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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保函運用
案例一
案情:
甲銀行于2003 月為乙公司2000萬港幣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為丙銀行, 期限為 個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資房地產失誤,導致公司負債累累, 在還款期滿后未能依約歸還丙銀行貸款。 2005 月丙銀行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和甲銀行,要求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裁定
當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2005 月30日之前將其債權1100 萬港幣收回用于償還丙銀 行。余款在2005 年12 月底還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銀行承擔代償責任。 至2005 月底,乙公司只歸還了600萬港幣,仍欠本金1400 萬港幣及相 應利息未歸還。鑒于此,當地人民法院執行庭多次上門要求甲銀行履行擔保責任, 否則將采取強制措施,查封甲銀行資產。而該筆擔保的反擔保單位丁酒店,只剩 下一個空殼公司存在,難以履行反擔保責任。 為維護銀行聲譽,經上級行批準后甲銀行墊付丙銀行本金 1400 萬港幣及相 應利息。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擔保行甲銀行根據乙公司的申請向丙銀行開立的是借款保函。所 謂借款保函,是指由借款人委托銀行向貸款人出具的用以擔保借款人按月還本付 息的一種保函,一旦出現借款人因某種原因無力償還或不愿償還債務等情況,則 由銀行按協議對貸款人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甲銀行開出的借款保函對于丙銀行 收款是一個保證,最終乙公司歸還不了借款后由甲銀行償付,丙銀行如愿收回款。 國際結算中如果擔心進口方賴賬,出口方可以通過申請開立保函使自己的利益得 到保障。
2.提貨保函的運用
案例二(1):
案情:
2002 日,甲船公司所屬某貨輪在香港承運一批貨物。貨物裝船后,甲船公司簽發正本提單一式三份。提單載明:托運人名稱、收貨人憑指示、通知 人乙公司、起運港香港、目的港珠海及相應貨物等信息。5 日,貨輪抵達珠海,甲船公司通知乙公司提貨,因其不能出示正本提單,甲船公司拒絕交付貨物。 日,乙公司向甲船公司出具一份銀行印制的“提貨擔保書”。擔保書在提取貨物欄記載信用證號碼、貨值、貨名、裝運日期、船名等。在保證單位欄記載: “上述貨物為敝公司進口貨物。倘因敝公司未憑正本提單先行提貨致使貴公司遭 受任何損失,敝公司負責賠償。敝公司收到上述提單后將立即交還貴公司換回此 擔保書”。乙公司蓋章并由負責人簽字。在銀行簽署欄記載:“茲證明上述承諾之 履行”,落款為丙銀行,蓋丙銀行國際部業務專用章。甲船公司接受“提貨擔保 書”,簽發了提貨單。但乙公司其后沒有交款贖單,提單最終被退給托運人。 2003 日托運人持正本提單在香港法院以錯誤交貨為由,對甲船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貨價損失、利息和其它費用。香港法院判令甲船公司向托 運人支付賠償金并承擔托運人所發生的律師費。 船公司隨后提示相應索賠單據向丙銀行提出索賠,認為保函申請人乙公司于 2002 日憑提貨擔保書提取貨物后乙公司至今未將該項貨物的正本提單交還,要求丙銀行賠償貨款損失、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丙銀行審核相應單據后 向甲船公司進行賠付,并向乙公司提出索賠。
案情分析:
提單在國際貨物運輸中具有關鍵性作用,對持有人來講它既是承運人收取貨 物從而建立運輸合同的證據,也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據此可以向銀行議付貨款, 在卸港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而對承運人來講,一旦取得正本提單,就證明其履 行完畢交貨責任,否則,提單持有人有權要求其交付貨物或向其索賠,所以憑正 本提單提/交貨物是一法定程式。但在國際貿易中提單的流轉速度往往慢于貨物 的運送速度,因為提單要隨信用證經過申請議付、開證行審單支付和收貨人交款 贖單等各個環節,而此時貨運船舶早已抵達卸貨港,這種情況在短途運輸中更為 多見。為及時提取貨物,收貨人往往要求承運人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交付貨 物,而承運人則只有在收貨人提交信譽良好的銀行出具保函的情況下才敢交貨。 