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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四: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7-9條逐條解讀
天九灣菩提樹保函網獨家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作者:周紅軍
日期:2016年11月30日
編者按
期盼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終于在2016年11月22日發布了,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廣大從業人員理解此規定,指導獨立保函實務操作,天九灣貿易金融研究會專門邀請了曾出版《國際擔?!?、《解讀URDG758》等專著并擔任中國國際商會保函/擔保專家組組長多年的周紅軍進行獨家連載解讀。
人民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表面相符時,應當根據獨立保函載明的審單標準進行審查;獨立保函未載明的,可以參照適用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審單標準。
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表面相符。
解讀
1. 開立人應僅基于交單本身確定其是否表面上構成相符索賠,而不管單據項下的基礎交易,即獨立保函本質上是純單據化的賠付承諾。
2. 開立人對收到的全套索賠單據應從“表面上”進行審核,看是否構成相符索賠。這里的“表面上”并不是指單據的正面與反面,而是指單據記載的內容。實務中,“表面上相符”通常指對索賠單據的審核僅從單據本身表面上看來相符即可,無需對單據表面記載之外的事實去核實。
3. 保函所要求的單據的內容應結合該單據本身、保函和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審單標準進行審查。單據的內容無需與該單據的其他內容、其他要求的單據或保函等同,但不得矛盾。
4. “相符索賠”通常包括索賠單據與保函條款相符、單據與單據之間相符、單據本身內容相符、單據與相關國際慣例相符等。但相符索賠不應受索賠單據之間、索賠單據與保函之間完全等同一致的鏡像標準的影響,即“表面相符”標準并非“鏡像”標準,而是允許單單之間、單據與保函之間細微的、不會引起理解上歧義的“不完全一致”,這一審單標準是參照適用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審單標準來確立的。
開立人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與義務,有權自行決定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表面相符,并自行決定接受或拒絕接受不符點。
開立人已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受益人請求開立人承擔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開立人拒絕接受不符點,受益人以保函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請求開立人承擔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
1. 對“不符點的接受”的規定,體現了接受不符點與否的決定是屬于保函開立人的權利精神,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2. 作為獨立保函的開立人,只要其確定索賠為不相符索賠時就可拒付,但如果開立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的,則其就應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責任。
3. 實務中開立人就不相符索賠聯系申請人是非常普遍的情況,聯系目的在于使得申請人在開立人正式對外拒付前有機會放棄不符點。但是當開立人以存在不符點為由拒絕賠付時,受益人是不能以保函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要求開立人承擔獨立保函項下付款責任的。
開立人依據獨立保函付款后向保函申請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的除外。
解讀
1. 本條解決開立保函申請書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開立人為了確定自己獲得賠付補償的權利,往往在保函申請書中規定“不管銀行付款是否適當,都不影響申請人對銀行的賠付”、“申請人承諾承擔因簽發保函可能導致的全部損失”或“申請人承諾一經銀行請求即行賠付”等條款,在保函追償糾紛中,開立人會以上述條款主張申請人已經放棄一切抗辯。
2. 保函申請人以單據存在不符點為抗辯理由時,需知曉“相符交單”是開立人的審單標準,當然申請書規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除開立人的審單責任。開立人如對不相符交單進行付款,除非申請人明示同意接受不符點,否則構成開立人的重大過失,開立人將為此承擔錯誤賠付的責任。正如《聯合國獨立保證與備用信用證公約》第14條規定:開立人應遵循誠信與合理注意的原則行事,未盡誠信義務或有重大過失者,不能免除開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