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09年中國外匯管理政策
時間: 2010-03-27 22:56:12 來源: 中國貿易金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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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點2009年的中國外匯政策可以看出,監管層主要是從幫助企業應對金融危機、支持企業“走出去”等觀點出發,對中國外匯管理進行了改革。
關于2009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核定情況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3-17 文號:匯發【2009】14號
政策操作要點:
一.核定2009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329億美元,比2008年增長了12%。
二、2009年新增指標的中、外資金融機構應將指標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內企業進出口貿易融資。
三、金融機構初次申請短期外債指標,由其所在地分局在地區指標內按照不超過外匯營運資金或資本金的2倍為其核定短期外債指標。各分局轄區內新成立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若其在境內已存在法人機構總部(或短期外債管理行)的,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分局不再為其核定短期外債指標。
四、下列情況金融機構短期對外負債不納入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管理: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銀行的50萬美元(含)以下非居民個人存款;經外匯局批準以非居民名義開立的各類外國投資者專用賬戶余額;外匯局明確的其他不需要納入短期外債余額指標管理的情形。
點評:近年來我國短期外債管理政策調整比較頻繁,此次核定方案特別強調了對貿易融資的支持, 各地區指標的增量部分優先向貿易結算量大的金融機構傾斜。顯然,這一政策旨在支持銀行開展貿易融資業務,幫助企業周轉資金,促進進出口貿易和實體經濟健康發展,保證對外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
關于中資金融機構報送外匯資產負債統計報表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1-21 文號:匯發[2009]6號
政策操作要點:
一、從事外匯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其境內及海外分支機構,均應每月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十張報表,該套報表實行零報送制度。
二、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資產負債統計報表共計十張,主要統計范圍包括中資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內的外匯資產、負債及幣種結構;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證券、衍生金融產品總體投資情況及特定資產投資情況,還包括需要計入金融機構表內資產負債表或損益表的業務,即包括資產負債表內業務、自營衍生金融交易及承擔交易風險的代客業務。
點評:該制度是建立金融機構境內外外匯資產劃撥監控系統的一部分。但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部分中資金融機構的外匯資產出現巨額損失,這可能是導致監管部門要求其開始試行按月報送外匯資產負債流量統計報表的原因之一。
去年8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要求金融機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同時規定外匯管理機關可以全方位對跨境資金流動進行監測。
關于改進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1-15 文號:匯發[2009]10號
政策操作要點:
一、對于企業確已實際出口并收匯,但因出口數據傳輸時滯原因導致可收匯余額暫時不足的,銀行可憑企業承諾說明函先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轉,并逐筆登記臺賬。企業應在辦理結匯或劃轉后30個工作日內補辦聯網核查手續,銀行應登陸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在相應貿易類別項下為企業進行可收匯額核注。
二、對于30個工作日內仍未補辦的企業,銀行應于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報告,同時停止為該企業辦理先行結匯或劃轉,并在有可收匯額時將已經先行結匯或劃轉的金額上網核注。
三、企業在確有出口但因數據傳輸時滯導致可收匯額不足時,方可先行辦理結匯或劃轉。銀行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為企業辦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對于出口貿易融資項下的收匯,仍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自2009年2月15日起,將來料加工收匯比例統一由20%調整為30%。對于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單筆出口貨物報關單實際收匯比例高于30%的,銀行應按照現行來料加工超比例收匯相關規定辦理。
點評:外管局此前于2008年7月14日出臺了《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辦法》,決定對出口收結匯實行聯網核查管理。此次政策改進,是在外貿企業經營普遍出現困難的背景下,為了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緩解企業資金難題而出臺的,該政策已于2009年1月15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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