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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行聯合信息網
廣州某銀行一名售后服務女經理利用職務之便,勾結多名客戶,用虛假貸款資料及冒充大額存款人簽名,1個月內三次抵押騙貸總額近億元,導致銀行損失9500多萬元。近日,該銀行女經理與一名同伙在廣州中院受審,被控貸款詐騙罪。
【案例概述】女經理協助造假,騙取銀行貸款
2015年6月18日,徐某林、張某利伙同同案人陳某武,由張某利提供沒有真實交易的供銷合同及其他貸款所需資料,陳某武找人冒充存款人在相關材料上簽名,徐某林利用其銀行零售業務客貸中心售后服務經理的身份,在未經存款人陳某某等人同意的情況下,以陳某某等人的3000萬元存款為質押,騙取廣州市天河區某銀行貸款2850萬元。隨后,徐某林又分別在2015年6月26日和2015年7月7日,分別騙取銀行貸款3800萬元、2850萬元。
經查,上述騙取的貸款由徐某林、張某利、陳某武、林某永等人使用,無法歸還,造成該銀行損失9500多萬元。
控方證據顯示,徐某林是被銀行保安部扭送公安機關的,當時有客戶去銀行鬧事,徐某林向銀行相關人員講述了事情經過。據徐某林此前在公安偵查階段供述,她幫陳某武貸款,陳某武答應給她一套房,她相信了。
先受審的被告人徐某林說“承認有錯”,3筆貸款將近1億元,他們的計劃是用后面的貸款覆蓋前面的貸款還貸。但徐某林辯稱:“絕不是詐騙貸款,只是騙取貸款,我沒有非法占有,我只是配合。”
隨后受審的張某利辯稱,他貸款是為了經營使用,沒有非法占有。整個過程中,他只提供了一份虛假的購銷協議,其他是按照銀行慣例和要求提供的,對偽造質押手續他不知情。
【案件分析】本案風險分析
本案是由于徐某林、張某利伙同同案人陳某武,由張某利提供沒有真實交易的供銷合同及其他貸款所需資料,陳某武找人冒充存款人在相關材料上簽名,徐某林利用其銀行零售業務客貸中心售后服務經理的身份,在未經存款人陳某某等人同意的情況下,以陳某某等人的存款騙取廣州市天河區某銀行貸款,而發生的一起銀行操作違規案件。本案例中,內外勾結虛開存單質押騙貸,主要是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沒有到位,沒有實行“使用保管分人管理”和“公章出納管理”“雙人臨柜”原則,首先徐某利再進行各項環節時,都無人發現,這在規范的銀行是不存在的,說明該行在內部管理上存在問題。
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有以下特點:
(一)違法違紀方式更加隱秘
作為具有一定職權的銀行管理人員或重要崗位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資源配置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接受賄賂時,本能地會選擇“一對一”的交易,以表面合法的形式進行掩蓋,或者構建某種“防火墻”來自我保護,因此,往往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一般隱藏的時間較長,難以察覺或暴露。資料顯示,絕大多數國內外銀行員工商業賄賂案件,都是因知情人舉報、其他案件引發執法機關介入調查后,才得以暴露。
(二)商業違紀風險更加分散
商業銀行經營貨幣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其每個工作環節都直接或間接地與貨幣打交道,每個崗位都直接或間接地接觸市場和客戶,因此商業違紀的風險也分散在各個業務環節。隨著銀行金融創新,代理等中間業務的興起,風險點有進一步擴大和分散的趨勢。調查顯示,銀行可能發生商業賄賂的領域主要有:授信、票據貼現、資產處置、集中采購、基建工程、代理業務等權力或資源集中領域。
(三)傳統排查方式有效性不足
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排查員工商業違法違紀行為風險的主要手段是組織開展員工行為排查活動、信訪舉報等。但是,實踐表明,通過手工排查發現問題幾率很小,排查的成效極其有限。信訪舉報也有相似的現象。“人防”,即人工排查、信訪舉報核查等傳統的排查手段已不能適應當前復雜的反商業賄賂工作形勢的需要。
【原因分析】內外勾結騙貸原因分析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消費方式的改變,貸款經營、貸款消費等方式正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就在人們享受貸款這種現代消費方式時,涉及騙取貸款案和貸款詐騙案件的犯罪案件亦多發頻發。像此類案件,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金融系統外部的原因,也有金融系統內部的原因;既有宏觀調控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觀管理方面的原因;既有社會方面的原因,也有個體方面的原因。總而言之,騙貸犯罪的形成與濫觴有多方面的致因源,是眾多原因交互作用的結果。
