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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MR·FOX
來源:大財金
大財金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網(wǎng)站獲悉,國家外匯管理局30日通報了部分企業(yè)和個人外匯違法違規(guī)典型案件,涉及非法轉移資金、虛構貿易逃匯、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等行為,通報的8起案件共處罰金近800萬元。
2016年,外匯局堅決清理市場亂象,堅決打擊違法行為,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進行了嚴厲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部分企業(yè)和個人外匯違法違規(guī)典型案件通報如下。此次,外匯局共通報了4起企業(yè)外匯違規(guī)案件和4起個人外匯違規(guī)案件。外匯局希望以此促進各市場主體提高外匯業(yè)務合規(guī)經(jīng)營意識和水平,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
一、企業(yè)外匯違規(guī)案件
案例1:武漢胭脂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資為境內個人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武漢胭脂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資名義,多次為境內個人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共收取了22名境內個人總計7192.49萬元人民幣,然后該公司以境外投資名義,將其中6738.17萬元人民幣分23筆購匯匯至境外,從而協(xié)助個人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該公司從中非法牟利454.32萬元人民幣。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guī)定》(匯發(fā)〔2009〕30號)第二條和第四條,屬于逃匯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336.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2:江西贛州思創(chuàng)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4月2日,江西贛州思創(chuàng)貿易有限公司在銀行辦理了1筆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962.49萬美元,然后該公司偽造合同、商業(yè)發(fā)票,篡改提單等資料,虛構轉口貿易,將上述貸款資金以支付“轉口貿易貨款”的名義全部匯往香港。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fā)〔2012〕38號)第三條,屬于逃匯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6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3:廣西欽州勇佳順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6月至7月期間,廣西欽州勇佳順貿易有限公司憑借進口合同及海關進境備案清單,在銀行辦理11筆合計1036.88萬美元對外付匯后,又重復使用該進口合同及海關進境備案清單,在另一家銀行辦理了對外付匯。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fā)〔2012〕38號)第三條,屬于逃匯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29.96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4:山東龍陽化工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6月至8月期間,山東龍陽化工有限公司多次虛構進口交易,通過偽造變造進口合同、發(fā)票、提貨單及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等資料,分別在3家銀行辦理4筆對外付匯,合計407.65萬美元,非法將資金轉移境外。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屬于逃匯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8.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二、個人外匯違規(guī)案件
案例1:吳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3月至12月期間,浙江籍個人吳某通過其控制的某公司離岸賬戶(OSA),按照地下錢莊經(jīng)營者季某的指令,先后118次將總計3043.37萬美元轉入地下錢莊控制的離岸美元賬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吳某上述行為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guī)定》(銀發(fā)〔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屬于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212.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2:蘇某個人分拆逃匯案
2015年7月至8月期間,天津籍個人蘇某采取分拆方式,將共計1188.11萬元人民幣匯入39名個人賬戶,并使用該39名個人的銀行卡在自助終端(ATM機)上辦理了購匯業(yè)務,合計246.75萬加元。后使用該39名個人的身份證和銀行卡以境外留學等名義,將246.75萬加元全部匯入蘇某控制的香港賬戶,非法將資金轉移至境外。
蘇某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yè)務管理的通知》(匯發(fā)〔2009〕56號)第一條,屬于逃匯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12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3:王某個人分拆逃匯案
2015年7月至8月,山西籍個人王某將其本人的資金轉入自己公司30名員工的賬戶,并由其員工以境外留學名義購匯,分30筆匯至王某在境外的個人賬戶,總計金額折美元144.63萬美元。
王某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屬于逃匯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4:黃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11月17日,廣東籍個人黃某與地下錢莊經(jīng)營者阮某聯(lián)系,非法兌換港幣,等值14萬元港幣,用于境外賭博。
黃某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屬于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外匯局對其作出罰款2.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