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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記者就《規定》有關內容采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問:《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在當前世界經濟金融逐步全球化、一體化背景下,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境內企業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需求與日俱增,對簡化境外直接投資審批程序和 對境外直接投資企業進行融資支持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為推動和促進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發展和壯大,在適應國際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況下,近幾年來外匯局 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改革和規范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式的政策措施。
為對近年來已出臺的比較分散的有關境外直接投資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系統地梳理,制定一部新的適應當前外匯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管理實踐的境外直 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外匯局擬定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并廣泛征求了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規定》 2009年7月13日正式發布,并于2009年8月1日起實施。
當前我國正處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關鍵時期,經濟總體形勢企穩向好,進一步簡化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出臺鼓勵企業“走出去”的外匯管理政策, 有利于企業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資的時機,降低境外投資成本,促進投資便利化,穩步有序地推動跨境資本交易的對外開放進程,促進我國國際收支的基本平衡。
問:《規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擴大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留存境外利潤等多 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二是將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方式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后登記。三是對境外直接投資企業的后續融資提供支持,明確境內機 構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及融資性擔保。四是將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準制調整為登記制。境內機構向外匯指定銀 行提交相關文件,由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即可為其辦理投資資金匯出。五是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可以匯出其投資 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六是明確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以及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變動所得留存境外或匯回境內的處置方式和管理原則。七是建立全口徑境外直 接投資外匯管理體系。除傳統意義上的境內非金融機構以外,明確并規范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方式和法規適用問題。八是充分利用直接投資外匯管 理信息系統,構建起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出入的統計監測機制。
問:上述措施實施后,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范風險?
答:《規定》改變了原先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方式,實行事后備案登記。為了在國際收支形勢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防范可能出現的風 險,在《規定》中明確:外匯局可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范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 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在實際操作中,外匯指定銀行需查詢外匯局登記的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方可為其辦理境外投資款的匯出。總體 而言,改變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方式的風險有限,可以通過其他部門的配合及外匯局的登記環節防范所涉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