從銀行的角度出發,此類案件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銀行機構本身存在問題。某調查數據顯示,在被調查的22件騙貸案件中,其中有14起案件金融機構對貸款審查和跟蹤考查不到位,占了受案數的63.64.35%,其中尤以發生在農信社貸款中騙貸比例最高,占總受案數的65.31%。根據案件情況,發現金融部門內部審核程序不嚴,監督不力,違規操作現象較為突出。表現為放貸前對借款人身份、住址、資信狀況、償付能力等未盡全面審慎的核查義務,亦對擔保人的資信狀況、擔保能力等審查不嚴,盲目將標的較大的款放出;發放貸款后,對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催收監管不力,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如本案中,銀行對其虛假的資產狀況、償付能力等未全面審查,致犯罪嫌疑人徐某利及其團伙欺騙得逞。
因此,從銀行方面分析,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規范成為騙貸案件高發的另一因素。金融機構放貸審查不嚴、催收監管不力。許多金融機構對借款人身份、住址、資信狀況、償付能力等未盡全面審慎的核查義務,對擔保人的資信狀況、擔保能力等審查不嚴。部分擔保人和財產均下落不明或對多家金融機構負債,致使金融機構無法從擔保人處得到清償。從當前司法實踐中發生的案例來分析,放貸銀行缺乏信用風險防范意識,對客戶授信審核把關不嚴。目前,各大銀行都在不斷拓展業務,為爭取更多的客戶,一些銀行重規模、輕質量,忽視信用風險防范,對貸款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資信狀況等審查流于形式,或簡化申領手續,導致大量無業及無穩定收入等不符合條件者申領了貸款,為騙貸犯罪創造了條件。
【風險防范】有效遏制騙貸措施
要想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銀行需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監管金融單位應注意從制度上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改變在貸款工作中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疏漏的狀況。要加強對貸前、貸中及貸后各個環節的審批流程的管理與控制,堅決杜絕違規貸款或弄虛作假。
確定和宣傳正確的管理思想和企業文化。銀行管理思想的具體表現形式是銀行書面的管理規章。通過制定和執行完善和有效的公司管理規章來規范員工的可為行為與不可為行為。創造一個誠實、開放和具有資助特色的文化氛圍可減少舞弊的發生,也有利于銀行的管理規章的有效執行。
監督和約束好信貸工作人員。“成也在人,敗也在人”,人是事業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信貸人員除了必須具備一定的金融理論、企業財務管理、法律制度等業務知識外,還必須具有誠實的品格和強烈的責任心,避免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的現象。信貸工作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貸款的質量,尤其是在管理體制不健全、貸款運作不規范、約束不力的情況下。當信貸工作人員存在舞弊是合理的倫理價值觀,又有一定的動機,借助于一定的條件,發生舞弊的可能性較大。信貸工作人員生活方式變化、行為變化,秘密消息或抱怨等也是舞弊的征兆。國內銀行的一些騙貸舞弊案件是由一些銀行的內部人所為,因而一方面應全程實時地了解信貸工作人員的品行操守;另一方面應加強對這部分人員的約束和監督,尤其是加強信貸決策的專家化和科學化。
強化內部控制的執行力。內部控制薄弱等是舞弊的信號。內部控制的定義可區分為以下五個密切聯系的組成要素:控制環境、風險評價、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以及監控。控制環境是其他四個控制要素的基礎,也是銀行反騙貸舞弊的第一道防線;其他的四個控制要素則是銀行第二、三道反騙貸舞弊行為的防線。對上述五個內控因素的執行力的強化要達到以下的目標:(1)使舞弊難以發生;(2)使舞弊在某些場合下不可能發生;(3)使已產生的舞弊易于發現,并使相關的舞弊責任易于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