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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信托周刊
外管局和央行在資本和經常項目開放過程中其實留給個人的空間并不大,主要是屬于經常項下非貿易目的額度內購售匯(每年5萬美元),但是隨著各位收入的增加該資金已經遠遠低于需求,這就需要掌握一些技巧能夠一定程度上滿足高于5萬美金的使用合法需求。
個人在何種情形下會被列入“關注名單”,如何消除?
根據《個人分拆結售匯“關注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經銀行篩選確認后,出借年度總額參與分拆的個人、境內分拆劃轉資金和購結匯資金的歸集個人,或者銀行通過人工核查或其他途徑確認分拆的個人、外匯局發現辦理可疑結售匯交易并經銀行核實確認的個人,均應納入“關注名單”管理。“關注名單”的關注期限為個人被納入“關注名單”之日起的當年及之后兩年。在關注期限內,銀行不得為“關注名單”內的個人辦理電子銀行結匯和售匯業務;通過柜臺為其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比照超過年度總額的結售匯要求,經常項下須審核真實性材料,資本項下須經必要核準。
個人如果被告知列入“關注名單”,需要按照以上規定,先確認自己近兩年內是否有上述分拆行為。如果沒有,應咨詢辦理兌換外匯的銀行,要求查實自己被納入關注名單的原因,并就相應事項提交真實性、一致性的相關材料,以證明自身結售匯為年度總額內滿足自用需要的行為。如經銀行審核確認無誤,可從“關注名單”中予以刪除。對于確因存在違規交易進入“關注名單”的個人,在關注期內如果未再次出現違規交易行為,銀行將在關注期滿后予以刪除。
個人需要從境外公司賬戶轉錢到國內私人賬戶,轉賬金額有無限制?轉賬資金到賬后能否直接到銀行進行兌換?
個人真實、合法的外匯收入從境外轉入境內個人外匯賬戶不受限制。外匯資金的境內劃轉和結匯,需要遵循個人外匯管理規定:如果在年度限額內(5萬美元),個人可持身份證直接結匯;超過5萬美元,需要提交外匯來源真實性證明材料。
對于境外工作的個人,如果其在中國境內個人外匯賬戶中有外匯存款,能否委托他人代辦匯款?如果可以,需提供什么資料?
按照目前的個人外匯管理政策,個人外匯匯款一般情況下需本人辦理。委托他人代辦的,須提供委托人和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授權書,以及辦理外匯匯款的其他材料。
個人出境攜帶外幣現鈔的限額是多少?
根據目前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境管理規定,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海關直接放行;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攜出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個人能夠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占用額度的結售匯業務嗎?
不可以。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是用于個人貿易業務辦理的賬戶,而個人貿易業務屬于不占用額度的業務。個人在辦理占用額度的結售匯業務時,由于涉及個人外匯賬戶,應錄入個人儲蓄賬戶信息。
外籍員工的人民幣工資收入,能否通過所在公司的人民幣賬戶,由公司財務人員購匯后,再匯到該外籍員工的境外個人賬戶?
應通過員工個人賬戶辦理。外籍員工提交境內收入證明后,即可將人民幣收入購匯匯出。
作為跨境電商平臺的個人賣家,其來自境外的匯款,可能會超過年度5萬美元的個人結匯額度,請問該如何解決此難題?
對于從事跨境電商的個人賣家,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15〕7號)的有關規定,通過具有開辦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開展收匯和結匯業務,可以不受5萬美元的個人年度結匯總額的限制。但除另有規定外,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
根據規定,個人申請成為支付機構的參與跨境支付業務的客戶,需要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國籍及有效身份證證件號碼等信息;支付機構應嚴格審核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客戶的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通過跨境電商平臺進行的交易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的交易背景。從事跨境電商的個人賣家其交易收入應通過具有資格的支付機構收匯后結匯,交易信息由支付機構按現行結售匯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集中向銀行報送。
個人跨境人民幣具體有哪些途徑?
