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2009年中國外匯管理政策
時間: 2010-03-27 22:56:12 來源: 中國貿易金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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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點2009年的中國外匯政策可以看出,監管層主要是從幫助企業應對金融危機、支持企業“走出去”等觀點出發,對中國外匯管理進行了改革。
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7-13 文號:匯發【2009】29號
政策操作要點:
一、境內符合條件的全部中外資銀行,均可以按規定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明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條件、使用范圍及管理原則等.
一、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外匯賬戶前統一標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匯賬戶號碼,并自行對境外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別,以使與該外匯賬戶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內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銀行,能夠準確判斷該外匯賬戶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
二、未經外管局批準,不得從NRA外匯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將NRA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
二、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
點評:對于中國企業而言,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將更加便利,并可實現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和運作,有助于提高境外資金運作的效率,也保障了資金安全,有助于我國企業應對金融危機。
對于國內銀行而言,之前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的業務只能由外資銀行來做,此次政策的發布,放寬了中資銀行對于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的準入限制,使中資銀行能夠和外資銀行公平競爭,這對于中資銀行擴大業務、應對危機具有積極意義。
關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中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事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7-13 文號:匯綜發【2009】90號
政策操作要點:
一、試點企業收到跨境人民幣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并于5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
二、試點企業對外支付人民幣款項時,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同時辦理申報。
三、對于跨境貿易人民幣收入款項,境內代理銀行應當將原始匯款信息傳遞給境內結算銀行,以便于境內結算銀行區別出該筆人民幣款項的來源,并及時通知試點企業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四、境內結算銀行向境外企業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時,應按照《關于下發〈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進行金融機構對境外資產負債及損益申報。
點評:隨著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試點的展開,對現行的監管模式構成了一定的挑戰,上報該項試點引起的跨境人民幣流量和存量信息,有助于監管部門掌握資金流向,以便采取措施防范資金跨境流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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