這樣既可以保證商業流轉的正常進行,減少不必要的時間耽擱,也可以使承運人 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此案例中提貨保函不僅使乙公司提早拿到貨物,提高商品 流轉速度,而且在乙公司違約時也保證了加船公司的利益,可以在國際貿易中加 以利用。 啟示: 本案例給甲船公司(承運人)、乙公司(申請人)和丙銀行(擔保行)都帶 來了一定的啟示。對甲船公司來說,雖然根據提貨擔保提貨是國際慣例,但是提 貨保函對于承運人而言有一定的風險,因此承運人應該仔細審核提貨擔保條款以 及提貨人和擔保銀行的資信,從而合理保障自己的權益。 對于乙公司來說,憑保函提貨本是國際慣例,但是該公司在提貨后沒有按照 正常程序付款贖單并將提單交還承運人,企圖賴掉其付款責任。這種做法一方面 大大損害了自己的信譽和與銀行的業務關系,得不償失。 對于丙銀行來說,出具保函就意味了承擔了保證責任,因此一定要謹慎審查 保函申請人的資信,并嚴格控制根據提貨擔保提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從而有效控 制自身風險。
案例二(2) :
案情:
2001 年初,上海甲船運公司按照運輸合同,為新加坡乙公司(租船人)從 馬來西亞裝運一批貨物到印度孟買港。收貨人為印度丙公司,是新加坡乙公司的 母公司。 按照運輸合同規定,租船人如要求船東在提單未到達印度卸貨港前先放貨給 收貨人,收貨人應提供 200%貨價的銀行擔保。貨到孟買港之前,收貨人向上海 船運公司出具了由收貨人和印度丁銀行共同簽字蓋章的相當于貨價 200%的銀行 保函,要求上海甲船運公司出具放貨通知。上海甲船運公司據此向收貨人簽發了 放貨通知單。 兩個月后,上海甲船運公司陸續收到多家貨主的函件,稱因收貨人未在規定 時間內贖單提貨,提單被退回。他們要求上海船運公司歸還約14700 噸貨物或支 付約543 萬美元貨款。 面對突如其來的情況,上海甲船運公司立即與租船人和收貨人聯系,要求他 們為發生的事情做出解釋并盡快將貨款付給貨主。收貨人在答復上海甲船運公司 時,肯定保函是銀行出具的,不過銀行沒收取任何費用,其要求不要對銀行采取 法律行動。同時,收貨人也承認已經憑放貨單提取了貨物,只是因為公司沒有錢, 所以只能答應每月支付5 萬美元貨款。 與此同時,上海甲船運公司通過業務銀行就銀行保函問題向印度丁銀行進行 了核查,令人驚奇的是,該行答復沒有出具過這份保函。 面對上述情況,上海甲船運公司決定先從弄清保函出處入手。上海甲船運公 司根據保函上所規定的管轄權條款,向倫敦法院起訴丁銀行。該印度丁銀行仍稱 沒有簽發這份保函,后來倫敦法院根據有關專家鑒定,裁定這份保函上的銀行簽 字及簽章都是不真實的。因而,上海甲船運公司得到的所謂銀行保函是無效保函, 不但沒有得到賠償,而且還要承擔法院高額的訴訟費及律師費。上海甲船運公司 只好依法與貨主們一一協商賠償數額,履行賠償責任。 既然排除了印度丁銀行出具保函的責任,那么,收貨人就該承擔偽造銀行保 函騙取上海甲船運公司放貨單的責任。為此,上海甲船運公司對收貨人提起了刑 事訴訟。印度警方拘留了收貨人公司的兩名董事,扣留了他們的護照,印度銀行 凍結了收貨人的存款以及收貨人在美國擁有的旅館等財產。
法院裁定
英國高等法院經過漫長復雜的訴訟程序,終于在2004 月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做出裁決:收貨人賠償上海甲船運公司相應貨款、銀行利息和律師費。 上海甲船運公司勝訴后,代理上海甲船運公司在印度執行英國高等法院判決 的印度律師對收貨人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發現該公司已陷入財務困難,大 部分資產已經抵押給銀行或其他擔保債權人,凈資產完全耗盡,正在申請重組或 托管。同時,該收貨人還面臨著眾多債權人的訴訟。 因此,上海甲船運公司雖 然勝訴,卻因收貨人公司的資不抵債尚未得到任何賠償,給公司造成極大的損失。
案情分析:
銀行保函是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擔保在申請人未能按雙 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擔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 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因此,對于受益人來說,擔保行的資信極其重要,直 接影響到受益人能否得到相應的保障。雖然本案中,受益人上海甲船運公司從收 貨人處取得的是一份偽造保函,保函中列示的印度丁銀行根本沒有簽發該份保 函,自然不會承擔擔保責任。在收貨人提取貨物卻又未能按約付款贖單的情況下, 只能找收貨人理論。盡管法院判決上海甲船運公司勝訴,但是執行判決時卻發現 收貨人已陷入財務困難,大部分資產已經抵押給銀行或其他擔保債權人,凈資產 完全耗盡,正在申請重組或托管。同時,該收貨人還面臨著眾多債權人的訴訟。 也就是說,上海船運公司并未能得到相應的賠償。但是這份提貨保函確實為收貨 人的提貨提供了方便,如果能認真審核保函的真偽,上海船運公司的償付也會有 保證的。
