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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對日本Y株式會社出口一筆玻璃器皿。1996年3月11日國外開來信用證,信用證有關保險條款規定:“Insurance police in duplicate covering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F.P.A Including Risk of Breakage and transhipment risk…”(保險單一式兩份,投保海洋運輸貨物平安險,包括破碎險和轉船險…)。在特別條款中又規定:Shipping advice must be sent to accountee by cable after shipment and a Inspected copy of this cable to accompany the negotiating documents.”(裝船后須向開證申請人發裝運通知電報。一份該電報的經檢驗的抄本應隨同議付單據一起交單。)
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根據信用證要求,在裝運后備齊單據向國外寄單辦理收匯手續。3月26日開證行提出異議:
“你第XXX號單據已收到,經審核發現如下不符點:
1、保險單的險別中漏保轉船險(transhipment risk)。
2、信用證要求提供‘ Inspected copy of cable’(經檢驗的電報抄本)。該抄本須經過原發的電報局蓋章證實電文的內容,才能符合我信用證要求。
上述不符點我行無法接受,單據仍在我行代保管,速告你處理意見。
3月26日
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接到開證行的上述拒付意見后,經研究認為開證行意見毫無道理。所謂漏保轉船險事,該貨系直達運輸,根本不轉船。至于電報抄本事,我所提供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即于3月28日向開證行作如下答復:
“關于第XXX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我們認為:
1、該批貨物是由起運港直達模模,中途不轉船,所以就不投保轉船險,并非漏保。
2、對于信用證要求‘Inspected copy of cable’,我提供的單據名稱也是‘Inspected copy of cable’,所以單證已經相符。至于是否須經過原發電機構蓋章證實,信用證上并沒有這樣要求。根據UCP500規定:銀行審核單據是依據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以確定是否接受單據。所以我單據表面上與你信用證相符合,你應該接受單據。
3月28日
4月1日開證行又提出仍然不同意接受單據,其電文如下:
“你3月28日電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1、銀行不管實際運輸是否轉船或直達,只管單據表面上是否相符。信用證要求投保轉船險;而保險單缺轉船險,就是單證不符。
2、經檢驗的電報抄本,不僅在單據名稱上表示,而實際也要經過原發電部門蓋章表示經檢驗。你末經發電部門檢驗,怎能構成‘經檢驗的電報抄本’?所以它并未滿足信用證一要求。
上述不符點是明顯存在的,速告單據處理意見。
4月1日
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又再三與買方交涉,最后按80%付款,賠償對方 20%而結案。
分析:
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最
主要的缺點就是對單證工作沒有嚴格把關和缺乏有關業務知識。信用證要求投保轉船險,不管實際是否轉船都應該辦理投保轉船險,即使是直達。運輸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承運人有權改變計劃進行轉船。在海運提單條款中一般都規定:承運人在需要時可以將貨物交由屑于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船舶,直接或間接運往目的港。所以預先確定直達的運輸,在信用證要求投保轉船險的情況下,也應該按要求投保轉船險。
裝運通知的電報抄本,日本開來的信用證,有時要求“Inspected copy of cable”,按日本習慣要求除在單據名稱上要按照信用證所規定的名稱表示外,在抄本上要經原發的電報局蓋章證實。
從本案例給我們兩個啟示:
其一,即信用證方式的結算不管你實際運輸業務或有關的貨物情況如何,銀行只管所提交的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否則,即使你實際運輸如何需要,或貨物質量再如何優越,而所提交的單據有一字之差,對方就有權利拒受單據和拒付貨款。
其二,國際結算的單證工作人員不但要熟悉各種國際慣例,而且要掌握世界各國不同的習慣、要求以及有關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單證工作的需要。
案例:
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對日本Y株式會社出口一筆玻璃器皿。1996年3月11日國外開來信用證,信用證有關保險條款規定:“Insurance police in duplicate covering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F.P.A Including Risk of Breakage and transhipment risk…”(保險單一式兩份,投保海洋運輸貨物平安險,包括破碎險和轉船險…)。在特別條款中又規定:Shipping advice must be sent to accountee by cable after shipment and a Inspected copy of this cable to accompany the negotiating documents.”(裝船后須向開證申請人發裝運通知電報。一份該電報的經檢驗的抄本應隨同議付單據一起交單。)
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根據信用證要求,在裝運后備齊單據向國外寄單辦理收匯手續。3月26日開證行提出異議:
“你第XXX號單據已收到,經審核發現如下不符點:
1、保險單的險別中漏保轉船險(transhipment risk)。
2、信用證要求提供‘ Inspected copy of cable’(經檢驗的電報抄本)。該抄本須經過原發的電報局蓋章證實電文的內容,才能符合我信用證要求。
上述不符點我行無法接受,單據仍在我行代保管,速告你處理意見。
3月26日
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接到開證行的上述拒付意見后,經研究認為開證行意見毫無道理。所謂漏保轉船險事,該貨系直達運輸,根本不轉船。至于電報抄本事,我所提供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即于3月28日向開證行作如下答復:
“關于第XXX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我們認為:
1、該批貨物是由起運港直達模模,中途不轉船,所以就不投保轉船險,并非漏保。
2、對于信用證要求‘Inspected copy of cable’,我提供的單據名稱也是‘Inspected copy of cable’,所以單證已經相符。至于是否須經過原發電機構蓋章證實,信用證上并沒有這樣要求。根據UCP500規定:銀行審核單據是依據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以確定是否接受單據。所以我單據表面上與你信用證相符合,你應該接受單據。
3月28日
4月1日開證行又提出仍然不同意接受單據,其電文如下:
“你3月28日電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1、銀行不管實際運輸是否轉船或直達,只管單據表面上是否相符。信用證要求投保轉船險;而保險單缺轉船險,就是單證不符。
2、經檢驗的電報抄本,不僅在單據名稱上表示,而實際也要經過原發電部門蓋章表示經檢驗。你末經發電部門檢驗,怎能構成‘經檢驗的電報抄本’?所以它并未滿足信用證一要求。
上述不符點是明顯存在的,速告單據處理意見。
4月1日
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又再三與買方交涉,最后按80%付款,賠償對方 20%而結案。
分析:
C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最
主要的缺點就是對單證工作沒有嚴格把關和缺乏有關業務知識。信用證要求投保轉船險,不管實際是否轉船都應該辦理投保轉船險,即使是直達。運輸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承運人有權改變計劃進行轉船。在海運提單條款中一般都規定:承運人在需要時可以將貨物交由屑于承運人或其他人的船舶,直接或間接運往目的港。所以預先確定直達的運輸,在信用證要求投保轉船險的情況下,也應該按要求投保轉船險。
裝運通知的電報抄本,日本開來的信用證,有時要求“Inspected copy of cable”,按日本習慣要求除在單據名稱上要按照信用證所規定的名稱表示外,在抄本上要經原發的電報局蓋章證實。
從本案例給我們兩個啟示:
其一,即信用證方式的結算不管你實際運輸業務或有關的貨物情況如何,銀行只管所提交的單據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否則,即使你實際運輸如何需要,或貨物質量再如何優越,而所提交的單據有一字之差,對方就有權利拒受單據和拒付貨款。
其二,國際結算的單證工作人員不但要熟悉各種國際慣例,而且要掌握世界各國不同的習慣、要求以及有關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單證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