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 | 資訊中心 | | | 貿金人物 | | | 政策法規 | | | 考試培訓 | | | 供求信息 | | | 會議展覽 | | | 汽車金融 | | | O2O實踐 | | | CFO商學院 | | | 紡織服裝 | | | 輕工工藝 | | | 五礦化工 | ||
貿易 |
| | 貿易稅政 | | | 供 應 鏈 | | | 通關質檢 | | | 物流金融 | | | 標準認證 | | | 貿易風險 | | | 貿金百科 | | | 貿易知識 | | | 中小企業 | | | 食品土畜 | | | 機械電子 | | | 醫藥保健 | ||
金融 |
| | 銀行產品 | | | 貿易融資 | | | 財資管理 | | | 國際結算 | | | 外匯金融 | | | 信用保險 | | | 期貨金融 | | | 信托投資 | | | 股票理財 | | | 承包勞務 | | | 外商投資 | | | 綜合行業 | ||
推薦 |
| | 財資管理 | | | 交易銀行 | | | 汽車金融 | | | 貿易投資 | | | 消費金融 | | | 自貿區通訊社 | | | 電子雜志 | | | 電子周刊 | ||||||||||
來源:支付圈
根據人行營業管理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顯示,2017年9月29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被罰款110萬元,相關責任人也被處以1-4萬元不等的罰款。
根據處罰信息,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違法行為類型為:
1.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2.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3.未按規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處罰內容:

1.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未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發布)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履行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以45萬元罰款。
2.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未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反洗錢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30萬元罰款。
3.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未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六項的規定履行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以35萬元罰款。
相關責任人也被處以了1-4萬元不等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