啟示:
本案例給我們的啟示主要有兩點:
1、保函是保障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工具,保函本身的真實性、有效性直接影 響到受益人的權益。因此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時,務必對保函簽章的真實性、擔保 期限、擔保責任、索償條件和辦法進行仔細審核。
2、保函的申請人是保函重要的當事人,受益人在接受保函時必須了解申請 人的商業信譽和財務狀況等。萬一保函出現問題,受益人可以根據基礎合同關系 向申請人要求相應的權利。
案例二(3)
案情
某年6 月初,廣東某銀行A 應信用證申請人B 公司之申請,開立了一份金額 為1500 萬美元的、以香港C 公司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證L。6 月底,B 公司聲稱 貨物已到碼頭,并向A 銀行申請開立擔保提貨保函(LETTER GOODS)。A銀行發現單據尚未到達,按規定收取了相應的保函 保證金后,為B 公司開立了金額為1500 萬美元的提貨保函。但到了7 月中旬,A 銀行仍未收到該保函項下的正本單據。憑經驗,A 銀行感覺到中間環節可能出了 問題。于是立即致電申請人B 公司查問事件原因。原來,信用證申請人B 公司向 香港C 公司進口的該批貨物,并非信用證L 上所標明的價值,而是一個較高的價 格。對于該批貨物,B 公司與C 公司另有約定:只有在B 公司支付C 公司相應的 差額款項后,C 公司才到銀行交單議付。否則,C 公司拒不交寄單據,并繼續掌 握貨物的所有權,這次,由于B 公司就另一批貨物之質量問題向C 公司索賠,并 提出在L 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差價中扣減。但C 公司認為其貨物質量合乎要求,并 無任何問題而拒絕B 公司的索賠。C 公司還聲稱,B 公司應盡快付清L 信用證項 下的相關貨物差價,否則,他們將憑正本提單向承運人S 船公司追回所出運的L 信用證項下的貨物。A 銀行獲悉這情況后,發現自己無意中陷入了一場貿易糾紛。 如果B 公司向C 公司索賠未果,從而拒絕支付L 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差價,那么, 持有正本提單的C 公司因擁有貨物的所有權,他們將有權憑正本提單向承運人S 船公司追索貨物,由于該批貨物已被B 公司憑A 銀行簽發的提貨保函提走,而提 貨保函受益于承運人 船公司,S船公司必然持提貨保函向 銀行索賠。顯然,這樣一來,A 銀行將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B 公司已提走貨物,并在生產中耗 用了一部分,A 銀行根本無貨物還給S 船公司。另一方面,A 銀行在其簽發的提 貨保函中承諾向船公司承擔“認賠責任”,雖收取了 公司的足額提貨擔保保證金,若真的卷入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A 銀行仍然很被動,甚至可能造成損失, 并影響其正常業務的開展。于是A 銀行立即采取措施,一方面與信用證申請人B 公司磋商,促請B 公司妥善處理并盡快解決他們與受益人C 公司的貿易糾紛;另 一方面,聯系L 信用證的通知行香港D 銀行(本案中該通知行系C 公司的主要往 來銀行),了解 銀行終于收到受益人銀行香港D銀行寄來的單據,并從S 船公司手中贖回了正 本提貨保函,避免了可能的損失及影響。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B 公司由于提供了保函才得以提早取得貨物,提高了貨物的運轉 速度。A 銀行操作規范,業務也相當嫻熟,一般情況下不會節外生枝。但由于簽 發了提貨保函,并無意中被卷入了一場貿易糾紛,差點引起法律訴訟而導致不必 要的影響和損失,這個教訓應當汲取。因此,銀行在簽發提貨保函時,應當謹慎 行事,合規操作,除收取相應的保證金之外,還應注意:
第一,該信用證項下貨 物是否是近洋貿易,是否有簽發提貨保函的必要;
第二,要充分了解進出口雙方 的貿易背景,信用程度,以及他們之間是否還有其他協議,該協議是否涉及銀行 簽發的提貨保函,是否影響銀行的資金安全;
第三,開立提貨保函后,要盡可能 跟蹤正本提單的去向,及時掌握必要的信息,積極采取主動,以免陷入不可知的 貿易和法律糾紛,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和損失。
3.補償貿易保函的運用
案例一
案情:
