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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立堅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經濟學院副院長)
在中國經濟轉型的當下,金融體系所發揮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我們的“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定位和運作機制還在依靠銀行體系來扶持企業投資和個人消費。筆者以為,要重建實體經濟的活力,在改革金融業務模式,做價值鏈金融的同時,更要配備功能監管。而功能監管,則是確保價值鏈金融服務體系高速運行的重要前提。
中國長期以來推行的監管模式——通過強化管制或行政指導來確保金融體系穩定目標的實現,已經無法勝任今天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改革要求,為此,我們需要引進功能監管的思路。具體而言,就是針對以下阻撓“六大基本功能”發揮的行為進行監管,而不是對存在問題的業務本身進行“取舍”監管:
第一是價格發現功能的效率監管。利率市場化后,如果監管部門發現有金融機構存在惡意利用調節利率的手段,來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導致利率水平短時間嚴重偏離市場的合理水平,從而威脅到金融體系的穩定和金融為實體經濟服務的能力迅速下降,那么,監管部門就應該介入調查,驅逐擾亂市場秩序的投機者。
第二是流動性保障功能的效率監管。最近發生在銀行間市場的“錢荒”現象,折射出銀監會對銀行同業業務的迅猛發展缺乏有效監管的問題。對同業業務的期限錯配問題,監管部門應該建立必要的限額管理機制,和同業結算支付應急反應系統以及及時指導銀行自身主動負債的能力。當然也不能因噎廢食,就此取消對金融體系日常運行起著非常重要作用、和流動性保障功能密切關聯的清算業務或同業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