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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這里所說的境外直接投資,是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下屬或分支機構,或并購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權,以取得其所有權、控 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如,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子(分)行或子(分)公司,購買境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原股東的股權等。這種投資有 別于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外進行的間接投資,即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購買境外資本市場產品或貨幣市場工具等境外資產。
問: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原則是什么?
答:《規定》明確了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法規依據,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實行全口徑管理,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只要 到境外直接投資,均應按照《規定》的要求辦理有關外匯登記和匯兌手續。目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均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因 此,為了便于境外直接投資的順利進行,金融機構應在《規定》發布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鑒于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已經上線運行,為了保證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出入統計數據的全面性與準確性,保證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和匯兌業務的順利進行,在《規定》正式實施之前,已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金融機構應到所在地外匯局進行境外投資有關信息的補錄入工作,此項工作應于2009 年12月31日前結束。
二、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改為事后登記,即在取得主管部門批準后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并就其外匯資金來源情況進行說明。
問:前期費用和境外投資款的匯出管理有何不同?
答:境內機構在境外直接投資項目或企業設立之前,若需匯出一定金額的前期費用,需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并憑外匯局核準件到銀行辦理匯出。境內機 構若匯出除前期費用以外的其他境外投資資金,銀行只需憑境內機構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 系統中查詢相關信息后即可辦理。
問: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后,境內機構還需領取紙質外匯登記證嗎?
答: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后,全部直接投資項下業務將全部通過該系統辦理,實現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電子化、信息化管理。因此,外匯局頒發的外匯登記證以IC卡形式取代了以前的紙質外匯登記證,便于電子化操作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