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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于已辦理合同登記的預付貨款,企業在辦理付匯登記前,可自行在系統中修改或刪除原有合同登記信息。對于已辦理付匯登記的,企業僅可對合同登記信息進行修改。
對于已辦理付匯登記的預付貨款,企業在實際支付前可自行在系統中修改或刪除原有付匯登記信息。對于已經實際支付的,企業可依據進口合同變更條款,自行在系統中對預付貨款付匯登記預計進口日期進行修改,并將相應變更合同留存備查。
第九條 企業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由該企業前12個月進口付匯情況、企業預付貨款登記情況及企業的行業特點等確定。
企業預付貨款可付匯額度=企業前12個月進口付匯額×基礎比例-(已確認付匯登記金額-預付貨款注銷確認金額)。其中,基礎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大型成套設備進口企業的基礎比例經外匯局核準后最高可調整到30%。
第十條 企業每日進行付匯登記的預付貨款,外匯局通過系統于當晚23時對其進行逐筆確認。如單筆預付貨款付匯登記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前可付匯額度,該筆預付貨款在系統中“已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中顯示;如超過企業可付匯額度,該筆預付貨款在系統中“未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中顯示。
第十一條 企業在辦理預付貨款對外支付前,須在系統中為該筆預付貨款付匯登記指定對外付匯銀行。企業只能對“已經確認的預付貨款”列表中列明的預付貨款指定對外付匯銀行。
第十二條 已登記預付貨款項下貨物報關進口(或進口備案)或貨物未進口發生退匯的,企業應在貨物進口報關單(或進口貨物備案清單)簽發之日起或退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陸系統辦理預付貨款注銷申請。待外匯局確認后,該筆預付貨款占用的額度自行恢復。
第十三條 企業預付貨款項下進口退匯原則上應遵循原匯路退回的原則。
第十四條 企業預付貨款項下進口退匯須經外匯局核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詳細說明退匯原因);
(二)原進口合同;
(三)與退匯原因一致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原預付貨款對外支付憑證;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