總體而言跨境人民幣主要針對貿易企業和金融機構,個人部分只有部分試點業務,以及限額以下的支付業務。注意個人直接同名匯款不屬于“支付”范疇,因此只局限于非常小的港澳臺試點范圍。
1)非貿易經常項下如香港臺灣居民每日8萬人民幣同名劃轉至境內人民幣賬戶;2)后來上海自貿區放開個人人民幣雙向支付目的(銀行基于審慎三原則,不一定非要審核相關憑證),2014年6月央行將該政策推廣向全國;3)2014年6月初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和新加坡監管機構MAS簽訂協議,開展蘇州工業園區,推出4項人民幣創新措施,繼臺灣對接昆山地區之后,再次試點以個人名義進行資本項目的對外投資;
央行在2014年6月份的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只是惜墨如金地提及“六、開展個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為個人開展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業務提供結算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可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直接為客戶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必要時可要求客戶提交相關業務憑證。”但因為缺乏后續細則支撐,很少有銀行正式開展此項業務。
只是在幾個省份的中支在轉發過程中新增了一些執行細則要求,比如濟南分行提出細化的標準:對金額50萬元(含)以下的個人跨境人民幣貨物貿易結算業務及金額30萬元(含)以下的個人跨境人民幣服務貿易結算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的基礎上,可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直接為客戶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對金額超過50萬元的個人跨境人民幣貨物貿易結算業務及金額超過30萬元的個人跨境人民幣服務貿易結算業務,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交相關業務憑證。
2、正在制定QDII2
正式提及是在上海的金改四十條文件中的簡短表述,但細則仍然待定。
QDII2是個人境外投資渠道,雖然開通境外直投專戶,但如果銀行需要對每個個人投資者境內和境外開通監管專戶,面臨非常高的操作運營成本。而且專戶一般而言只能針對金融產品設置,因為金融資產買賣獲得的資金可以通過三方協議確保資金進入銀行監管戶,防止資金被QDII2投資人挪做他用。但如果QDII2的投資方范圍包括實業及不動產,則后續資金變動難以實現跟蹤監管。
資本項目開放的區域性試點一直以來都比較謹慎,一般通過兩種方式加以約束:一是通過特殊監管賬戶,將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隔離,典型的就是上海自貿區;另一種就是通過有限的額度約束,防止區域性試點的資本項目開放變為其他地區資金進出國境的通道,典型如蘇州、昆山、深圳前海等地試行的跨境人民幣貸款。
個人QDII2試點,從合格投資者門檻看并不高,而且個人資金賬戶相對而言容易被借用從而成為資金出境的新通道。當然這要看監管專戶能否嚴格實施。尤其鑒于8月以來的外匯市場形勢,央行和外管對資金跨境監管加強執法力度。沿用央行近期監管的思路,宏觀審慎參數或每個城市特定額度控制最為可能。
3、QDII, RQDII投資者雖然為個人,但實際投資和運作仍然是金融機構,實際出境產品是以機構名義出境,所以實質上筆者認為不屬于個人外匯管理范疇。
4、9月份外管局要求銀行自查和嚴格防分拆的規則是否有所變化?
9月初,關于個人分拆和重復購付匯的核查的指導文件被媒體大肆報道,主要內容如下:
加強個人購匯和對外付匯的真實性審核(包括身份證件、代辦委托書、交易憑證真實性等)。關注2015年8月11日以來累計大額、頻繁付匯等異常可疑情況,配合外匯局提供外匯來源、購匯人民幣來源及賬戶資金劃轉的詳細信息,并不得為此類個人繼續辦理對外付匯業務。對于個人在同一銀行當日累計付匯超過等值5萬美元且未提供相應憑證的,業務辦理銀行應配合進行情況解釋,并杜絕此類交易再次發生。強化分拆購付匯情況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對分拆業務的識別能力,對明顯具有分拆交易特征行為的,應不予辦理。
加強個人購付匯“關注名單”篩查,并及時上報外匯局,確保在1個工作日內在轄內本銀行所有網點共享外匯局反饋的“關注名單”。每2個月篩查一次轄內分拆情況,篩查數據范圍為前90日交易數據,按照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購匯總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并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者機構篩查。
其實類似的防分拆規則從2009年以后陸續已經存在,2007年外管局出臺5萬美元購匯/結匯額度后,就發生大量借用他人身份證進行大額結售匯分拆操作。外管局在2009年《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設定了防分拆的邏輯。這里外管局只是提高篩查頻率,新增5人累計20萬的篩查邏輯,提高上報頻率(當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