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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融資線
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指債務人作為匯票的承兌人,在匯票上簽章并承兌,承諾于匯票到期日支付票款的匯票。接下來,小編將在下文和大家分享商業匯票的票據權利和票據義務,感興趣的朋友不妨耐心閱讀:
1、商業匯票的票據權利:
商業匯票的票據權利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以取得匯票金額為目的,憑商業匯票對匯票債務人所行使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兩種。
(1)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持票人向商業匯票的主債務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請求支付票面金頰的權利,是匯票的第一次權利。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是持票人,他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最后被背書人。而承擔付款義務的人主要是主債務人,未經承兌的商業匯票其主債務人為出票人,經過承兌的商業匯票其主債務人為承兌人。
(2)迫索權。追索權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匯票的第二次權利。
行使追索權的可能是最后持票人,也可能是代為清償了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負擔償還義務的是出票人、背書人或保證人。
2、商業匯票的票據義務:
商業匯票的票據義務是指票據債務人應向匯票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票據債務人主要有:承兌人、付款人、背書人和保證人。
(1)承兌人的義務。承兌人為匯票主債務人,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匯票金傾的責任。當匯票到期時,如承兌人無力支付票款,應承擔按《票據法》及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有關責任。
(2)付款人的義務。商業匯票的付款人,在沒有承兌人或由自己承兌的情況下,是匯票的主債務人,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
(3)背書人的義務。商業匯票的背書人應承擔證明前手簽章真實性和背書連續性的義務。同時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票據清償義務。
(4)保證人的義務。商業匯票的保證人也是商業匯票的債務人之一,對商業匯票的被保證人負有擔保義務。在被保證人未履行匯票義務時,保證人必須承擔與被保證人相同數量的責任。
(以上內容來源于:融資線-票據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