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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行聯合信息網
三明某公司系一家空殼公司,沒有實際經營,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涉嫌伙同他人利用該公司向某行三明列東支行提供虛假貸款材料,騙取貸款1300萬元。
【案例概述】利用虛假材料騙貸1300余萬
根據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三明市公安局組織成立了打擊惡意逃廢債工作專班,在工作中,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發現三明市某貿易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某具有重大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嫌疑。逐于2016年6月20日以劉某某涉嫌騙取貨款罪立案偵查,并于當日將其刑事拘留。
經查,三明某公司系一家空殼公司,沒有實際經營,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涉嫌伙同他人利用該公司向工行三明列東支行提供虛假貸款材料,騙取貸款1300萬元,在貸款愈期后,其存在惡意逃廢債務行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直喊冤枉,他想不通,往年欠錢以前都是走民事程序,等著法院來查封、拍賣財產,事情就算過去了,沒什么大不了的。這次怎么警察找上門了?他很懊悔,希望執法部門可以給自己一個機會,讓他償還貸款,彌補過錯。
針對當前日趨嚴重的惡意逃廢債現象,我國《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設了騙取貸款罪,該罪名成立不用考慮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犯意,只要行為人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數額達到100萬元或給銀行造成損失20萬元以上的,均可入刑。
【案件分析】惡意逃廢債案件分析
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套用政策,違規破產,流失銀行債權。少數中小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制套用試點城市優惠政策,將資產和資源變現置換,發放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安置費;有的利用地方性政策法規替代國家有關政策,將資產、資源變賣,安置職工,求得一方平安,致使債權銀行蒙受重大損失。
(二)拍賣資產,分流資金,甩脫銀行債務。企業資產評估值偏低,或不公正拍賣,而拍賣變現的收入主要用于安置職工,銀行只能從大蛋糕中分得一杯羹。
(三)多頭開戶,斷絕往來,逃廢銀行債務。部分改制企業在結算上多頭開戶,在交易上現金支付,斷切與債權行的往來,與銀行玩起“老鼠耍貓”的把戲。有的甚至在改制過程中,將變賣轉讓資產的收入坐支、挪用,不存入產權交易中心的處置收入賬戶,以此逃廢銀行債務。
(四)租賃經營,收支兩抵,懸空銀行債務。部分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實行租賃經營,所得租賃費直接支付留守人員和退休人員工資以及開支,銀行債權被“束之高閣”,無人理會。
(五)量化資產,安置職工,蠶食銀行債權。破產企業將容易處置變現的庫存商品等流動資產、具有升值潛力的門面房產等固定資產,通過自行作價,自主出賣,坐支變賣收入以補償員工的安置費。有的甚至將銀行業已辦理好優先受償的資產抵押也瓜分蠶食。
(六)行政干預,劃轉資產,掠奪銀行債權。一些地方政府實行強行占有已作銀行抵押資產的土地等固定資產,掠奪銀行債權。
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劉某利用空殼公司,制造虛假材料,故意騙取銀行貸款,并且并無歸還意愿,屬于惡意逃廢債行為。并且劉某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已經構成騙取貸款罪。
在企業改革過程中,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屢禁不止,信貸資產損失嚴重。目前,企業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觀念錯位,地方保護,政府撐起企業逃債的“保護傘”。一些地方政府嚴重扭曲改制宗旨,縱容企業違規操作,有的甚至還充當幕后策劃人,致使逃債行為“理直氣壯”,而銀行收貸卻“難上加難”。
(二)執法偏袒,手段弱化,職能部門扮演企業逃債的“幫兇”。由于某些職能部門執法不公,手段弱化,導致違規改制之風愈演愈烈。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一味聽信于政府,不依法秉公辦事辦案,盲目套用政策,有意偏袒企業,不承認銀行的優先受償權,人為壓低清償比例。有的評估部門在資產評估中,不講原則、不按標準,隨意性大,按長官意志和逃債需求來確定資產價值,不考慮銀行利益。有的工商部門則不執行“未保全金融債權的改制企業不予登記”的規定,為違規改制發放合法的“通行證”。
(三)誠信度低,言而無信,營造了企業逃債的“溫床”。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有著“借賬不還”的初衷,認為銀行的錢是國家的錢,“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甚至出現了“賴債有功,逃債有獎”的怪事。
(四)管理滯后,工作被動,銀行措施軟弱成為企業逃債的“樂園”。加強信貸管理,有利于保全金融債權,扼制逃債現象。由于銀行管理上的失誤,貸款風險防范措施不健全,對企業改制缺乏提前預警,發現問題不及時、政策宣傳不積極、參與程度不到位。同時,監管力度乏軟,處罰措施難以奏效,往往只觸及“皮毛”,不能傷其筋骨,使得逃廢銀行債務成為個別企業的“樂園”。
【案件防范】防止企業逃廢銀行債務
要防范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要組織專門班子,對信貸資產管理一一進行盤查。按期發送逾期貸款催收通知,確保法律訴訟時效。對每一筆不良貸款都要按季向借款人或擔保人發催收通知書,并留回執或其他往來信函等書面催收依據,以保證不喪失依法訴訟的主動權。
(二)要組織專門隊伍,積極催繳部分本金和利息。對于一些還貸意識尚存、生產經營沒有完全終止的企業,信貸人員要積極捕捉信息,提前介入,掌握主動權,與其協商還貸付息辦法,及時簽訂還貸付息協議,消滅逃債“苗頭”,盡力保全資產。
(三)要參與企業兼并、改制,切實維護銀行業的債權。針對企業通過改制、兼并、分立逃廢銀行債務的情況,銀行業要積極參與到企業的改制中去,要站在維權的立場上,督促企業改制不逃債,把工作做細致、做扎實。
(四)要采取公開招標、風險代理等方式壓降銀行不良貸款。公開招標可以充分調動銀行員工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積極性,組成多個清收小組和律師事務所對若干不良貸款企業進行風險代理清收。
(五)要充分發揮金融行業整體合力,共同保全金融資產。銀行業要加強賬戶管理,約束資金體內循環,加大監管力度;加強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建設,使各金融機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聯手打擊逃債行為;對逃廢債企業進行的改制,監管部門要以“黑名單”的方式向社會公布,造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勢;對有逃廢銀行債務劣跡的人擔任領導職務的企業,應取消辦理貸款證資格。
(六)要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裁逃廢金融資產犯罪。銀行要加強與政府、司法機關的協調溝通,取得其理解和支持,使其對金融債權予以高度關注,干預改制企業的逃廢債務的企圖,協助銀行清收不良貸款。對其改制企業的銀行債務予以優先受償,以免造成金融機構蒙受巨大信貸資金損失和金融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