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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承寶
廣西柳州市一公司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柳州監管分局批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近日,廣西柳州市柳北區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對該公司股東吳某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并處罰金150萬元。
2006年5月,于某(已判刑)出資50萬元,成立柳州市海恒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恒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鋼材、建筑材料、五金交電、水暖器材、電線電纜和日用品。隨后,海恒公司增加吳某為股東,又將注冊資本增加到200萬元,于某和吳某各出資100萬元,各占50%的份額,法定代表人仍由于某擔任。
2011年4月后,在日常的經營活動中,于某收到客戶給的銀行承兌匯票后,通過中間人賈某找私人貼現,發現貼現率比銀行低,時間也比銀行短,遂產生幫其他公司貼現銀行承兌匯票、收取手續費獲利的念頭。于某和吳某決定接收需要貼現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并收取4%-5%的貼息,所得貼現費兩人平分。
于、吳二人收到其他公司交來的銀行承兌匯票后,交給財務人員韋某登記備查。自2011年5月至11月,兩人通過中介人賈某、譚某等人的協調溝通,以海恒公司的名義,為12家公司辦理28份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金額共計2818.365萬元,其中已貼現2300.365萬元,海恒公司獲得貼現手續費44.82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申請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款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海恒公司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柳州監管分局批準,未在銀行業監管部門登記注冊,不具有從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資質。吳某作為海恒公司股東,在明知海恒公司不具有從事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資質的情況下,伙同于某以海恒公司的名義,為他人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且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由于海恒公司已在于某非法經營一案中一并被定罪處罰,故本案只對直接責任人吳某依法處罰。由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