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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義和范圍,才能在法律層面、監管條例、部門規章上出臺有針對性的規范。因為目前我國金融業監管還是機構監管的模式,而不是功能監管,未來還將圍繞現有監管框架來進行。這要求對互聯網金融機構至少要進行簡單的分類,將產品進行歸類后再確定監管部門。但同時因為互聯網金融產品往往是跨界關聯的,還應明確監管協調該如何開展。
今年以來,螞蟻金服成立,聯想控股宣布投資翼龍貸,各路資金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動作,顯示出這一領域的創新和發展前景仍然廣闊。尤其是P2P網貸市場雖然良莠不齊,但是仍然發展迅速。
翼龍貸董事長王思聰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10月份翼龍貸成交額達到2.4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倍。易觀國際發布的監測報告則顯示,2014年第3季度P2P網貸市場急劇擴張,市場交易規模由第2季度的381億元增加至第3季度的579.1億元,環比增長52%.
在民間資金紛紛進入P2P市場的同時,不少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也開始在這一領域發力。比如,中國平安旗下的陸金所已經占據較大市場份額,包商銀行的“小馬bank”,招商銀行的“小企業e家”,都具有P2P的功能。這些正規軍的興起既顯示出P2P有廣闊的前景,也讓市場對引入監管的期待升溫,以解決行業魚龍混雜、部分平臺經營不規范的現狀。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表示,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最早始于支付清算即第三方支付,人民銀行已經將其納入了監管,并有支付清算協會自律管理。但是隨著余額寶等一系列跨界產品的出現,互聯網金融給監管體系帶來的挑戰比較大,因為我國現在仍然是機構監管模式,而不是功能監管。而且總體上我國的金融創新還不足,目前監管機構已經認可了互聯網金融這種業態,但要拿捏監管和創新的平衡,存在一定的難度,形成各個部門都認可的監管條例仍需探討。
王思聰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從金融的屬性來看互聯網金融必須是強監管,但如果從互聯網的角度來講還應該給予其充分創新的空間。但兩個行業在跨界的同時引入監管是必要的,業界比較傾向于底線監管原則。因為P2P這一互聯網金融模式還沒有完全定型,在某種程度上是金融產品的互聯網化,比如借貸、理財甚至資產證券化等都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
不少專家分析,鑒于市場新進者快速增加,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當在機構監管的同時,加強對從業者的行為和功能監管,這需要利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形成對互聯網金融企業行為軌跡的監測,以及時預警相關風險。如此既擴大了監管的覆蓋面,又能及時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減少投資損失。大數據挖掘、分析等技術運用的成熟,可以在技術手段上彌補機構監管覆蓋面有限的不足。
在9月份召開的2014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上,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巖岫提出P2P監管的“十條原則”,包括P2P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加強第三方托管和信息披露等。
易觀國際的分析師對此認為,在監管政策方面,繼去年“三條紅線”后,監管層又提出十條原則,雖未形成具體文件范本但也對行業發展起到了較好的指引作用,資金托管、實名登記等環節在實踐中得到較好的落實,而行業準入、從業者資格等方面還有待加強。另外,P2P平臺在運營中關鍵是要遵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本質,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將投資者風險交叉甚至向金融主體傳導。
在“雙十一”期間,一些P2P公司通過包裝營銷、投資返現以短期沖量。這些行為在賺取投資者眼球的同時,也引來了質疑。P2P平臺應當在信息披露、風險控制上下足功夫,才能提升平臺的競爭力,而不應當以短期的高收益誤導投資者。
尹振濤表示說,現在互聯網金融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確實有部分不理性的行為。因此在監管中首先就要明確什么是互聯網金融,因為現在的概念和邊界不明確,所以導致很多的產品與非法集資以及其他的產品混同或混淆。只有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定義和范圍,才能在法律層面、監管條例、部門規章上出臺有針對性的規范。因為目前我國金融業監管還是機構監管模式,而不是功能監管,未來還將圍繞現有監管框架來進行。這要求對互聯網金融機構至少要進行簡單分類,將產品進行歸類后再確定監管部門。但同時因為互聯網金融產品往往是跨界關聯的,還應明確監管協調該如何開展。
在監管內容方面,尹振濤認為,對監管機構來講,每一種互聯網金融產品都沒有脫離原有的金融業的運行模式,只是互聯網化或者跨界關聯,因此,原來的監管手段和方法仍然適用。但是對互聯網金融表現出的新特征,可以通過審批注冊、登記備案的方式加以監管,另外可嘗試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出臺某些負面清單以加強管理,這也是值得期待的。(李文龍)
來源: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