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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票據法是指狹義的票據法,即專門的票據法規范,它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和內容,明確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調整因票據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今
天小編就來和大伙說一說關于票據法中的承兌制度和保證制度,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耐心往下閱讀:
承兌制度:
承兌是匯票特有的行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兌問題,承兌制度僅適用于匯票。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匯票上記載一定的事項,以表示其愿意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匯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委付證券,但是出票行為生效并不使付款人成為匯票上的債務人,必須承擔付款責任。這就需要設立一種使付款人表示愿意承擔付款責任的制度,使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以落實,這種制度就是匯票的承兌制度。
承兌的程序包括兩個基本方面:持票人的提示承兌和付款人的承兌或拒絕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求其承兌的行為。持票人必須在承兌提示期限內提示承兌。票據法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以及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承兌提示期限。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付款人決定承兌的,應當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記載方式在匯票上做成承兌。票據法規定承兌必須記載的事項有:“承兌”字樣、承兌人簽章、承兌日期。前兩項為絕對記載事項,欠缺記載的,承兌無效。承兌日期為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承兌仍然有效。承兌記載的位置應在匯票的正面,不得記載在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承兌以單純承兌為原則,付款人承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只對部分金額承兌或改變匯票文義,否則均視為拒絕承兌。
保證制度:
保證是匯票、本票上的行為,支票沒有保證,保證制度適用于匯票和本票。票據法上的保證稱為票據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票據行為。
票據保證必須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記載方式在票據上做成并交付,才能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票據法第腸條規定保證必須記載事項有五項,其中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的簽章是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記載,保證無效。
保證行為生效后,保證人即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必須向被保證人的一切后手承擔保證責任。即使被保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被保證人的簽章系屬偽造等非形式要件上的原因而無效時,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不得以被保證人的債務無效而對持票人提出抗辯。另一方面,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被保證人承擔多少債務,保證人也必須承擔與其相同數量的責任;如果保證人是為承兌人保證的,保證人就取得票據上主債務人的地位,承擔絕對付款責任。如果保證人是為出票人或背書人提供保證的,就取得票據上次債務人的地位,必須承擔擔保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證人或被保證人行使票據上的權利。
來源于:融資線-票據代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