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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聲音獨家專訪上海市第五屆優秀中青年法學家、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許多奇。她認為,互聯網金融給法律人帶來了更多的機遇和挑戰,法學要站在規制整個金融秩序和控制系統性風險的高度上面來審視這些問題。
互聯網金融在我國形成海嘯不是偶然的,它是普惠金融國家戰略、金融自由化浪潮和互聯網技術勃興三點匯聚的產物,格外舉世矚目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寫入黨的決議,普惠制金融和金融公平理念隨之興起。近幾年來,我國逐漸改變金融抑制政策,多元化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的出現,給予金融抑制政策相一致的金融法律制度造成了極大沖擊。
我國傳統的金融結構以大銀行為主,大銀行資金動員和配置能力強,技術雄厚,網點多,但它們的融資對象主要是大型國有企業,而面向城市和農村低收入群體的小額信貸機構數量較少,農村金融網點少,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仍很突出;金融產品單一,技術落后,風險和成本高。發展普惠金融大政方針的實質是提高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覆蓋面和滲透率,而互聯網技術為落實普惠金融戰略提供了契機。所謂“普”,即普之城鄉。
互聯網能夠在全國形成布局網點規模最大、觸及邊遠客戶群的金融服務網絡。所謂“惠”,即惠之于民。互聯網技術能夠撮合小額融資方和投資方之間的需求,使得金融不再是國有大型企業的專有品,它通過不同渠道,甚至毛細管道將資金運輸到最需要的地方,促進不同層次實業的發展,滿足金融消費者的多種需求。
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和規制解除已成為全球金融自由化、一體化的發展趨勢。英國、日本為拓展其商業銀行發展空間,增強本國金融業競爭力,紛紛通過“大爆炸式”變法,放松對銀行業的法律管制。美國為確保其金融實力與競爭力,積極進行金融創新。
1999年11月12日,美國《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正式通過,允許銀行、證券、保險公司業務相互交叉,使混業經營模式從法律上正式得以確立,至此金融自由化已經基本完成。在此前提下,即使受到互聯網金融浪潮的沖擊,混業金融監管框架依然可以涵蓋新出現的金融創新。
同時,完善的信用機制、低廉的金融交易成本,健全的金融司法,都使得互聯網金融從一開始就只是作為傳統金融的補充,不可能游離于法律之外,很難形成互聯網金融地震。而中國目前還處在金融分業經營階段,銀行所有的存、貸、匯功能都必須經過監管部門的嚴格審批。互聯網金融從某種意義上是金融抑制下的創新產物,如P2P某種程度上實現了與銀行貸款相似的功能;第三方支付解決了匯款的功能;余額寶則變相實現了銀行最核心的存款功能,而且突破了存款上限,極大地滿足資金的利息欲求。從某種程度上互聯網金融將分業經營的金融業務通過大數據信用和風險控制手段進行打通和創新,極大地滿足了市場不同主體的需求,由此才會迅速點燃市場熱情,吸引全球關注。
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技術進步從根本上改變了金融系統的整體結構特征,互聯網金融是民間金融求生存、求發展的需要。在供需信息幾乎完全對稱、交易成本極低的條件下,互聯網金融模式形成了“充分交易可能性集合”,諸如中小企業融資、民間借貸、個人投資渠道等難題就容易解決。據調查,國內某大型基金公司花了13年獲得了1300萬位客戶,而在短短五個月的時間內,阿里巴巴與天弘基金合作的余額寶規模就超過一千億,基金用戶數達到1200萬,互聯網對傳統金融的沖擊可見一斑。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紐交所掛牌上市,更是三大潮流碰到一起,互聯網金融嶄露頭角的里程碑時刻。
新的資金融通形式在極大地促進交易效率的同時,也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問題,對法律人既是機遇也是挑戰
新的互聯網金融呈現蓬勃發展態勢的同時,伴隨著法律地位不清、幾乎沒有準入門檻,缺乏行業規范和自律以及監管真空等諸多問題。不管新的監管規則是否出臺,已有金融監管規則對人的心理、意識、觀念、行為等的塑造及由此形成的慣性如何改變?如何協調好事先金融風險預防與事后監管之間的關系,互聯網金融適度監管的度究竟在哪里?只有更好地回答這些問題,傳統金融參與者才能與互聯網金融參與人一起,成功地完成人與金融法律之間的對話。
目前中國互聯網金融法律問題主要涉及三塊:
一是P2P平臺法律問題。P2P小額信貸是一種將互聯網、小額信貸等緊密聯系的個人對個人的直接信貸模式。2005年3月,世界上第一個P2P借貸平臺Zopa在英國倫敦成立,美國的P2P借貸企業Lending Club和Propser在2008年納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范后得到了長足發展。目前國內的P2P融資平臺有宜信網、人人貸、拍拍貸等。通過P2P網絡融資平臺,借款人直接發布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對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后,可以直接與借款人簽署借貸合同,提供小額貸款,并能及時獲知借款人的還款進度,獲得投資回報。實踐中,P2P平臺出現了亂象叢生的問題。截止2014年10月1日,近兩年P2P平臺逃跑名單就高達122家,其中有的從一開始就詐騙、有的老板消失;有的經營不善、運營不善,關閉;甚至有幾家經偵已經介入。在“2014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巖岫首次提出P2P行業監管的“十原則”,包括“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P2P機構不得以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等原則,進一步明確監管紅線。在10月監管細則出臺之前,也許還會迎來一個高峰。
