能力貸后管理,包括:定期走訪擔保申請人,實地查看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人(如有)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債務人資金往來情況,定期分析核實企業運營、財務、人員等情況以及對債務人支持情況;做好押品管理,定期勘察押品狀態,實施價值評估工作;掌握擔保業務項下有關風險變化情況。
由于地理限制等原因,境內機構無法直接審查境外債務人相關情況,因此在盡職審查中應與境外機構密切配合,協同做好以下審查:一是加強債務人主體資質審查、償債能力或履約能力審核,通過實地走訪、非現場調查或第三方支持獲取債務人經營狀況、財務情況、預計還款來源等,審核債務人自身償債能力、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后期再融資能力等;二是加強融資用途真實性、合理性、合規性審核,境內機構可與境外機構協商形成書面協議,以適當方式來監督債務人以其申明的方式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實務中,內保外貸業務項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一般遵循國際慣例,境內銀行出具的擔保多為見索即付,即使發現債務人存在資金違規使用情況,涉及欺詐例外的法律認定問題也很難舉證并行使抗辯權,面對境外債權人的相符索賠仍須進行對外履約支付。因此,充分的盡職調查是把控業務風險的第一道關口。境內擔保行可在開立擔保協議中列明由擔保申請人承諾內保外貸業務合規性相關事項,來增加對境內行合規性權益保障。
2、落實境內企業的反擔保,避免出現金額敞口
境內銀行在開展內保外貸業務時,要確保擔保申請人的抵押/質押資產能夠全部覆蓋擔保金額并充分考慮匯率波動因素影響。實務中,有些企業經營情況一般,境內銀行設計的內保外貸產品將擔保申請人定期存單(或理財產品)質押和利息前置(即把未到期的利息部分等同于現在的價值用于風險覆蓋)相結合以提高對外擔保的金額。這種方式對境內銀行來講存在較大的金額敞口風險,一旦由于匯率波動因素導致內保外貸項下發生提前履約情況,擔保申請人定期存單轉活期,未到期利息將無法實現,則利息前置部分的擔保履約資金將可能由銀行承擔,形成不良貸款。此外,即使境內銀行有擔保申請人的抵押質押資產,也要定期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必要時采取追加保證金或其他資產的風險控制措施。因為一旦擔保申請人破產,銀行盡管有擔保申請人提供的質押資產,仍面臨其他相關債權人共同行使債權人權利的分配訴求。
來源:銀通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