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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額度
授信額度包括我行信貸部門或統一授信評審機構為單一客戶核定的開證額度、信托收據額度核出口押匯額度。
1、開證額度系指我行信貸部門或統一授信評審機構給客戶核定的減免保證金開證的最高限額。除另有規定外,若客戶使用我行開證額度對外開證,在信用證未執行完畢的情況下不得為其恢復額度。
2、信托收據額度是我行信貸部門或統一授信評審機構為客戶(開證申請人)核定的一項短期進口融資便利。信托收據額度不能超過開證額度的 70 %,如授信額度中未單列此項,信托收據額度包含在開證額度之內。
3、出口押匯額度是我行信貸部門或統一授信評審機構為客戶核定的一項短期出口融資便利。用于信用證項下不符點押匯及托收項下押匯(憑信用證項下單證相符的單據辦理的出口押匯不占用此額度)。如授信額度中未單列此項,出口押匯額度包含在開證額度之內。
進口開證授信額度 申請人資格
具有外貿業務經營資格,在銀行有一定外貿結算業務,業務情況及收付匯情況良好、資信可靠、具備一定經濟實力,能夠提供銀行接受的可靠擔保、抵押、質押的客戶,可以向銀行申請并由銀行核定進口開證授信額度。 進口開證授信額度的功能
請人取得進口開證授信額度后,在額度范圍內,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銀行免收或減收保證金循環開立信用證。 進口開證授信額度分類及特點
進口開證授信額度分為普通開證額度、背對背信用證額度和一次性開證額度。
1、普通開證額度可循環使用,即用開證額度開立的信用證使用完畢、或在信用證注銷、撤銷、或在減額后,可相應自動恢復額度。同時,客戶可在銀行規定的期限內無限次在額度內委托銀行開出信用證。
2、背對背(對開)信用證開證額度專用于根據出口來證由銀行開立信用證的額度。
3、一次性開證額度是對于未取得銀行普通開證額度的客戶、非銀行信貸客戶辦理單筆開證業務,或對于已在銀行取得普通開證額度的客戶、銀行信貸客戶辦理某一特殊或大額開證業務而設立的開證額度。一次性開證額度由銀行核準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環使用。
信托收據
該產品是客戶將自己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以獲取銀行提供短期融資的確認書,持有該收據意味著銀行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客戶僅作為銀行的受托人代其處理貨物(包括加工、轉賣、存倉、代購保險、銷售等),從而從銀行獲取短期融資的一項業務。 信托收據適用范圍
1、在銀行享有授信額度的客戶所開出的信用證項下來單。
2、賣方以付款交單托收方式的進口代收單據,但不適用于承競交單進口代收單據。
3、申辦進口押匯。 信托收據的業務內容
信托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托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
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倉。
4、安排出售貨物,并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進口押匯 進口押匯的定義
是指信用證項下單到并經審核無誤后,開證申請人因資金周轉關系,無法及時對外付款贖單,以該信用證項下代表貨權的單據為質押,并同時提供必要的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由銀行先行代為對外付款。 進口押匯的功能
進口信用證開證申請客戶無力按時對外付款時,可由開證銀行先行代其付款,使客戶取得短期的資金融通。我行應客戶要求在進口結算業務中給客戶資金融通的業務活動,客戶申請辦理進口押匯,須向銀行出具押匯申請書和信托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銀行憑此將貨權憑證交予客戶,并代客戶付款。 進口押匯業務特點
1、專款專用,僅用于履行押匯信用證項下的對外付款。
2、進口押匯是短期融資,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90天以內的遠期信用證,其押匯期限與遠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過90天。
3、進口押匯利率按銀行當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收。
4、押匯百分比、押匯期限等由銀行按實際情況決定。
5、進口押匯須逐筆申請,逐筆使用。
出口押匯和貼現
該業務是指銀行憑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證項下完備的貨運單據作抵押,在收到開證行支付的貨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資金的業務。貼現則是銀行對于未到期的遠期票據有追索權地買入,為客戶提供短期融資業務。對客戶來說如為即期收匯,可申請出口押匯;如為遠期收匯,則在國外銀行承兌可申請出口貼現。
辦理出口押匯業務的要求
(1)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且資信良好,我行為客戶提供出口押匯融資時,與客戶簽定出口押匯總押書,并要求客戶逐筆提出申請,我行憑其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辦理出口押匯。出口押匯按規定利率計收外幣利息。
(2)出口押匯是銀行對出口商保留追索權的融資,但銀行如作為保兌行、付款行、或承兌行時不能行使追索權。
