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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票友來說,如果遇上匯票到期不兌付肯定是件相當蛋痛的事。銀行承兌匯票還好,由銀行背書;但遇到商業承兌匯票,看企業的信用,企業不付款怎么辦了?今天小管分享一則案例。
原告:四川俊霖商貿有限公司
被告:攀枝花鋼城集團有限公司,攀枝花鋼城集團金沙源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俊霖商貿有限公司(簡稱:俊霖公司)訴被告攀枝花鋼城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鋼城集團)、被告攀枝花鋼城集團金沙源實業有限公司(簡稱:金沙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
俊霖公司與金沙源公司存在長期的買賣合同關系。
2015年5月30日,經雙方結算,金沙源公司尚欠俊霖公司貨款1270022.11元。后金沙源公司支付給俊霖公司500000元。
2015年6月,金沙源公司將一張票號為0010006221426893,票面金額為600000元的商業承兌匯票背書給俊霖公司用以支付貨款。該商業承兌匯票出票日期2015年6月10日,付款人攀枝花鋼城集團有限公司,收款人攀枝花鋼城集團金沙源實業有限公司,出票金額600000元,到期日2015年12月10日,由攀枝花鋼城集團金沙源實業有限公司背書給四川俊霖商貿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30日,俊霖公司委托農業銀行成都光華支行收款。2016年3月31日,該匯票被工商銀行攀枝花市大渡口支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俊霖公司向金沙源公司及鋼城集團追索無果后訴來本院,請求判如訴請。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以下證據證明己方主張:
1.《應收賬款對賬函》,擬證明原告與被告金沙源公司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金沙源公司尚欠原告貨款的事實。
2.商業承兌匯票及托收憑證、退票理由書,擬綜合證明金沙源公司交付給原告用以支付所欠貨款的由鋼城集團出票的票面金額為600000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委托農業銀行成都光華支行收款無果,被工商銀行攀枝花大渡口支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
3.《退票告知及催款通知》及郵寄詳單,擬證明原告將退票情況告知鋼城集團及金沙源公司,并要求重新安排付款。
法院一審如下:
一、攀枝花鋼城集團有限公司、攀枝花鋼城集團金沙源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連帶支付給四川俊霖商貿有限公司匯票金額60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從2015年12月10日(匯票到期日)起至600000元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四川俊霖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32元,減半收取5116元,由攀枝花鋼城集團有限公司、攀枝花鋼城集團金沙源實業有限公司承擔。
二審:
審判長當庭宣判:上訴人攀枝花鋼城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四川米易白馬工業投資有限公司、攀枝花鋼城集團米易瑞地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當庭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票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