二是第三方支付法律問題。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第三方支付與亞馬遜、eBay、雅虎和谷歌等大型互聯網企業同時興起,其中知名度最高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是被譯為“貝寶”的美國Paypal。我國目前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業累計已有223家 ,其中有我們熟知的支付寶、財付通、快錢、北京銀聯、快付通、匯付天下、拉卡拉、網銀在線、錢袋、盛大支付等。然而,許多基本的法律問題還未厘清,如客戶“沉淀資金”的托管問題、利息收入的歸屬問題、與銀行的合作及其風險分擔問題、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擔保功能、在支付大數據基礎上產生的金融創新的屬性和合法性問題等等,都在法律領域屬于灰色地帶,亟待解決。
三是眾籌中的法律問題。眾籌融資,是通過社交網絡募集資金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眾籌,就是集中大家的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等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眾籌的興起,源于美國的大眾籌資網站Kickstarter,該網站通過搭建網絡平臺面對公眾籌資,讓有創造力的人可能獲得他們所需要的資金,以便實現他們的夢想。它用較低成本涉獵當下金融機構無法覆蓋到的金融領域,破解了傳統資本市場服務小微企業力量不足的問題。2012年4月,美國通過JOBS法案,允許小企業通過眾籌融資獲得股權資本,這使得眾籌融資替代部分傳統證券業務成為可能。與熱鬧的P2P相對,眾籌尚處于一個相對靜悄悄的階段。目前國內對公開募資的規定及特別容易踩到非法集資的紅線使得眾籌的股權制在國內發展緩慢,很難在國內做大做強,短期內對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影響非常有限。
互聯網金融為法律人帶來的挑戰不限于上述三個領域。上述領域的研究其實還遠遠不夠。如互聯網并購中的法律問題、支付平臺對于銀行業帶來的潛在風險及其控制、行動支付工具帶來的金融擴展當中的法律問題、網絡交易安排消費者保護法律問題、線上基金交易監管、線上理財法律問題、互聯網保險法律問題、互聯網金融爭端解決機制等等都值得我們研究。
理論與實踐對接,形成一種良好的互聯網金融法治生態系統
在我國金融行業依然處于金融抑制與分業監管的大形勢之下,互聯網金融就是在夾縫中求生存,求發展的產物。法律人要想對互聯網金融法治作出貢獻,起碼有以下幾個基本的金融法問題需要解決:
一是分業監管如何應對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互聯網金融并非都是“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無主管機構”的“三無”行業。“以余額寶為例,它有無縫連接的三段,每一段都有法律規范:第一段是支付寶,受央行規范;第二、第三段是到貨幣基金、跟商業銀行簽署存款協議,分別有證監會、銀監會監管。”我國現行《商業銀行法》于1995年5月通過,2003年12月曾進行過一次修訂,現已嚴重滯后,特別是以法律形式確立的分業監管模式已經嚴重滯后于商業銀行跨業創新實踐。互聯網金融是在大數據、互聯網、云計算等技術上開發出的金融創新產品,如果金融監管仍然采用“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做法,恐怕難以適應互聯網金融業務一體化的發展趨勢。
二是中央金融監管如何應對互聯網金融見縫插針式的投融資方式。金融監管權是一種特殊的公共權力,金融監管權具體表現為一行三會采用實體性垂直管理的模式,即金融監管部門自上而下組成獨立的垂直管理體系,依法獨立實施金融監管,不受地方政府的干涉。地方政府無金融監管權,也不設金融監管部門。然而,“民間金融主要在地方,人家在村里、縣里搞集資,中央的監管機構怎么能把這事監管好?”民間金融不是正規的交易機構,交易也不是正規金融品種。但互聯網金融依賴技術將資金流向民間小微企業,按現行法律,監管機構沒有監管民間金融的權力,更難以對自發產生的互聯網金融行為進行監管。
三是參與者的金融安全和交易安全如何保障。(1)金融安全得靠法律設置安全港加以保障。學者們也呼吁,互聯網平臺不能成為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的工具。考慮到中小企業和社會群體的合理需求,監管者可通過頒布安全港規則的形式,劃定合法的邊界,引導互聯網業界采取合理和適當的商業模式,將明顯觸及犯罪底線的模式排除在外,保護投資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權利。(2)信息共享與金融隱私權保護之間的平衡。進入了互聯網時代,人們將很難再離開網絡,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正受到日益嚴重的來自網絡的安全威脅,諸如網絡的數據竊賊、黑客的侵襲、病毒發布者,甚至系統內部的泄密者等。有專家指出,互聯網金融最大的問題是外網安全問題。“這個暫時解決不了,將來能否解決得好,直接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好壞。”而這個問題的核心是一個法律問題,即在大數據信息共享和金融隱私權之間如何達到平衡,這需要大量案例出來,實務和理論對接,深入進行研究。(3)推動互聯網金融為建設社會信用機制做貢獻。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誠信體系不健全一直是中國金融業發展面臨的最大難題,尤其是進入網絡時代以后,面臨的挑戰性更大。阿里巴巴不僅是探討了一種商業的模式,而且通過支付寶平臺,通過沖鉆、沖冠、貨到付款等信用機制的設置,在誠信建設方面也做了非常好的嘗試。由于掌握著天文數字的消費者行為和金融支付數據,在信用判斷和信息控制方面甚至比傳統銀行更準確。這些問題都值得研究。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法學要站在規制整個金融秩序和控制系統性風險的高度上面來審視這些問題。真正的法律演進不是出現了什么新的現象,就圍繞著這些熱點進行淺層次的梳理和分析。我們反對學術浮躁,主張理論聯系實際,進行深入的、有實踐指導意義的研究,從金融法治整體提升的高度來應對互聯網金融提出的挑戰,為推動互聯網金融法治的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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