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14年1月,國內A公司通過以前的客戶甲先生了解到香港B公司欲購買1.2萬件皮裝,隨后甲以B公司代理的身份與A公司進行了貿易談判并簽定了合同,價格條件FOB天津,合同金額90余萬美元,合同規定的支付條件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不久,A公司收到新加坡曼谷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不過開證申請人并不是B公司,而是新加坡的C公司。收到信用證后A公司即向甲支付了傭金,并從甲先生指定的工廠購進原料,積極生產備貨。
按照信用證規定,“受益人應于發貨前一周通知開證申請人裝船計劃,開證申請人將通過開證行確認該計劃并通知船只名稱,且以上兩份電文原件均為信用證要求提供的單據。”由于信用證上并未注明開證申請人的傳真號碼,A公司提前將裝船計劃通知了B公司,并請B公司通知開證申請人對此予以確認。但B公司質檢人員一再拖延產品檢驗時間,并對A公司的裝船計劃避而不談。
一個偶然的機會,A公司獲悉與自己同在一個省的D公司不久前也出口過同類的貨物,且中間人同為甲先生,原料購自于同一家工廠,支付方式也為信用證。不幸的是,D公司被甲先生和香港B公司的伎倆所蒙騙,盲目地將貨物發給了他們,而由于并未接到開證申請人的裝船計劃確認,造成銀行以不符點為由拒付,落了個錢貨兩空,損失近百萬美元。后D公司律師親赴香港,但根本找不到所謂的B公司。至此,一樁商業欺詐案水落石出。A公司懸崖勒馬,停止了貨物的發運。
案情分析
本案一開始便存在一些疑點,但A公司都將他們一一忽略了。
1、買家資信狀況不明
出口商A公司以前從未與香港B公司有過貿易往來,對其情況可謂是一無所知,在這種情況下便與之簽定了90余萬美元的合同未免有些草率。且A公司從未對B公司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哪怕是核實一下相關的地址是否存在這個公司(事實證明根本不存在)。
2、出口貨物價格偏高,買家指定原材料供貨廠家
在合同洽談階段,B公司的代理甲先生堅持A公司必須訂
國內某工廠的原材料,理由是其質量較好。實際上,這樣的原料在A公司附近地區就有好幾家供貨廠家,質量又好、價格也相對便宜。另合同中所規定的出口商品的價格也較市場平均水平高,買家的這種舍近求遠、去低取高的做法實在不合商業慣例。
3、開證申請人不是合同簽定人
與A公司訂立商業合同的為香港B公司,而信用證的開證
申請人卻為新加坡的C公司。雖然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但它與合同是兩份獨立的契約。如果C公司為貨物的最終買家,A公司應要求采用可轉讓信用證或背對背信用證這種直接與中間商結算的方式,以謀求合同項下雙方權利、義務與信用證項下權利、義務的統一。如果C公司不是最終買家,而只是受B公司的委托開立信用證,那應請B出具開證委托,以明確各方的法律關系。A公司未就以上情況向B公司提出質詢。
4、信用證中存在軟條款,應提出修改
A公司收到的信用證中注明:“受益人應于發貨前一周通知開證申請人裝船計劃,開證申請人將通過開證行確認該計劃并通知船只名稱,且以上兩份電文原件均為信用證要求提供的單據。”以上條款使主動權完全操縱在開證申請人手中,隨時可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其對賣方極為不利,對這樣的條款,應堅決要求修改。
本案啟示
本案是一起買家利用信用證軟條款進行詐騙的案例,究其根本還是由于出口商對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認識不夠所致。
在國際貿易的支付方式中,跟單信用證使用最為廣泛,被視為對賣家相當保險的一種交易方式。出口商通常認為只要不出現不符點,就可以安全收匯,因此不符點也是賣方最著力研究與避免的。但在兩種情況下,賣方即使履行了應盡的義務,依然無法拿貨款:1、銀行倒閉;2、信用證有達不到的要求。就第2點而言,其主要體現為信用證中的軟條款,由于其相對的隱蔽性,因此有不少出口商還沒有充分認識它的風險。
軟條款信用證一般特點為:1、受益人議付貨款時,除提供貿易合同規定的單據外,還需提供信用證條款加列的結匯單據;2、某些結匯單據是收益人無法通過自己履約行為來獲得的,其有效性受到買方或第三方行為意志的制約。
信保對策
雖然軟條款信用證對賣方而言存在著一定的風險,但應該看到,在國際貿易中支付方式的選擇是受多種因素影響的,作為買方一種自我保護的手段,軟條款屢屢被列在信用證中,完全拒絕軟條款并不十分現實。“機遇與風險并存”,抓住機遇并能將風險降到最低才是明智的選擇。如何避開軟條款設置的陷阱,本案帶給我們幾點啟示:
1、當信用證存在軟條款時,買家信用風險凸現
在接受軟條款信用證時,出口商應當做好買家資信調查工作,對資信狀況不好的買家開具的軟條款信用證不管其他條件如何優厚,一定堅持原則,要求修改,以防詐騙陷阱。
2、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險規避軟條款信用證的風險
既然軟條款信用證支付條件下銀行、買家信用風險并存,出口商在投保時可根據開證行所在國家及保險人提供的銀行、買家的資信狀況權衡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決定究竟是投保銀行風險還是投保買家風險,或是兩者都保。
3、與法律相悖的軟條款不應接受
從信用證條款本身來看,如果所設置的條件或障礙純屬人為設置或本身就違背法律及UCP600的規定,這類軟條款就不應接受。(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