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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票據網、澎湃新聞
2016年11月,蘇州銀行向證監會報送了IPO招股書申報稿。申報稿中披露了和票據有關的未決訴訟,蘇州銀行承擔4.5億元的或有負債。
最近,兩份二審勝訴判決書或讓正在IPO排隊卻備受票據案困擾的蘇州銀行松了一口氣。
2017年11月1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顯示,蘇州銀行與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即蘇州銀行對鄂爾多斯農商行具有追索權,鄂爾多斯農商行應將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及遲收利息足額劃入蘇州銀行指定賬戶。
在此之前,蘇州銀行分為5起案件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每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均為請求判令被告鄂爾多斯農商行向該行支付涉案商業承兌匯票項下未支付的票據金額1億元及相應利息,并申請財產保全。5起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億元及相應利息。
這兩起判決,正是江蘇省高院在鄂爾多斯農商行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而上訴蘇州銀行后所作出,涉案金額均為1億元及相應利息。兩份判決書除文書編號不同外,內文完全相同,法院均駁回了鄂爾多斯農商行的上訴請求。
蘇州銀行與鄂爾多斯農商行一案僅為杭州漢康公司2起合計11億元票據案所引發的連環訴訟中的一環。不過,在眾多涉案銀行中,蘇州銀行卻顯得格外搶眼:一邊是正全力沖刺IPO,另一邊則受票據案牽連,且涉案4.5億元(指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訴蘇州銀行)相當于該銀行2016年全年凈利潤的四分之一。
2016年8月,蘇州銀行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申請獲得江蘇銀監局批復。當年12月,蘇州銀行正式向證監會遞交A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計劃在中小板上市,發行不超過10億股股份。
鄂爾多斯農商行連提5理由要求撤銷一審判決
對鄂爾多斯農商行而言,與蘇州銀行一案的敗訴意味著巨額的損失。
案件最早要追溯到2015年7月2日,鄂爾多斯農商行向蘇州銀行轉貼現一批金額為6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不過,鄂爾多斯農商行的匯票卻是從新疆阿克蘇庫車國民村鎮銀行手中“買”來的,雙方簽訂了《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沒有票據轉讓環節中的“背書”和“交付”環節。
同一天,蘇州銀行用相同手法將這批匯票轉給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在同日又采用相同方式將匯票轉至民生銀行三亞分行。多次轉貼現后,該批票據中有5億元到期后無法兌付。由此而來的,是民生銀行、寧波銀行、蘇州銀行、鄂爾多斯農商行等多家銀行之間的連環訴訟。
其實,庫車村鎮銀行手中的匯票是經過背書的。按照背書轉讓的路徑,庫車國民村鎮銀行的前手為北京中航國運科貿公司,后手為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也正是與民生銀行三亞分行間出現了“蹊蹺”。
從多份司法文書的認定情況來看,這起票據流轉先后順序為庫車村鎮銀行、鄂爾多斯農商行、蘇州銀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不過,這只是票據轉貼現合同的流轉順序,沒有轉讓票據權利。換而言之,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這些銀行互相簽訂的合同只對兩兩間的雙方當事人有效力,訴訟主體也是兩兩銀行之間。若為票據關系,則涉案銀行可以通過一場訴訟解決整個票據糾紛,從而減少了累訴。
澎湃新聞發現,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訴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訴蘇州銀行兩案均已二審宣判,即判令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向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支付4億元款項、蘇州銀行向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支付4億元及相應利息。而蘇州銀行與鄂爾多斯農商行之間的5起訴訟,已經披露了兩起終審判決,蘇州銀行勝訴。
鄂爾多斯農商行一審便已敗訴,因而在二審中連提5點理由要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比如:鄂爾多斯農商行認為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不理會其提出托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前已發現刑事線索,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鄂爾多斯農商行申請一審法院中止審理但該院不予理睬;一審法院割裂了合同以及合同標的即票據,認定銀行間為合同關系而非票據關系。但鄂爾多斯農商行的5點理由均被法院駁回。
其實,鄂爾多斯農商行在票據流轉中的地位較為尷尬,前手為注冊資本僅3000萬元的庫車村鎮銀行。相比之下,鄂爾多斯農商行注冊資本為7.8億元,截至2016年11月,該銀行的利潤總額為4.54億元。一位資深票據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此類票據案中,村鎮銀行往往扮演了“直貼行”的角色,真正有損失的往往是其后一手銀行,即鄂爾多斯農商行。向一家比自身體量更小的村鎮銀行索要5億元賠償,絕非易事。這也就不難解釋為何鄂爾多斯農商行提出多種理由希望改變判決結果。
系列案件涉刑事犯罪已中止審理
蘇州銀行的勝訴或正如其所料。
在起訴鄂爾多斯農商行之前,蘇州銀行在其招股說明書中指出,“如果法院最終作出不利于本行的判決(指與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可能將對本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造成不利影響。”而其2016年年報中則表示,已將鄂爾多斯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5億元及相應利息,并申請財產保全。蘇州銀行在年報中對訴訟影響的表述也改成了“上述訴訟預計不會對公司財務或經營結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前述資深票據律師此前向澎湃新聞分析稱,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的簽發、轉讓和取得必須要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按理說,銀行一般只對授信名單內優質企業進行貼現。庫車村鎮銀行的前手背書方為地處北京的中航國運科貿公司,而庫車村鎮銀行在新疆,一天之內如何貼現6億元的票據呢?這肯定是違規操作或違法操作,應當涉嫌刑事犯罪。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蘇州銀行與鄂爾多斯農商行一案的二審判決書披露,由于涉及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裁定了整起票據案中的系列案件中止審理。蘇州銀行在二審中辯稱,案涉《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沒有涉嫌犯罪,無需中止審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生效判決(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訴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案)。
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分局發函載明,犯罪嫌疑人季銘銘、孫占新等人在無資金保證、無實際業務發生情況下利用漢康公司簽發11億元票據,還存在私刻新疆“庫車國民村鎮銀行匯票專用章”、冒充庫車村鎮銀行與鄂爾多斯農商行、蘇州銀行等銀行層層簽訂《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等行為。
不過,江蘇省高院認為,該案雙方當事人并未在案涉票據上簽章,庫車村鎮銀行不是《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當事方,因而犯罪嫌疑人偽造其印章不影響合同效力。“目前并無證據證明涉嫌犯罪,無須中止審理等待刑事案件結果。”鑒于此,鄂爾多斯農商行申請中止審理的愿望破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