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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半年,銀行機構新增本外幣貸款高達7.72萬億元。轉而,從第三季度起,商業銀行與企業部門一度陷入資金緊縮。這種情況導致了商業銀行迫切需要通過置換信貸資產和轉讓票據等方式,騰出規模發放貸款,以確保盈利以及控制流動性過剩局面。進入8月份,信貸類理財產品的發行數量開始大幅增長,9月份更現飆升狀況。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財產品中心在最新一期《銀行理財產品分析與評價月報》報告中披露,最近注意到有銀行對某款信貸類理財產品的本息支付宣稱來源于貸款主體償還的本金、新發理財計劃的募集資金和信托貸款轉讓資金三個方面。而用新發理財計劃的募集資金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息收益,似乎讓人隱約看到了之前麥道夫“龐氏騙局”案中“用新投資者的后續投資資金支付給老投資者作為本息收益”的影子。
月報認為,過去一段時期,國內理財領域中循環貸款類理財產品的操作思路潛伏著風險。盡管產品設計者及監管者或許懷有良好的初衷而渾然不覺,但在金融創新面前,風險管理與監管的技術不應被淡忘。用新發理財計劃的募集資金支付前期投資者的本息收益,僅從形式上看,用短期理財產品對沖中長期貸款不失為解決理財產品期限與中長期貸款期限錯配的一種手段。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種做法實為不妥。沒有中間增信機制的安排,這類理財產品的收益和風險狀況容易受到發行主體在產品約定權責之外的特別操控。在這類理財產品中,潛在的風險包括貸款主體的信用風險、新理財計劃不能成立的風險或剩余期限的信托貸款無法轉讓的風險。以受讓后續理財計劃所支付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做法,容易使產品陷入連環式陷阱,極端情況下,如果產品到期時,新的理財計劃未能如期成立,剩余期限的信托貸款也無法轉讓出去,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都有可能受到損失。
受全球金融危機及經濟衰退形勢影響,國內企業部門和地方政府部門的償債能力普遍下滑。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國對外貿易持續下滑,內需不足,造成了國內部分企業經營困難,盈利能力下降;其次是我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一方面要求商業銀行保持一定的放貸規模,另一方面又要求中央和地方財政減免部分稅收并保證經濟刺激計劃的順利實施,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構成了雙重擠壓;再者,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市場本身而言,自2008年以來不斷爆出零、負收益現象,更有部分理財產品引發了投資者的高額負債。為息事寧人,前期有部分商業銀行利用自有資金進行補償或對產品進行展期。因此,銀行理財產品面臨的潛在風險不容輕視。
面對這種現象,月報建議對于信貸類理財產品,金融機構及其監管部門有必要進行一定的監控。第一,控制單筆產品的募集資金量,使其不要超過理財產品存續期內貸款主體的償還額度。如此操作,投資者僅需承擔貸款主體的信用風險,而非其他風險;第二,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應要求發行主體承擔貸款主體的部分風險,如考慮引入類似于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的自購約束。一旦貸款主體違約,發行主體需用自夠資金進行補償,在此基礎上,才能共享收益。就中資銀行的產品結構而言,除少數的結構類產品外,信貸類產品是理財產品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前期已有部分信貸類產品到期折價的先例。全球金融危機和麥道夫騙局殷鑒不遠,國內還需謹防裸泳現象在理財領域再度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