1999 月,國內某省A公司與國外B 公司簽訂補償貿易進出口合同,由A 公司從B 公司引進全套生產設備和技術,A 公司以該套設備生產的產品返銷給B 公司,用以支付引進設備的全部價款和利息,每半年支付1 年內付清。國內C 銀行應A 公司的申請,于2000 月開出以B公司為受益人的補償 貿易保函,保證在B 公司提供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前提下,A 公司以引進的設備所 生產的產品返銷給B 公司,或以產品外銷所得的款項支付給B 公司作為補償。如 公司不能返銷B公司要求的質量和數量的產品,C 銀行則開立以自己為付款人, 公司指定的銀行為收款人的10張銀行承兌匯票,每張匯票面值150 萬美元, 每半年支付一張匯票。本保函遵循《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國際商會 458 規則)。關于產品的回購問題,A 公司按照C 銀行的建議,要求B 公司開立了以自己 為受益人的產品回購商業保函。 項目投產后,A 公司未能按照B 公司要求保質達產,產品積壓返銷量小,未 達到生產規模,更達不到規模效益。A 公司認為:B 提供的設備有質量問題使生 產的產品質量不能滿足要求(當時進口設備時因時間緊,未對設備進行質量驗 公司認為:A公司生產的產品質量有問題,不能按時交貨,使B 公司不能 回購。 公司和B公司在進口設備的質量和設備所生產產品的質量問題上意見不一 致,導致2000 年10 公司提出仲裁要求。在C銀行調解下,B 公司同意暫停 仲裁,在今后的幾個月中兩公司仍未能達成一致。B 公司提出與A 公司中斷商務 關系,導致A 公司生產計劃無法進行。2001 銀行索賠,第一期金額150萬美元,A 公司自籌了一部分資金勉強還款,未造 銀行墊款。第二期到期時,A公司無錢還款,在C 行協助下,與B 公司指定 銀行達成了重組協議,將第二期的150 萬美元平分到后面的八期之中,危機得到 暫時緩解。第三期和第四期匯票到期時,A 公司因無法生產出B 公司滿意的質量 和數量的產品,又無資金付款,因此,C 銀行必須承擔其擔保責任,按照保函的 規定,每半年償付到期的匯票。 雖然C 銀行采取了相應的反擔保措施,即要求A 公司上級提供反擔保;同時 要求A 公司抵押了土地、商住兩用樓、廠房,抵押價值合計500 萬美元(土地為 劃撥地),但由于反擔保單位為虧損單位,已基本不具備反擔保資格,加上抵押 物處臵困難,最終造成銀行虧損巨大。
案情 分析:
本案例中由于有了銀行保函的保證使得B 公司在A 公司違約的情況下仍能夠 如愿得到全部償付,是其利益獲得的保證。 本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較多的問題和困難,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 1、立項前,中方企業與擔保銀行對該項目的評估均不充分。本案 公司缺乏前期評估工作,急于上項目,對于設備引進后產品補償工作重視不夠,對各種 影響設備安裝調試、生產的因素估計不足,從貿易一開始就無法制訂出有力的保 障措施,保證補償貿易前期工作的順利進行。C 銀行僅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 就對項目本身看得過于樂觀,對項目執行人的綜合實力了解不夠,認識不夠,對 項目的外部環境也缺乏正確的判斷,從而較盲目地承擔了擔保責任。 銀行出具的補償貿易保函格式上對外方讓步較大,使其在內容、結構、條款上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延付保函,使補償貿易保函項下支付發生的前提與設備 提供方所發運的設備質量的好壞及設備提供方回購產品的保證未掛起鉤來,C 行為了彌補這點,建議A公司要求B 公司開立以A 公司為受益人的產品回購保函, 此保函為商業信用,不是銀行信用。作為擔保銀行應關心設備出口方是否能夠按 照補償貿易合同的要求及時開立回購產品的信用證或銀行保函來保證產品的回 購,應要求設備出口方為此提供足額的銀行信用承諾,并在補償貿易保函中制定 出一旦出現相反情況時擔保銀行可憑以拒付引進設備款的有關條件和條款。 銀行反擔保措施不夠完善,在開立保函時,對抵押和反擔保措施的審查不嚴,雖是信用擔保加抵押,但信用擔保是虧損企業或潛虧企業,只考慮其凈 資產可以覆蓋擔保金額是不妥或不足夠的。抵押的資產處臵困難。銀行保函是擔 保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為其向受益人所作出的付款保證,因此擔保的最終責任和 風險應該落在申請人身上,一旦保函項下發生了索賠和賠付行為,擔保銀行理應 享有向申請人提出追償以避免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權利。但是由于存在著申請 人屆時因資金短缺無力償付,甚至發生破產倒閉的可能性,擔保銀行仍將面臨著 其收到受益人符合保函條款要求的索賠,并辦理了墊款支付后無法獲得相應補償 的風險。
案例 啟示:
本案對擔保銀行的啟示主要在以下方面:
1、補償貿易保函是一類特殊貿易項下的銀行保函。
