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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廣西北海市進出口貿(mào)易公司。(以下簡稱北海公司)
被告:希臘山奇士海運有限公司(SUKISSED MARINE CO.,LTD.)。(以下簡稱山奇士公司)
被告:MICHAEL KRITIKAKIS GROUP SALVAGE TOWAGE 。 (以下簡稱MICHAEL公司)
1993年3月21日0900時,“帕瑪”輪從希臘的皮雷埃斯港(PIRAEUS)啟航,24日0715時抵達烏克蘭赫爾松港(KHERSON)裝貨,4月14日1500時裝貨完畢,裝載3856卷9912噸盤元。20日1445時抵俄羅斯的圖阿普謝港(TUAPSE)加載,26日1820時裝貨完畢,裝上角鋼4091.977噸。27日0125時離圖阿普謝,30日1110時抵皮雷埃斯。5月22日1755時從皮雷埃斯港啟航, 開往中國北海港。28日1610時當船舶航至紅海時,輪機長向船長報告稱主機有異常響聲,29日0830時輪機長再次向船長報告稱艉軸部位有異常響聲。30日1630時輪機長要求停車檢查主機,船長同意。6月1日0525時船抵淺水區(qū)域拋錨,經(jīng)檢查聽見艉軸的響聲并伴有震動但未查明原因。5日0030時起錨續(xù)航,0350 時再次拋錨檢查,2113時起錨再續(xù)航,2210時又聽到響聲并再次拋錨檢查。8日 1340時,“LEOPARD”輪靠上“帕瑪”輪,派潛水員潛水檢查螺旋漿, 發(fā)現(xiàn)外部情況良好,1600時離開“帕瑪”輪。9日1410 時船長將情況報告船東山奇士公司,山奇士公司指示船長與TSAVLITIS SALVAGE(INTERNATIONAL) LTD.(以下簡稱救助公司)簽訂了勞氏(1990)格式“無效果,無報酬”的救助合同,約定由LEOPARD輪將“帕瑪”輪和貨物拖往亞丁、科倫坡或新加坡。 救助公司要求北海公司提供擔保。北海公司通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倫敦辦事處向救助公司提供了263,250英磅的擔保函并在擔保函中保留了強烈的反對意見。9日1500開始拖航,“LEOPARD”輪將“帕瑪”輪拖至亞丁港, 在該港停留五天,山奇士公司派希臘的技術(shù)員登輪檢查。因山奇士公司指示船長不要記錄技術(shù)人員登輪的情況,故對檢驗結(jié)果沒作記錄。7月7日1230時,“帕瑪”輪抵達斯里蘭卡科倫坡并拋錨,技術(shù)人員登輪檢查,僅認定主機有響聲。17日0900時“帕瑪”輪續(xù)拖往新加坡,30 日 1915 時抵新加坡。 8 月 16 日,SHERINGHAM P & I SERVICES (FAR EAST) PTE LTD.的檢驗師對“帕瑪”輪主機、尾軸和螺旋槳進行了檢驗,沒有發(fā)現(xiàn)不正常的聲音。 18日,“帕瑪”輪進行了試航。救助人協(xié)會的試航報告記載:該輪經(jīng)二小時在各種航速下進行了試航,沒有聽到主機不正常的聲音和震動,也沒有感到過熱的情況。9月18日1045時,“帕瑪”輪離新加坡自航駛往中國北海,27日1110時抵北海港拋錨,10月8日1120時靠泊,9日1050時開始卸貨,12日2000時卸貨完畢。16日1830時開往中國汕頭,19日1445時抵汕頭港錨地,29日1315時靠泊,28日1830時開始卸貨。1994年5月19日庭審時,船長證實, 從紅海到汕頭港“帕瑪”輪主機都沒有修理過。
10月5日, 貨物保險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西分公司代北海公司向山奇士公司提供了共同海損擔保。
1993年11月1日, 北海公司申請海事法院在汕頭港扣押了“帕瑪”輪。1994年5月9日申請變賣船舶。同日,“帕瑪”輪21位船員因山奇士公司拖欠工資和其他費用,也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和拍賣“帕瑪”輪。海事法院依法裁定準許了北海公司變賣“帕瑪”輪和“帕瑪”輪21位船員扣押和拍賣“帕瑪”輪的申請。7月5日,北海公司申請撤回其變賣船舶申請。7月6日,海事法院根據(jù)“帕瑪”輪21位船員變賣船舶的申請在汕頭依法拍賣了“帕瑪”輪,得價款1,550,000.00美元。
海事法院委托中國船級社廣州分社,于1994年6月8日在汕頭港錨地對“帕瑪”輪進行了技術(shù)狀況檢驗。對“帕瑪”輪主機的檢驗結(jié)論是:“主機外觀情況良好,經(jīng)冷車正、倒車起動試驗,情況正常,經(jīng)查閱輪機日志,該輪于1993年9月27日至10月19 日從新加坡開往防城港后到汕頭港途中的主機運轉(zhuǎn)記錄,發(fā)現(xiàn)情況正常。”對“帕瑪”輪的總體檢驗結(jié)論是:“該輪原持有BV船級,屬可裝載重貨無限航區(qū)簡易干貨船,雖然已經(jīng)有17年船齡,由于總體維護保養(yǎng)較好,根據(jù)本次檢驗和試驗結(jié)果,可以認為該輪的船體結(jié)構(gòu)性能、輪機及電氣設備、救生、消防、通訊及航行設備等均屬正常,除船舶證書問題外,船舶處于隨時可用狀態(tài)。”
據(jù)查,1993年3月4日、4月28日、4月29日,北海公司作為賣方分別與南寧市大沙田明富貿(mào)易公司、廣西區(qū)經(jīng)貿(mào)物資供應公司北海公司、北海百利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南寧市物資總公司等四家公司簽訂四份《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約定向上述買方供應俄羅斯角鋼3400噸,總貨值為人民幣13,545,000.00元。因貨物延遲運到4個月,被占用貨款人民幣13,545,000.00元,以月利率千分之9.36計算,利息損失為人民幣07,124.8元。 北海公司無法履行內(nèi)貿(mào)合同,內(nèi)貿(mào)合同的買方南寧市大沙田明富貿(mào)易公司在廣西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北海公司,北海公司敗訴并支付訴訟費人民幣31,305元。北海公司未提供延遲運到造成其他損失的證據(jù)。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支付了救助費。北海公司
未提供證據(jù)證明MICHAEL公司是帕瑪輪經(jīng)營人。
北海公司于1993年11月30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山奇士公司在船舶沒有存在實際危險的情況下,濫用緊急代理權(quán),代表貨物所有人與救助人簽訂“無效果,無報酬”救助合同,是不恰當?shù)摹U埱蠓ㄔ捍_認山奇士公司請求救助的措施不合理;判令山奇士公司承擔北海公司將承擔的救助費分攤責任400,000英磅; 判令山奇士公司賠償因船舶延誤給北海公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607,184.92英磅及其利息。
山奇士公司答辯認為:船長在船舶主機、螺旋槳或尾軸發(fā)出異常響聲,船舶及所載貨物面臨危險的情況下請求救助,措施合理。請求法院駁回北海公司的訴訟請求。
MICHAEL公司未作答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