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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際輿論對我國對等金融監管的呼聲再起。一方面,歐美等駐華商會繼續要求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放開外資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無論是歐盟商會近期出臺的《歐盟企業在中國》調查報告,還是美國商會今年發表的白皮書,都以所謂“對等”金融監管和對等開放的名義,表達了允許其進入我國金融市場的利益訴求。另一方面,此前沒有相關訴求的其他各國商會也開始發文要求進入我國金融市場。例如,上月底澳商會推出《澳大利亞在華金融機構建議書》,直言希望我國政府開放金融監管限制,并在中西部地區進行試點。對于國外商會的這種訴求,需要理性地分析看待。
首先,要充分認識到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已邁出了很大步伐。近年來,在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方面,我國無疑做出了良好表率。一方面,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2006年以后我國已取消了所有對外資銀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設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許外資銀行向國內客戶提供人民幣業務服務,給予外資行國民待遇。另一方面,我國監管部門及相關機構也一直致力于持續推進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尊重外資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以銀行間市場為例,2008年以來,人民銀行已相繼批準了摩根大通(中國)、花旗銀行(中國)和渣打銀行(中國)三家外資銀行成為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而目前全部做市商僅為25家。同時,在債券承銷業務方面,有媒體近日也報道稱有外資銀行將獲得承銷資格。此外,在金融衍生品市場上,在102家簽署《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的金融機構中,約半數為外資行,更有部分簽約外資行已成為活躍的市場參與者。可以說,我國相關部門對外資機構參與國內金融市場已采取了非常積極的態度,監管一視同仁,開放領域也在逐步擴大。
其次,要充分認識到恰恰是中資金融機構當前未享受到對等監管和對等開放。必須承認,在中外對等金融監管和開放方面最顯著的一點,是當前中資銀行在國外開展業務依然受到不平等的監管,而且業務范圍也較為狹窄。一方面,從機構設立來看,截至去年,我國僅有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工商銀行及建設銀行等被批準在美設立分行。另一方面,中資銀行從代表處設立到獲準設立分行則要經歷很久歷程,從申請設立代表處或分行到被批準也要經歷一個較長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例如1997年7月工商銀行就在紐約設立代表處,但直到2008年9月才獲批準成立分行。此外,銀行的營業范圍也受到較大限制。目前我國在美設立的分行中,除中國銀行兩家分行外,其他分行只能從事批發性商業銀行業務。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中資銀行未受到對等監管對待,突出體現在美國銀行監管機構對中國的綜合監管能力(CCS)仍未最終承認,而僅承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正在不斷改善。
第三,要充分認識到對等金融監管不是“一刀切”式監管。對于外資金融機構所主張同等監管的利益訴求,需要謹慎對待。對于外資機構而言,其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前是否已具備了對國內經營環境和監管環境的充分認識,在進入市場初期是否具備良好的風險管控能力和不同監管框架適應能力,這都存在疑問。這些疑問如不妥善解決,勢必會增加我國金融市場風險,對于我國經濟穩健發展不利。因此,對于外資機構的進入,必然要求不能“一刀切”式對待和監管,要注重其經營行為的引導,盡可能地降低其可能會給國內金融系統運行增添的風險。由此,在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國內市場之前,對其經營資質、經營行為等進行適當的針對性監管,對外資金融機構準入加強測試,加強風險控制,是完全必要的。這并不是不對等監管的表現,而恰恰是出于維護國內金融安全的考慮,出于促進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國內金融市場后更好發展的考慮。
金融市場開放是一國經濟發展的方向和趨勢。在這一過程中,堅持對等監管和開放是實現互贏共利的手段之一。有朝一日,當各國商會能理性看待我國金融開放的卓越成就時,當我國的金融機構能夠快速在他國設立機構、開展全部業務、不受國別歧視時,再來討論對等金融監管和開放問題,或許才是實至名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