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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外匯局預付貨款登記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貿易信貸活動的特點,確定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的核定標準。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具體負責轄內企業預付貨款基礎比例調整確認“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內預付貨款、預付貨款注銷確認以及預付貨款退匯核準等。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根據轄內具體情況對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第二十三條 對于進口付匯歷史記錄有連續性,但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不能滿足需求的企業,外匯局可根據企業申請,調整企業預付貨款基礎比例或確認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登記”列表內的預付貨款。
大型成套設備進口企業的預付貨款基礎比例最高不超過30%,其他企業的預付貨款基礎比例最高不超過20%。
除特殊原因外,外匯局調增同一企業預付貨款基礎比例距上次調增的時間應不少于3個月。
第二十四條 對于新成立、無進口付匯歷史記錄或進口付匯歷史記錄無連續性的企業,外匯局可根據企業申請,確認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內的預付貨款。
第二十五條 外匯局在調整預付貨款基礎比例和確認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內預付貨款時,應在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系統中查驗該企業的基本信息;對申請調增預付貨款基礎比例的企業,在系統中查驗該企業當前預付貨款基礎比例、預付貨款登記規模及預付貨款額度使用情況;對申請確認預付貨款的企業,在系統中查驗該企業是否辦理該筆預付貨款合同登記和付匯登記。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應從以下幾方面對該企業進口與預付貨款的真實性和一致性進行評估:
(一)該企業過去若干年的實際付匯和實際進口情況;
(二)該企業已簽約未履行的進口合同規模和付款計劃;
(三)該企業在合同中約定的預付貨款比例、金額是否符合行業結算慣例或產品的市場特征。
第二十七條 外匯局應按照貿易交易真實性與一致性原則,既不影響企業正常貿易融資需求,又要防范無真實貿易背景的異常資金流出的前提下,認真審核企業提出的申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