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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敘軍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在目前與貿促會簽發的優惠貿易原產地證書有關的優惠貿易協定中,對于三方貿易都持可接受的態度,對于可以 享受關稅減免優惠的條件都是:產品屬于締約對方關稅減讓的范圍;產品根據相關協定規定的原產地判定標準為原產貨物;符合在締約方之間直接運輸的規則。
只 要符合這三個條件,即使存在第三方中間商,也不影響貨物享受優惠待遇。原產地證書是原產貨物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的憑證,既然協定本身不禁止三方貿易,原產地 證書就應該允許中間商的存在。
至于中間商在原產地證書上如何顯示的問題,在亞太貿易協定中對于第三方貿易應在第二欄中注明 “ToOrder”字樣,但無論如何,第一欄出口商必須符合“與發票上的出口人一致”的要求。
中國-新西蘭和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對于出現 三方貿易時如何在原產地證書上體現的問題并未涉及,但既然兩者都容忍三方貿易的存在,那么,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仍應根據出口商的需要允許在原產地證書上出現 中間商名稱、地址(包括國家)。
中國-秘魯自貿協定下原產地證書的操作在出現三方貿易時的處理比較復雜,分為由非締約方經營者開具發票和使 用生產商發票兩種情況。在發票由非締約方經營者開具的情況下,證書要求在第五欄(Remarks)注明該非締約方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包括國家),并在第 十一欄(Numberanddateofinvoice)和第十二欄(Invoicedvalue)顯示該非締約方經營者發票的信息,但如果對此信息不知 情的,可以用原始的生產商發票信息予以替代。當此類貿易中未使用非締約方經營者開具的發票的情況下,即所有單據直接傳遞給締約對方收貨人時,如果企業需要 體現中間商時,根據中秘優惠原產地證書對第一欄和第三欄的填寫要求的區別,我們認為,可以允許在第一欄內顯示該中間商。
至此可以得出結論: 優惠原產地證書作為貨物享受締約對方關稅減免優惠的憑證,是對貨物原產地資質的確認,而不論是否存在三方貿易的情形,只要貨物滿足在締約方之間直接運輸的 要求。至于三方貿易中的中間商在原產地證書上的體現,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出口商欄或者備注欄中予以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