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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實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56號)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預付貨款部分)操作指引,全文如下:
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預付貨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預付貨款登記管理原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境外債權統計監測管理體系,規范貿易項下資金跨境流動,現就境內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對外債權的登記管理制定本指引,企業進口貨物貿易項下預付貨款(以下簡稱“進口預付貨款)應按本指引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二條 自2008年11月15日(含,下同)起,企業新發生進口預付貨款,須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臺上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網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簡稱“系統)辦理逐筆登記和注銷手續。
第三條 企業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實行余額管理。
第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只能為已經辦理預付貨款登記且在可付匯額度內的預付貨款辦理對外付匯。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應加強對企業預付貨款登記、付匯和注銷環節的非現場及現場監管,完善統計與監測管理。
第二部分 企業預付貨款登記管理操作指引
第六條 自2008年11月15日起,已辦理過預收貨款登記或延期付款登記的企業憑組織機構代碼和原密碼進入系統。首次登陸系統的企業憑組織機構代碼和初始密碼(系統將初始密碼統一設定為:12345678)進入系統,為安全起見,建議企業首次登陸系統,通過系統中“密碼功能”修改初始密碼(詳見《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企業端操作手冊)。
凡未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系統建立檔案的企業,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推廣使用企業外匯信息檔案數據庫系統的通知(匯發[2007]46號)的規定,先到所在地外匯局注冊填報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導入系統后,即可登陸系統。
第七條 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業新發生進口預付貨 款,須登陸系統辦理預付貨款合同登記和付匯登記。
進口合同中含預付貨款條款的,企業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登記,并于預付貨款對外支付前15個工作日內辦理付匯登記。
進口合同中未約定預付貨款條款的,企業應在實際發生預付貨款前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合同登記和付匯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