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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外匯局網站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匯發〔2017〕2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錢監管。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二是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三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四是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外匯局堅持支持個人持卡跨境合規使用。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必要舉措,可進一步防范銀行卡提取現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1、《通知》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隨著科技進步,當前非現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國際監管經驗也顯示,大額現金交易往往與詐騙、賭博、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為此,全球普遍加強大額現金管理。監測發現,一些個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大額提取現金,遠超正常消費支付需要,涉嫌開展違法犯罪活動。 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必要舉措,可進一步防范銀行卡提取現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此外,外匯局正在與境外監管機構建立大額提取現金監管信息交流機制,加強監管協作,防范跨境洗錢等風險。 2、《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一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 二是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 三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四是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3、《通知》出臺對持卡人境外消費有無影響? 答:《通知》不影響個人持卡境外消費。目前,銀行卡已成為個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個人出境旅游、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銀行卡支付,且不占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通知》主要是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并不改變銀行卡外匯管理基本框架和個人用匯政策,個人持卡境外消費不受影響。 4、《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來,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為防范違法分子持多家銀行多張卡片大額提取現金從事違法活動,《通知》將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調整為每人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 據統計,2016年81%的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低于3萬元人民幣。《通知》規定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既可滿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違規人員大額提取現金。 若個人確有真實合規的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后攜帶外幣現鈔出境。 5、《通知》實施后,個人是否會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如果超過年度額度,會產生什么影響? 答:年度額度由外匯局匯總各家發卡金融機構數據計算并通過發卡金融機構實施控制。考慮到實時控制會增加交易響應時間從而影響用卡體驗,對此外匯局采用延時控制手段。因此,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時應合理規劃,避免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通知》也要求發卡金融機構采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加強政策宣傳。 為防范部分持卡人惡意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個人,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并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按《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通知》從何時開始執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18年境外提取現金年度額度從2018年1月1日起開始累計計算。 7、個人是否可以查詢本人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 答: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向發卡金融機構查詢本人所持的該機構銀行卡提取現金明細,也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 需要強調的是,外匯局對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明細信息的查詢有嚴格的保密規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將在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并要求各發卡金融機構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信息。 8、您對個人使用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還有哪些建議? 答: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應注意保障自身權益。一是合理規劃用匯需求,減少攜帶和使用大額現金,避免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受類似搶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護,避免銀行卡被他人盜用,影響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規使用銀行卡,不借用他人銀行卡規避額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銀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員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為完善銀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就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二、外匯局每日通過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向發卡金融機構發送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名單,發卡金融機構應不晚于北京時間當日17時起暫停名單內所列個人使用本機構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發卡金融機構應做好自身業務系統設置,嚴格實施前款規定。涉及系統改造的,應最遲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個人被列入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名單的,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外匯局分支局查詢境外提取現金明細;委托他人進行查詢的,應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書。 四、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外幣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調整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發卡金融機構在自身業務系統內實現;人民幣卡管理維持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由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統一在自身業務系統實現。 五、發卡金融機構應完善客戶管理,加強政策宣傳,采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引導個人減少境外大額現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個人信息。 六、發卡金融機構、境內人民幣卡清算組織及個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10〕53號)第三條第(七)款、《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聯人民幣卡境外提現管理的通知》(匯發〔2015〕40號)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外匯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等。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