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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出現一定法律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能行使、不復存在或不受保護的法律狀態,即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基于一定的事實而客觀地喪失其存在。
票據權利消滅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票據本身因撕毀等原因而滅失,則因票據權利載體不復存在,票據權利人如不依法采取補救,則票據權利消滅。
二是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因更改、涂銷等而導致票據無效,則票據權利消滅。
三是票據持票人未在(票據法》規定期限內行使或保全票據行為,則其對于前手的追索權喪失。四是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票據時效是指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的,義務人可因期間的完成或超逾而拒絕權利人的請求。
票據權利是一種債權,也是一種請求權,當然也與一般債權相同,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不予保護。
票據時效屆滿后,票據債務人如主動履行票據債務,票據權利人仍有權受領,此后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時效已過為由而要求返還。
票據法規定票據時效,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行使票據權利,以免其長期持有票據,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據關系長期不能正常消滅,并使票據債務人處于不利地位。
同時,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會由于票據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惡化,影響票據權利的實現。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債務包括主債務人的絕對付款責任和次債務人的擔保責任。
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因素有不同情況,我國票據法第17條,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對不同的票據及不同的票據權利,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時效期限: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任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時效制度是指票據權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引起票據權利消滅的制度。
(來源于:融資線-票據代持)