擔保銀行出具補償貿易 保函,除了要關心保函的申請方是否已有足夠的資金來償付其所引進的設備款, 還應關心申請方所引進的設備以后是否能夠形成足夠的生產能力,產成品的回銷 是否能得到足夠的保證,以及回銷后能否獲得足夠的資金來抵付設備引進款等。 這就需要在開立保函時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給予更多重視,對項目的立項做出更 為詳盡和嚴格的審查,這與擔保銀行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也正是由于這方面的 原因,補償貿易保函就不能夠、或者說不應該成為對引進設備貨款完全無條件的 支付保證,否則就可能使補償貿易保函淪為事實上的延期付款保函。
2、銀行應加強自身利益的保障。
擔保行的主要責任是在受益人提出合理索 賠時按保函規定的條件賠付。擔保行賠付后,有權向申請人或反擔保人索償。為 了保障擔保行的索償能夠實現,擔保行在開立保函時往往要求申請人提供保證 金、抵押品或其他反擔保,并且對反擔保的可實現性進行嚴格把關。
4.履約保函的運用
案例一
案情:
中國甲公司與A 國的進口商簽訂了出口電視機合同。按照合同約定,A 國進口商收到A國乙銀行開立的以其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履約保函,金額為合同 總價的10%。 為此,甲公司向丙銀行申請開立此項履約保函。丙銀行經過審查甲公司的經 營狀況、生產能力和產品質量等相關情況,向A 國乙銀行開出了保函,保函到期 日為2005 月10日,委托乙銀行以丙銀行的保函為反擔保,向A 國進口商開 立履約保函,并規定了索賠條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證明申請人未能履約的書面 文件后付款。 2005 月30日,甲公司按照合約規定裝運貨物并議付單據。2005 日,丙銀行收到乙銀行的來電要求保函展期3個月,否則要求賠付。丙銀行征 求申請意見,申請人對此不予接受。理由是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合約,因而其合約 責任已經解除,保函沒有必要展期。丙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乙銀行的展期 要求予以拒絕,并向乙銀行提供了證實甲公司履約的提單等影印件,同時提醒乙 銀行注銷保函,乙銀行對丙銀行的拒絕電沒有答復。 2005 月15日,乙銀行又向丙銀行提出索賠,理由是受益人已經提交了 一系列證明,并且申請人沒有在原有效期內提交履約證明,所以乙銀行認為履約 保函仍然有效,而且乙銀行已經賠付受益人,故丙銀行必須賠付乙銀行。 丙銀行立即去電拒付索賠款,并駁斥了乙銀行的索賠理由:保函已于 2005 月10日到期,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合約義務,并且在保函有效期內,受益人 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索賠單據。因此,受益人無權得到賠付。 此后,乙銀行未再索賠,該保函業務順利結束。
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是轉開保函的問題。國際經濟交易中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處 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由于某些國家法律上的規定或出于對他國銀行的不了解和 不信任,有些國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本地銀行開立的保函。然而申請人直接去 受益人所在地銀行申請開立保函,往往不現實或不可能。申請人就不得不求助于 其本國銀行,要求本國銀行委托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來銀行向受益人出具保 函,并同時作出在受托行遭到索賠時立即予以償付的承諾。轉開保函使受益人的 境外擔保變為國內擔保,產生爭議和糾紛時受益人可在國內要求索賠。這樣不僅 可以使索賠迅速,而且還可利用本國法律來進行仲裁。在轉開保函發生賠付時, 受益人可以憑轉開行開立的保函向其索償;轉開行賠付受益人之后,憑借反擔保 向反擔保行索償。 因此,轉開保函可以有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但是在本案例中,轉開保函的 擔保行乙銀行為了滿足其客戶A 國進口商的要求,向反擔保行丙銀行提出了無理 的索賠要求,這是違反國際慣例和銀行操作規范的。 啟示: 轉開保函涉及的當事人比較復雜,包括申請人、受益人、反擔保行和擔保行 (轉開行),受益人和擔保行往往關系比較密切。因此,當受益人提出開立轉開 保函時,申請人和反擔保行必須仔細調查了解受益人和轉開行的資信狀況,以免 其相互包庇提出無理索賠。在委托轉開行開立保函時,必須小心謹慎,特別是對 保函的有效期和索賠條件作出明確指示。在發生無力索賠時,應該據理力爭,爭 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案情:
