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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郝升
《物權法》征求意見稿曾將公路、橋梁等收費權單獨列在可出質的權利當中,但在審議過程中,有觀點認為收費權作為一種預期債權可以納入“應收賬款”,并且鑒于現實收費情況混亂,何種收費權可以質押、何種不可尚無定論,需要進一步清理。鑒于此,《物權法》規定了僅應收賬款質押,而《擔保法》司法解釋及《應收賬款登記辦法》中也將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質押歸入應收賬款質押中。
收費權質押的客體并非是實現或未實現的收費,而是收費權本身。收費權本身是一種將來獲得不特定主體一定債權的資格,其本身并不等于債權債務的成立。當作為收費權人的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時,質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不是將來不特定的基于收費權產生的債權,而是經過行政特許的收費權本身的該種資格。
而應收賬款質押的客體則是具有相對性的債權,即應收賬款。嚴格意義上的應收賬款僅指具有合同基礎的債權。對于雙方尚未締約,而是一方在將來可能與另一方締約并獲得收益的情況,不屬于“應收賬款”的范疇,因此也不能納入應收賬款質押。
由于物權法并未單獨列出收費權質押,目前收費權質押的登記機構尚未統一,而是在部門規章及地方政府規章中體現,通常是在該收費權對應的主管部門進行質押登記。例如參照《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第七條,對公路收費權質押,需向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通過有關部門的審批。
根據《物權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包括在應收賬款中的公路、橋梁等不動產收費權的質押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進行公示登記,這在立法構想上實現了收費權質押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構的統一,但卻與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的規定不一致,實踐中的操作也各有不同。
實踐中由于受到特許經營或其價值評估難度較大的限制,往往是質權人通過控制收費賬戶來實際收取費用而獲得優先清償。但須強調的是,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之前,專項收費賬戶里已有的賬款并不屬于質押的對象,即便債權人要求以該財產進行清償也不是作為質權人,而是普通債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地位。
而不同于收費權質押的是,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人對于先于擔保債權到期的已經履行的那部分應收賬款具有優先受償地位,因為質押的應收賬款的范圍和價值是確定的,無論質押的應收賬款何時收回,質權人在其債權得不到清償時均以該整體的應收賬款進行清償。此外,應收賬款質權在實現過程中往往牽涉到次債務人,即出質人的債務人,收費權質權在實現過程中則不會涉及到該種問題。
收費權質權的兩種方式:
(1)收費權資格的直接控制或轉移
收費權的取得一般需要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因此債權人若通過此種方式來獲得債務的清償應履行相關的行政程序;此外,質押標的價值明顯高于所擔保的債權時,還要征得債務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同意。若其他債權人要求拍賣、變賣收費權,質權人便不能直接代替收費權人行使收費權。
(2)通過拍賣、變賣或折價的方式實現質權
收費權作為擔保物的交換價值體現為將來的收益。質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可在獲得有關部門批準后,將收費權這種特殊的財產權利進行拍賣、變賣,用獲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此外,收費權一般需要經過特許經營才能獲得,而特許經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在拍賣、變賣時,特許經營所剩的期限直接影響到收費權的價值評估,因而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拍賣、變賣方式應該按照期限來進行分割,避免過度擔保而損害出質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收費權的經濟價值通常較高,而且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更有利于體現收費權的市場價值。
應收賬款的概念
會計學上的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強調的是市場經濟環境下買賣雙方公平自愿交易收取對價的權利。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部門規章《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采取了概括加列舉的方式對應收賬款作出了規定,并將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列舉在應收賬款之內。
《應收賬款登記辦法》的定義擴大了應收賬款的外延,包括了現實的應收賬款和將來的應收賬款。現實的應收賬款,即收費權人已經履行了提供商品或勞務的義務,因而享有請求對方支付相應價款的權利。將來的應收賬款按照確定性的不同又分為兩類:一是具有穩定性與確定性的將來應收賬款,如賒銷買賣;二是難以準確確定金額的將來應收賬款。在特許經營中,經營權人擁有的是一種將來可期待的利益,只有在經營權人提供了服務后才對特定的主體享有現實的應收賬款債權。
依照《應收賬款登記辦法》界定的應收賬款的概念,包括第二種將來的應收賬款,即包括難以確定金額,且不能確定相對方的將來應收賬款是否合理。郝升(金融顧問)認為將來的應收賬款與將來的收費不能等同。“應收”二字便表明了賬款的客觀存在以及債務人的特定性,“將來”只是說明何時收取賬款具有不確定性。而將來的收費不僅僅是收費時間不確定,對于具體某項收費是否發生、收費的對象和收費的總金額都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在應收賬款質押合同中,雙方可以準確地確定質押的應收賬款金額,但在收費權質押合同中,卻無法準確標明質押的收費權能讓質權人得到多少優先受償金額。
因此,從概念上來說,雖然《應收賬款登記辦法》在列舉應收賬款時包括了收費權的內容,但其定義卻無法將收費權涵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