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09年中國外匯管理政策
時間: 2010-03-27 22:56:12 來源: 中國貿易金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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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點2009年的中國外匯政策可以看出,監管層主要是從幫助企業應對金融危機、支持企業“走出去”等觀點出發,對中國外匯管理進行了改革。
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6-09 文號:匯發[2009]24號
政策操作要點:
一、擴大了境外放款主體。由現行的只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外資跨國公司對外放款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
二、境外放款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直接放款,即由境內企業直接向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放款;二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委托貸款方式進行。此外,如果境內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設有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也可通過該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托放款方式進行放款。
三、擴大了境外放款的資金來源。允許境內企業在一定限額內使用自有外匯和人民幣購匯等多種資金進行境外放款。
四、簡化了境外放款的核準和匯兌手續。境外放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資金的境內劃轉以及購匯等事宜均由外匯指定銀行直接辦理。
五、完善了境外放款的統計監測與風險防范機制。完善了境外放款資格和額度的核準管理制度,明確了境外放款有效期限,構建了比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匯資金流出入統計監測機制。
點評:該政策是104號后企業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一大突破,有利于境內企業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助于緩解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融資難和流動性資金不足的問題,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以帶動出口,進一步促進境外直接投資企業的發展和壯大。
該政策與104號文的關系:境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對其境外合法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和參股企業提供放款,適用《通知》的規定。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向其他境外關聯公司提供境外放款,仍適用匯發【2004】104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5-13 匯發【2009】21號
政策操作要點:
該通知將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審批權限從總局下放至分局,這些業務包括資本金賬戶異地開戶、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個人財產對外轉移以及證券項下部分市場退出類等十項。
一、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異地開立資本金賬戶,由所在地分局、外匯管理部負責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為境外企業逐筆提供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發行債券(包括商業票據)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筆審批。
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申請停止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由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三.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發行債券(包括商業票據)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所在地分局審批。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其每月凈申購或凈贖回金額超過等值5000萬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五、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不涉及調整經營范圍的《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的更換,以及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終止外匯業務,由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點評:進一步下放外匯業務審批權限,有助于便利企業辦理業務,縮短審批時間,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策成本。同時,也有利于各級外匯管理部門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完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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