保函類型:不可撤銷履約保函擔保人:H 銀行 申請人:X 公司(出口商) 受益人:Y 公司(進口商) 通知行:G 銀行 保函主要條款:
1.索賠條款 如由于 公司主觀原因造成未能按合同規劃最遲裝期按時裝船交貨,銀行保證賠款。
2.金額條款 USD1750000,與合同總金額相同。
3.保函生效條款 該保函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4.保函失效條款 保函生效后180 天或申請人裝船交貨后保函失效,以較 早者為準。 其他: 公司與Y公司簽訂的商務合同規定,Y 公司以T/T 方式向X 公司支付貨款, 出口商品“樣品須交Y 公司確認”。 1998 銀行應X公司申請開立履約保函。考慮到X 公司為進出口業 務量較大的大型外貿專業公司,H 銀行并未向其收取保證金,只是落實了有關財 產抵押措施。 1998 公司告知H銀行:Y 公司對X 公司多次寄出的樣品一再挑剔, 不予確認。眼看交貨期已臨近,H 銀行建議X 公司馬上要求Y 公司延長裝期。但 公司既不確認樣品又不延長裝期,并堅持按違約處理。之后,H 銀行收到香港G 銀行的索賠電傳,稱X 公司未按合同規定的最遲裝 期按時裝船交貨。H 銀行必須在3 天內賠款。H 銀行立即與X 公司聯系并要其提 供情況說明,X 公司在其情況說明中一再聲明,未能按時裝船交貨的原因完全不 是由于其主觀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Y 公司故意刁難,X 公司的樣品完全達到了 合同規定的標準,并隨附了中國商檢局出具的”商檢證書”。
H 銀行據此電復 公司:1.既然中國商檢局已經出具了襯衣樣品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商檢證書”,Y 公司不確認完全符合Y 公司要求的襯衣樣品是造成X 公司無法按期裝船交貨的客 觀原因。就此而言,X 公司未按合同規定的最遲裝期按時裝船交貨的原因完全不 是由于其主觀原因造成的。 2.對于該商務糾紛,建議Y 公司立即協商X 公司解決,至于樣品是否符合標 準,在買賣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應訴諸法律,由法庭裁決。 所以銀行不承擔賠償義務。 最后,X 公司與Y 公司經過多次談判協商,雙方終于達成共識。
一 是簽訂重 新立約確認書。
二是Y 公司同意不向X 公司索償,擔保行的保函失效。
案情分析:
該案例屬于國際貿易中的履約保函,這種保函一般來說,主要是保證賣方履 行貿易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即保證賣方按時、按質、按量交運合同規定的貨物。 有時買方要求的履約保函不僅保證賣方按期發貨,而且保證其所發運的貨物在一 定期限內質量完好,后者以履約保函代替了質量保函。銀行在業務處理中,不僅 要考慮如何保護申請人的合理權益,更應當盡量避免因卷入貿易糾紛而可能產生 的風險: 1.使用單據化條款代替非單據條款。如上述案例索賠條款中的“由于X 公司 的主觀原因可改為“在Y 公司向H 銀行提交了經法定程序裁決Y 公司索償的仲裁 裁決書后,銀行保證賠償”的單據化條款,以避免銀行陷入商務糾紛之中。 2.對擔保金額占合同總金額比例較大的保函,應要求申請人交存 100%的保 證金,并加列控制受益人無理索償的單據化條款,即該類保函不應出具無條件的 案例中,H銀行修改后的索賠條款中的”DUE SUBJECIIVEREASONS”(因主觀原因導致違約),屬于非單據化條款,雖然對X 公司有利, 但卻使銀行卷入本應盡量避免卷入的商務糾紛之中,處于相當被動的地位。因為 受益人索賠時,即聲明X 公司是因主觀原因違約,要求銀行賠償,如H 銀行對外 償付,則無法向申請人追索對外償付的款項,因為申請人將想盡辦法提出各種證 據證明并非其主觀過錯。而要證明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都是十分困難的。 銀行被迫去證實,就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商務糾紛之中。
5.出口商為了盡快取得提單出具的保函
案例一
案情:
新加坡盧記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以合同標的價格加10%為保險金額的一切險(包括倉至倉條款)。為聯系貨源,A 公司與 馬來西亞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 公司)訂立FCA 合同,購買500 噸白糖, 合同約定提貨地為B 公司所在地。2000 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 在地提貨,B 公司已將白糖裝箱完畢并放臵在臨時敞蓬中,A 公司代理人由于人 手不夠,要求B 公司幫助裝貨,B 公司認為依國際慣例,貨物已交A 公司代理人 照管,自己已履行完應盡的合同項下的義務,故拒絕幫助裝貨。A 公司代理人無 奈返回,3 日后A 公司再次組織人手到B 公司所在地提走貨物。但是,在貨物堆 天里,因遇濕熱臺風天氣,貨物部分受損,造成10%的臟包。A公司將貨 物悉數交與承運人,承運人發現存在10%的臟包,欲出具不清潔提單,A 公司為 了取得清潔提單以便順利結匯,便出具保函,許諾承擔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 產生的一切責任。承運人遂出具了清潔提單,A 公司得以順利結匯,提單和保險 單轉移至 公司手中。7月21 日,貨到上海港,C 公司檢驗出 10%的臟包,遂 申請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運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簽發不清潔提單的責任。當日 貨物被卸下,港口管理部門將貨物存放在其所屬的倉庫中,C 公司開始委托他人 辦理排港、報關和提貨的手續,從7 月21 日起至7 月24 日,已陸續將300 24日晚,港口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 200 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損失。C公司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時被保險公司拒絕, 理由是C 公司已將提單轉讓,且港口倉庫就是C 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倉庫,故保 險責任已終止。
案情分析:
本案中A 公司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并不是為了隱瞞貨物本身的缺陷,而是 為了迅速出口貨物,避免貨物變質,并及早結匯。承運人接受保函并簽發清潔提 單,亦非處出于欺詐收貨人的故意,只是為了解決因貨物瑕疵而引起的自己與托 運人之間的爭議。此時可將保函視為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達成的一項保證賠償協 議。由于保函對收貨人無效,C 公司有權選擇是追究托運人還是承運人的責任。 本案中C 公司選擇追究承運人的責任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因為被扣的承運人 的船舶可以保證判決的執行,在海事糾紛實踐中有關當事人也多是這樣做的。承 運人應賠償因其簽發不清潔提單給C 公司造成的損失,之后再通過保函從A 公司 處獲得補償。 關于保函的效力,《聯合國1978 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17 款規定:”根據任何保函或協議,由托運人提出保證賠償承運人或其代表因未將托運人提供列入提單的項目或貨物的外表狀況批注保留 而簽發提單引起的損失,則上述保函或協議對受讓提單的任何第三人,包括收貨 人,均屬無效”。“這種保函或協議對托運人有效,除非承運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 款所指的保留是有意欺詐信賴提單上對貨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人,在后面這種情況下,如未批注的保留與由托運人提供列入提單的 項目有關,承運人就無權按照本條第1 款的規定,要求托運人給予賠償。”“如屬 本條第3 款所指的有意欺詐,承運人不得享有本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的利益, 并且對由于信賴提單上所載貨物的說明而行事的第三人,包括收貨人所遭受的損 失負賠償責任。”可見,保函對受讓提單的包括任何收貨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 不發生效力,但對于托運人是有效的。若承運人接受保函而簽發清潔提單屬有意 的欺詐,則保函對托運人無效,承運人不僅無權從托運人處取得賠償,而且要對 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人的損失承擔無限賠償責任。但是,只要不是對收貨人進 行欺詐,則保函在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而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
6.預付定金保函
案例一
案情:
生產電信設備的甲國的A 公司與乙國的電信運營商B 公司簽訂了電信設備供 貨協定。根據該協定,A 公司向B 公司出口電信設備,B 公司付給A 公司電信設 備的貨款,其中:10%為預付定金,在發貨前支付;75% 為貨款,憑發票支付; 15% 為尾款,在設備正常運營6 個月后支付。B 公司將貨款用信用證方式支付, 而預付定金和保留金的支付用銀行保函支付,最終不僅A 公司安全收匯,而且B 公司支付預付定金后A 公司也履約發貨了。
案情分析:
本案采用了信用證與保函相結合的方式。在成套設備或工程承包交易中,除 了支付貨款外,還要有預付定金或保留金的收取。在這樣的交易下,一般貨款可 用信用證方式支付,收款有保證;保留金的支付及出口商違約時的預付定金的歸 還可以使用保函解決,這樣如果 公司不能履約發貨,且拒不歸還預付定金,B公司可以從銀行得到償付,保證其不至于損失定金。
7.付款保函的運用
案例一
案情:
我國S 機械制造廠為了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與C 廠商簽訂了技術引進合同。合同規定:C 廠商負責提供S機械制造廠所需的機械制造技術和 有關的設備,同時還負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及有關人員的技術培訓。合同金額的 25%以現匯支付,其余 75%以延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總金額為 140 萬元。S 機械制造廠需提供D 銀行的擔保,擔保金額為105 萬美元。根據A 廠提供的保函 格式,S 機械制造廠填制后,遞交D 銀行,請求其依此向C 廠商出具不可撤銷的付款保函。遞交的保函樣本的保證內容為:我行在此范圍內對買方下述支付 負有保證責任:(1)如買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支付合同中規定的款項,且又不能證 明賣方所提供的商務單據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在收到賣方書面通知3 天之內,我 行無條件地將買方應付的有關金額連同遲付利息(按年利息%)一并支付給賣 方;(2)本保函即日起生效,保證金額隨買方逐次支付貨款而相應遞減。買方支 付完合同規定的款項后,保函自動失效。 銀行接到S機械制造廠遞交的《開具保函申請書》、交易合同、S 機械制造 廠商提出格式填制的保函樣本和其他相應材料后,經審查研究,認為保函樣本中保證內容有欠妥當,當作修改,并將修改意見和新的保函內容送交S 機械制造廠,修改后的保函內容如下: 根據受益人(C 廠商,以下稱賣方)與(以下稱買方)于年月日簽訂的總金額為 140 萬美元的購買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編號為的合同 (以下稱合同),應買方的要求,我行茲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 75%計 105 萬美元的不可撤銷保函,編號為。合同價款的 25%,已由買方 預先支付給賣方。 我行擔保如下:
1.如賣方已全部履行其合同所規定之義務,而買方未能依合同的相應規定支 付款項時,我行保證在收到賣方通過銀行通知并證實其簽字的書面索賠通知 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單據副本后 15 天內,將買方應付的有關款項連同遲付利息 (按年利息%)一并支付給賣方。
2.本保函金額隨買方逐次向賣方支付的金額而相應遞減。
3.本保函自開具之日起生效,至買方付清貨款之日失效,無論如何,其最終 失效日不晚于年月日。
4.本保函失效后,請以掛號航郵退還我行注銷。 銀行在S機械制造廠認可后,便向C 廠商開出了上述內容的不可撤銷的付款保函。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設備安裝后一直未能達到規定的標準, 廠商認為致使設備達不到應有的標準是由于S 機械制造廠的操作人員技術素質太差,責任不在賣方,進而認 機械制造廠違約,遂向D銀行要求索賠。D 銀行收到C 廠商通過銀行通知并證實其簽字的書面索賠通知書后,立即與S 機械制造廠聯系,后者立即 派引進設備方面的負責人攜帶有關材料向D 銀行說明事情經過及爭議之所在。隨 廠商,告知其索賠條件不成立,除非其提交合同規定的各項單據副本,如設備試驗合格證書、設備移交證書等。C 廠商迫于無奈,只得對安裝好的設備再次進行調試,并專門派人培訓有關人員。同時,S 機械制造廠 也給予積極配合,以便設備能盡快投入生產。經過各方的協調和努力,設備調試 成功,雙方簽署了設備試驗合格證書。合同得到了順利的履行。 分析: 本案例中D 銀行開具的是不可撤銷的付款保函,其所起的作用是當S 機械制 造廠不履行付款義務時,C 廠商可以憑S機械制造廠未履約證明等向D 銀行 索賠,這就保證了其利益,給其收款提供了保證。所以當S 機械制造廠違約時, 廠商可以向D銀行索賠,D 銀行為保證自身利益也積極地調解,最終促成交易 的順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