(3)我行只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兌票據的貼現,申請人辦理貼同業務應向我行提交貼現申請書,并承認我行對貼現墊款保留追索權。
(4)貼現票據的期限不超過360天,貼現天數以銀行貼現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貼現利率將按規定執行并計收外幣貼現息,貼現息將從票款中扣除。
出口押匯業務的作用
客戶出口交單后,憑與信用證要求相符、收匯有保障的單據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客戶能在國外收匯到達之前提前從銀行得到墊款,加速資金周轉。
出口押匯業務特點
(1)押匯/貼現系短期墊款,押匯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貼現不超過360天。
(2)押匯/貼現系預扣利息后,將剩余款項給予客戶,利息按融資金額×融資年利率×押匯天數/360計算。
(3)押匯/貼現系銀行保留追索權的墊款,不論保種原因,如無法從國外收匯,客戶應及時另籌資金歸還墊款。
銀行拒絕接受押匯申請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將拒絕接受押匯申請:
(1)來證限制其他銀行議付的。
(2)遠期信用證超過180天的。
(3)運輸單據為非物權憑證的。
(4)未能提交全套物權憑證的。
(5)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
(6)轉讓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
(7)單證或單單間有實質性不符點。
(8)索匯路線迂回曲折,影響安全及時收匯的。
(9)開證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勢緊張動蕩或發生戰爭的國家或地區的。
(10)收匯地區外匯短缺,管制較嚴,或發生金融危機,收匯無把握的。
(11)其他銀行認為不宜提供押匯的情況。
貼現條件
(1)銀行不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兌票據的貼現。
(2)對于政治局勢不穩定、外匯管制嚴、對外付匯困難的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以及資信不好的銀行所承兌的匯票不辦理貼現。
(3)對于無貿易背景、用于投資目的的遠期承兌票據不予貼現。
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的定義
該產品是當正本貨運單據未收到,而貨物已到達時,客戶可向銀行申請開立提貨擔保保函,交給承運單位先予提貨,待客戶取得正本單據后,再以正本單據換回原提貨擔保保函。
提貨擔保特點
(1)提貨擔保可使公司客戶及時提貨,避免壓倉,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后到的單據有否不符點,公司客戶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絕承兌。
(3)提貨擔保限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商品進口,并需逐筆審核。
辦理提貨擔保業務的手續
(1)客戶須提供提貨擔保申請書及提貨擔保保函(樣本)。
(2)客戶提供相關資料,如發票、提單副本等。
(3)客戶應提供擔保措施或落實信用證備付款項。
(4)審核通過后,銀行將提貨擔保保函交客戶提貨。
(5)客戶拿到正本單據后,以單據正本換回銀行提貨擔保保函返還銀行。
買入票據
買入票據的定義
買入票據是指銀行應收款人的要求,買入已承兌的票據,從票據面額中扣除一定的貼息并將余款付給收款人的一項融資業務。即銀行在客戶提出申請后,對有收匯保障的清算票據,在向國外收妥款項前以貼現方式作有追索權的買入,即先予以墊款的短期融資業務。
買入票據業務的特點
(1)主要對銀行匯票和本票辦理,支票一般不辦理貼現。
(2)統一按票面金額的7.5‰一次性收取買入手續費(包括貼現息)。
(3)與出口押匯一樣,銀行保留追索權。
辦理買入票據業務的條件
(1)票據的出票行是買入行的代理行且資信良好,印鑒核驗相符。
(2)持票人資信可靠并在本行開有賬戶,買入票據款項應先入賬戶。
(3)票據未經書轉讓并且票據表面不存在缺陷。
(4)票據表面不存在缺陷。
(5)對用于“投資”、“貸款”、“抵押”等資本項下的票據不予受理貼現。
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業務的定義
該業務是指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證正本作為還款憑據和抵押品向銀行申請的一種裝船前融資,主要用于對生產或收購商品開支及其他費用的資金融通。
打包放款業務的作用
敘辦打包放款,可以使公司獲得短期資金周轉,辦理出口備貨、備料、加工等,使出口貿易得以順利進行。
打包放款業務的特點
(1)專款專用,即僅用于為執行信用證而進行的購貨用途,貸款金額一般是信用證金額折人民幣的 60%-80%,期限一般不超過4個月;
(2)信用證正本留存于貸款銀行,以確保在貸款銀行交單;
(3)正常情況下以信用證項下收匯作為第一還款來源。
打包放款的辦理手續
(1)客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內外貿合同、貿易情況介紹等有關資料;
(2)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質押或第三者擔保;
(3)與銀行簽署《借款合同(打包放款)》;
(4)批準后,為確保專款專用,銀行有權審核客戶的用款情況;
(5)客戶出口貨物取得信用證項下有關單據后,應及時向銀行交單議付,收匯后及時還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